海富收益 : 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海富收益 : 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目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 10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3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16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八、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 25 九、基金的基本情况 ........................................................................................................................... 27 十、基金的募集.................................................................................................................................. 27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30 十三、基金的转换 ............................................................................................................................... 38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41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 43 十六、基金销售业务及其代理 ........................................................................................................... 43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 44 十八、基金的投资 ............................................................................................................................... 45 十九、基金的融资 ............................................................................................................................... 53 二十、基金的财产 ............................................................................................................................... 53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54 二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二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二十六、差错处理 ............................................................................................................................... 70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2 二十八、违约责任 ............................................................................................................................... 75 二十九、争议处理 ............................................................................................................................... 76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 76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76 三十二、其他事项 ............................................................................................................................... 78 三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 78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含义见基金合同“释义”部 分)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订立《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 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 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 者持有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其持有基金份额期间,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任何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基金 合同对其他相关当事人采取法律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他当事人应在其法 定权限内予以必要的配合。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募集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发起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所具有的风险性,不保证基金肯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 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 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 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 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托管协议: 指《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和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 注册登记人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告 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载明的发售之日起到基 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自 T+n 日起第 n 日各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份额总数扣 除申购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间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 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 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 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 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 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 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 或动乱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层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或通过其他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和 管理基金资产; 2. 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决定基金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3. 根据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有权提议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和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对其基金代销业务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 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的,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 金代销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采取救济措施, 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人,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9.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11.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12.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 利息的义务; 1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4. 基金终止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5.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 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本《基金合同》;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的投资、交易、销售和监察稽 核,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 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在资 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5.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的监督; 6.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等业务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有关业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的 注册登记业务; 9.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0.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公告基金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4. 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 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除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17.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获取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 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监会;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 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14. 在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15 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 项;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8. 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9. 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 《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10.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 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 (一)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决定终止基金; 5. 与其他基金合并; 6.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 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 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 间。 (四) 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 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 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2)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本《基金合同》、 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十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有十日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会议通 知中所列出事项的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十五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十日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对于召集人决定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提案,该提案的提案人 可在本次持有人大会后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本条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 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在现场开会之情形下,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 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 计入有效表决权份数。 3. 在通讯开会之情形下,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 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 决权份数。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不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不含 2/3)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无效表决。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予以 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 换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 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予以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 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 10%以上基金 份额并且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有权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基金持有 人大会决议; (5) 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净值; (6)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 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 称或商号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更换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 准后 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 10%以上基金 份额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 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 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九、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 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军 官离休证等的中国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等。 (四)存续期间: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 十、基金的募集 (一)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载明的开始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 月。 (二) 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 投资者认购原则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其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 投资者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四)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 购费率不高于 1%,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五)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本基金为前端收费模式。 2. 前端认购时(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 前端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六)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 所有。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 2 亿元人民币且认 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100 人,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二) 基金的成立 1. 募集期内,达到前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可以成立; 2.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认购专户,不得动用。 (三) 基金设立失败 1. 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 无法设立,则基金设立失败,不得成立。 2. 如基金设立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 设立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 基金设立失败,已发生的基金募集费用依照法律法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宣 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办理。 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办理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代销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办理时间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 3. 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 4.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须在新规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 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对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 点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即为有效,若申购资 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于 T+7 日内划入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有 关规定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 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其中对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后,赎回费 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归入基金财产。 2.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费率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平,实际执行的费率 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调低申购或赎回费率,并最 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 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2. 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介予以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有效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有效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 (1)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 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的赎 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优 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对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3)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 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出现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继续 接受申购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有损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 退还给投资者。 2. 出现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其余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对未实现赎回部分的延 迟赎回可以选择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其他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或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4.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一)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一) 基金间转换 基金间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存续期间要求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 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三)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四) 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五) 基金转换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将予以公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 规定载明转换费用的收取方式、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及具体程序、规则等事 项。 (六) 基金转换费用、持有期限与计算公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 差的标准收取费用。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 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 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基金管理人将参照上述费用收取标准设置转换费率。 上述费用含赎回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将赎回 费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 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 新开始计算。 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有关公告。 (七) 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日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并 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 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八)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按照份额进行,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 不得低于 1000 份。 (九)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 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转换申请: a) 不可抗力; b)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c)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d)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 份额不变。 2.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3. 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 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 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 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 构投资者。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遗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 的其他人; 4.“ 自愿离婚” 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 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 分家析产” 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 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 机构合并或分立” 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 资产售卖” 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 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 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 机构清算” 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 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 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