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智享债券A : 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0年12月01日 11:16:33 中财网

原标题:英大智享债券A : 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


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20年【
8】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0〕1880号文准予公开募集。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和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投资
于银行存款产生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
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C类,
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
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
A、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
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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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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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5
第二部分释义
......................................................................................................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3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3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4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51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59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6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80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83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3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8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8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50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51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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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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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英大智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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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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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英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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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份额类别分为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
份额;


4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基金份额;


48、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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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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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楼
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楼
2201
邮政编码:
100020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联系人:顾诗
联系电话:
400-890-5288、010-57835666
成立时间:
2012年
8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7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9.1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长期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
2012年
8月
17日,注
册资本金为
91,600万元人民币,股东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


公司业务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员工平均行业从业时间超过
10年,硕士以上学
历的员工占员工总数
70%以上,核心团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行业影响力。


公司始终坚持以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为原则,倡导价值投资理念和稳健投资
风格,逐步形成了以“梦想、真诚、专业、稳健”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公司投研
团队坚持遵循资本市场规律,深入研究投资对象价值,全力满足各类客户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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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需求,努力为客户实现财富增值,形成了科学、专业的投研体系。公司建立
了制度、技术、执行三重保障的内部控制体系,设立了以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
委员会、管理层风险控制委员会为中心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强调将风险管理贯
穿于业务发展每一环节,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流程,形成了严谨、有效的风控
体系。


截至
2020年
9月
30日,本公司管理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领
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英大国企改革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策略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惠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鑫
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1只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同时,管理过多个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晓燕女士:董事长,自
2019年
5月
22日起任职,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

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现兼任中广核
二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历任河南省电力公司财务科长,河南电力实业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科长,河
南省电力公司审计部副主任,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国家电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财务资产处处长,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会
计师,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


张彤宇先生:董事,自
2019年
8月
25日起任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
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现任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国网企业
年金管理中心)主任。兼任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迪威行置业发
展有限公司董事。历任东北电业管理局第四工程公司财务科、东北电力集团公司
财务部专项基金处、辽宁省电力公司财务部资产资金处、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综
合处职员,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财务管理处副处长、预算处副处长、金融资产管
理部稽审处副处长、处长,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处处长,英大国际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主任、风险管理部主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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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主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主任。


王利生先生:董事,自
2014年
9月
18日起任职,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国家注册一级建筑师。现任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历任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副总经理,中交第四航务工程
局有限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谭欣先生:董事,自
2019年
8月
25日起任职,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管理经
济学硕士学位。现任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市场部部长。历任航天部第
二研究院
699厂、航天测控公司职员,航源机电设备公司销售部销售经理,航天
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部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资金
部副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金融创新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部长。


马筱琳女士:独立董事,自
2017年
11月
29日起任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新兴际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风险
部风险管理总监。历任首钢公司自动化研究所技术贸易翻译,中国国际贸易中心
管理部部门经理,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国际交易员、客户经理,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处副处长、投行研究中心副处长、研究发展部资深
经理。


刘少军先生:独立董事,自
2014年
9月
18日起任职,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
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研
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
主任。历任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原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业务
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尹惠芳女士:独立董事,自
2014年
9月
18日起任职,专科学历,高级会计
师。自
2009年
3月正式离开工作岗位,现已退休。历任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处会计员、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董事及总会计师;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金明先生:监事会主席,自
2014年
9月
18日起任职,北京大学会计学硕
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中交集团总部财务资金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部第一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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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公司天津高架桥项目经理部财务科会计员,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黄石
长江大桥施工指挥部主管会计,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卢旺达基加利办事处主
管会计,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肯尼亚内罗毕办事处财务部经理,中国路桥(集
团)总公司财务部分部经理,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上市工作办公室项目经理,
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中国路桥集团(香港)有
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
公司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兼总法律顾问,中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


松芙蓉女士:监事,自
2017年
3月
29日起任职,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
师。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主任。历任贵州省电力建设第一
工程公司财务部出纳、核算主管,贵州省电力公司财务资产部资金、电价主管,
贵州省贵阳市北供电局电费室主任,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国
家电网人寿保险公司筹备组财务会计小组组员,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会计部财务管理处处长、财务会计部主任助理,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资产部职员、主任助理,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主任助
理、审计部主任助理、审计部副主任等职务。


耿帆先生:职工监事,自
2018年
1月
8日起任职。大学本科学历,管理学
学士、法学学士双学位,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主任。历任鲁能
金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综合部人力资源专责,英大期货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专
责,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高级主管,英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人力资源负责人等职务。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范育晖先生:总经理兼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自
2020年
1

7日起任职,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营业
部交易部副经理、经理,天津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主任、投资银行部副主任,上海国电投资有
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监察室主任、投资银行部主任、投资管理
部主任、华北分公司总经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岳喜伟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自
2020年
2月
6日起任职,博士研
究生学历。现兼任产品市场部(筹)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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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电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

2020年
1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大铮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自
2019年
6月
28日起任职,硕士
研究生学历。现兼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历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分
析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摩根
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民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筹)副总裁。

2019年
5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督察长

刘康喜先生:督察长,
2019年
10月
14日起任职,硕士研究生学历。现兼
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曾任职于中共北京
市怀柔区纪委、监察局,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8

1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大铮先生: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分析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民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筹)副总裁。

2019年
5月加入英大基金,现任总经理助理(投
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盈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英大安鑫
66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易祺坤先生:北京大学理学学士。曾任寰富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任衍
生品交易员。

2013年
10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管理部交易员、
交易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英大安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英大安鑫
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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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任委员:范育晖
执行委员:张大铮、汤戈
一般委员:张宏、刘家睿、岳子义、易祺坤、郑中华
秘书:任嘉杰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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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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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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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
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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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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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
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估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
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草拟公
司风险管理战略,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2)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协助总经理控制公司风险的议事机构,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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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会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司的风控与合
规工作,对监察稽核部和其他部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
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及权限设置;制定基金
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制定基金的资产分配比例,制定并定期调整
投资总体方案;审批基金经理提出的行业配置及超过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权限的
投资品种;审批基金经理的年度投资计划及考核其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并调整投
资限制性指标。

4)督察长:督察长坚持原则、独立客观,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督察长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经营和管理、基
金运作遵规守法、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内部监控和检查;对公司各项制度的合法合
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就以上监控和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向经营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审核
监察稽核部的工作报告。

5)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
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
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
关系。监察稽核部主要负责对公司制度合法合规性的检查,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

相关部门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风险进行监控,及时向监察稽核部报告,并对发
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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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
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
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
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
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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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
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
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
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作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
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
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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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及资信水平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号
成立日期:
1997年
04月
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陆亿贰仟捌佰叁拾贰万玖仟伍佰贰拾捌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2]1432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574-89103171(二)历史沿革及经营情况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7年
4月
10日,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股份制商业银行。2006年
5月,宁波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新加坡华
侨银行。2007年
7月
19日,宁波银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002142),成为国内首批上市的城市商业银行之一。2007年
5月
18日,上海分
行正式开业。截至
2020年
6月,宁波银行除了在宁波地区经营之外,已在上海、
杭州、南京、深圳、苏州、温州、北京、无锡、金华、绍兴、台州、嘉兴、湖州、
丽水、衢州和舟山设立
16家分行。2013年
11月,宁波银行发起设立永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
5月,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正式开业。


近年来,宁波银行积极推进管理创新和金融技术创新,努力打造公司银行、
零售公司、个人银行、信用卡、金融市场、票据、资产托管、投资银行、资产管
理九大利润中心,实现利润来源多元化。截至
2020年
6月底,宁波银行总资产

1.51万亿元,较年初增长
14.63%,实现营业收入
199.81亿元,同比增长
23.4%,
不良贷款率
0.79%,继续保持上市银行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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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托管人资信水平

宁波银行为中国银行业资产质量好、盈利能力强、资本充足率高、不良贷款
率低的银行之一。在英国《银行家》杂志按照一级资本发布的
2017年全球
1000
强银行及
2017年全球银行品牌
500强排行榜中,分别位居全球第
175位和
140
位。2015年
8月份,宁波银行凭借在资产托管领域的出色表现,获得第八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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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资产管理『金贝奖』系列“2015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项。2016年
12月,
在由经济观察报与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观察家金融峰会”上,宁
波银行荣获“年度卓越资产托管银行”奖项。2017年
12月,在《经济观察报》
主办的“2016-2017年度中国卓越金融奖”颁奖典礼上,宁波银行凭借安全高效
的托管服务、先进专业的托管系统,再次斩获“年度卓越资产托管银行”殊荣。


二、资产业务托管情况

(一)托管业务资格

2012年
10月
31日,宁波银行成为第十九家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也是第三家获得该资格的城市商业银行。2013年
9月
30日,宁波银
行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宁波银行严格履行托管人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
协议规定,安全保管委托资产,严格监督托管资产投资运作,将业务运作与控制
风险有机结合,维护投资人的利益,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形象,得到监管部门和业
界的认同。


截至
2020年
6月,资产托管业务余额
2.3万亿元,位居城商行首位。客户
数量超过
750家,托管资产种类丰富,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
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资金、股权投
资基金等。


(二)宁波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经验

宁波银行在公募基金、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资管计划、银行理财等产品上
托管经验丰富,业务成熟,托管业务经验具体情况如下:

1、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截至
2020年
6月,我行已成功托管
66个公募基金项目,规模超
1008亿元。

2013年
11月
1日,我行正式托管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
型基金,成为第一批在淘宝发行的互联网债券基金的托管行。此外,我行与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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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博时基金、博道基金、创金合信基金、东吴基金、工银瑞信基金、光大保
德信基金、广发基金、国金基金、国投瑞银基金、合煦智远基金、恒越基金、嘉
实基金、建信基金、金元顺安基金、九泰基金、民生加银基金、南方基金、诺德
基金、平安基金、融通基金、申万菱信基金、天弘基金、万家基金、新疆前海联
合基金、招商基金、西部利得基金、银华基金、中海基金、中融基金、中银基金

34家市场上主流基金公司开展合作。公募基金的成功托管标志着宁波银行在
托管服务的效率、估值、清算、业务创新等各方面达到较高标准。


2、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

截至
2020年
6月,我行已与
100多家证券公司建立合作关系,重点为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托管服务。托管规模达
5274亿元。宁波
银行凭借高效的资金划付和简便的操作流程使合作伙伴获得最优的客户体验,在
同业中形成了良好的口碑和形象。


3、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

截至
2020年
6月,我行已与
140多家基金、基金子公司建立托管合作关系,
行业客户覆盖率超过
75%,托管规模超过
4674亿元。在该类产品的托管服务过
程当中我行积累了极为丰富的各类估值核算经验,能够完美满足各类产品个性化
需求,极大程度上体现了我行突出的运营服务能力。


4、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托管

截止
2020年
6月,存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产品共计
53只,规模共计约
650.55
亿元。


三、业务管理和风控制度

至今,宁波银行已经在系统管理、账户结构安排、办公场地和安防设施、内
部控制体系建设及部门业务制度五个方面建立了成熟的托管服务体系,保证受托
保管资产独立性、安全性。


(一)技术支持系统

1、托管运营系统

宁波银行托管运营采用赢时胜估值核算系统,目前已完成
3.0版本至
3.5
版本的升级,在数据存储、加密、应用及安全等方面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清算估
值方面,实现了清算系统和核算系统有效交互,核算系统可采集清算系统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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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划款指令,生成相应账务凭证,清算系统可采集核算系统余额表、估值表,
进行头寸、资金对账。同时,投资监督系统和信息披露系统得到进一步优化,投
资监督系统实现了核算系统证券投资指令采集功能,有效提升了估值清算效率和
资金运作安全性。


在具体运行当中,托管业务系统具备安全控制,每日业务的启、停统一管理,
以保证数据的安全。系统设置实行授权控制,业务人员仅能在授权范围内操作,
可保证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安全操作。


2、资金清算系统

宁波银行总分支行所有资金清算汇划业务都实现了集中化和统一化运行,确
保了资金清算的及时性。本行资产托管部依托总行资金清算平台进行资金清算,
实现本行系统内资金收付实时到账、跨行资金汇划接入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清算
系统和同城交换系统,保证系统外资金汇划实时到账。


同时,本行已安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结算参与人远程
操作平台(PROP)系统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综合结算平台
(IST)系统以及中央国债交易登记系统,已经实现与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证券登记、
存管、结算及资金清算业务。


3、数据传输系统

宁波银行已安装上海证券通信公司的
VSAT单向卫星小站和深圳证券卫星
通讯公司的单向卫星用户站,为保证安全可靠的接收数据,宁波银行将对卫星接
收系统采用
DDN专线分别连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实现了
数据接收的天地互为备份。


4、项目管理系统

宁波银行已建立应用于内部管理的项目管理系统,要求各级业务人员、管理
人员通过该系统运作项目立项、账户开立、准入审批等项目管理流程,并实现项
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时监控项目资金变动情况、到期情况、付息情况等信息,
为管理人和委托人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资金保管服务。


5、易托管系统

宁波银行已正式上线资产易托管系统,管理人可通过此系统实现打印直通、
传真直通、团队管理、数据统计、档案管理等多项电子化功能,宁波银行通过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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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进行资金划付审批和管理,实现管理人和托管人业务有效对接,提升了托管
服务效率,为管理人内部管理提供了高效安全电子化平台,进一步保证了委托资
金的划付安全。


(二)账户结构安排

宁波银行为资产证券化资金保管项目建立分账户管理模式,根据不同资金性
质和功能区分,支持且不限于收入、收益、混同、税收、抵销、服务转移和通知
等六大功能账户,按照管理人指令将不同性质资金通过对应账户划付,独立建账、
记账,保证各类受托保管资产独立性和安全性。


(三)办公场地及安防设施

1、严格的门禁系统:在办公区出入口、托管服务部、机房、档案室都设有
门禁系统,集信息管理、计算机控制和智能卡技术于一体,具有授权、记录、多
级管理、查询、统计、防盗、报警等多种功能。通过电脑网络将控制器与宁波银
行办公楼的安防门禁系统相连,由本行监察保卫部中控室统一管理,只有经过授
权的人员才能进入托管部办公区。同时,所有进入情况均被自动记录在电脑系统
中,有据可查。资产托管部办公场所相对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其他部门人员不
得随意进出托管部办公场所,托管部实行了严格的门禁系统,只有托管部人员才
可进入托管部办公区。内部工作场所实行授权制。内部员工的门禁卡只可在其授
权范围内进出办公场地,未经授权人员不得进入估值核算室,机房和档案室也只
有授权人员才可进入。


2、视频监控系统和电话录音系统:为确保资产托管部的高度安全和对突发
事件的防范取证能力,资产托管部办公区配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电话录音系
统。在办公区内外装有
19台摄像头(含机房),可以覆盖资产托管部部门办公
区域和相邻楼道,对办公区域进行
24小时动态监控。电话录音使用的是金融业
普遍采用的电话录音管理系统。该系统操作简便,性能稳定,对托管部所有固定
电话进行录音监控,在不影响双方通话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实时录音。音像监控资
料由资产托管部审计内控部负责监察和管理。


3、供电:资产托管部机房配有专门的
UPS设备,提供两路市电和一路发电
机,可以保证所有重要办公设备和计算机系统在断电的情况下,持续供电至少半
个小时,维持正常工作运行。半小时后改由发电机持续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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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算机房:托管部主机房设在总行机房楼层,专设独立机房,为托管部
专用,符合监管要求。主要存放托管运行主机服务器等信息技术设备。机房的出
入口设有门禁,机房内部安装了视频监控,与办公区共同组成完整的托管部安防
系统。机房建设符合国家
GB2887-89《计算机场地技术条件》和
GB9361-88《计
算站场地安全要求》,并配有防火、防潮、防尘、防磁、防鼠等设施,以及独立
的空调和消防设备。


5、档案室:设立档案中心,用于存放保管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等相关资料。


6、防火装置和空调系统:机房配有独立空调和气体灭火设施。


(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依法规要求建立内控制度,各种内控管理制度有效覆盖
资金保管业务的各个环节。


托管业务与银行其它业务实现了人员、系统和办公场所的相互分离。托管业
务组织结构按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反馈系统互相制衡的原则设置。


业务操作实现岗位分离制。核算、清算岗位严格分开,同时分别实行经办、
复核、授权制,有效的保证了核算清算和资金划拨的安全性。


建立了自控、互控、监控三道防线。对于业务一线岗位做到双人、双职、双
责;对于相关部门和岗位建立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充分发挥互控防线
的作用;设置独立的内控稽核岗位,对托管业务实施全面的监控。


托管部内部采用有授权的门禁系统。运营服务部只能由运营管理岗位、会计
人员、资金清算人员进入,其他人员均不得擅自进入。机房只能由系统管理和维
护人员进入,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托管部实行严格的保密规定,托管部人员针对商业秘密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
度规定,按规定进行业务联系。


加强监督力度。托管部设置专职稽核监督人员,对于每日的证券交易、银行
间市场交易、基金头寸等重要业务数据、指令实行每日监督、定期报告,保证业
务的规范运作。


内控体系确保实现内控总体目标的实现,即符合法律法规、资金托管协议的
规定,确保受托资金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金估值与核对的正确性,有效化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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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风险,确保资金运作信息保密和信息披露的合规。


(五)部门业务制度

完善的部门业务制度包括资产托管部各项业务规章、业务流程、操作规程、
各室及室内岗位职责的设置调整等各个环节。


宁波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历来遵循“制度先行、内控先行”的原则。我们将
风险控制思想贯穿于业务流程设计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中。从业务管理办法、
操作流程、内控监察、技术系统管理等方面建立起了一整套共
20多项不同类型、
不同层次的规章制度,形成了宁波银行开展资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体系。这
些规章制度都是参考和依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财政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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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楼
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楼
2201
邮政编码:
100020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成立时间:
2012年
8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7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9.16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5288、010-57835666
传真:(
010)59112222
联系人:顾诗
网址:
www.ydamc.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楼
2201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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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57835666
传真:
010-59112222
联系人:王旭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层
负责人:朱小辉
电话:
010-5776-3888
传真:
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徐伟、李晗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
2座办公楼
8层
负责人:邹俊
电话:
010-8508
5000
传真:
010-851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卜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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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19】日证监许可〔
2020〕1880
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的名称

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和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其他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
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
行公告。


七、募集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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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
A、C两类基金份额,其中
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
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法,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
档。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费率
A类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0%
100万元(含)
-500万元
0.3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C类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投资人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基金认购费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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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
费用)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本金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
本金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
A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假定认购期内认购资金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份额
=10,000/(1+0.60%)/1.0000=9,940.36份
本金认购份额
=9,940.36/1.00=9,940.36份
利息折算份额
=5/1.0000=5份
认购份额
=9,940.36+5=9,945.36份
则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
9,945.36份。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人认购
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本金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
本金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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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认购份额
=10,000/1.0000=1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
=5/1.0000=5份

认购份额=
10,000+5=1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份基金份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均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
公告。



2、认购方式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3)认购的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
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含认购费);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
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
额是人民币
1,000元(含认购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定。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除法律法规、证监会其他规范性文件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限制外,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
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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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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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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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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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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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如因
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
购费);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
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
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赎回的数额限制
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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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不足
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份额持有人在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该类
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上述第
1至
3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实施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一)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
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表如下:
申购费率
A类
投资者需缴纳的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0%
100万元(含)
-500万元
0.40%
500万元(含)以上每笔
1000元
C类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赎回费率
A类、
C类
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持有期<
7日
1.50%
7日≤持有期<
30日
0.10%
持有期

30日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0%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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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二)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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