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红土 :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1期
原标题:科创红土 :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1期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1期 基金管理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01月07日证监许可[2020]68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以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为主要投资策略,需参与并接受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 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等。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三年的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间投资者不能申 购、赎回基金份额。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在 二级市场买卖基金份额。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投资者买卖基金份 额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科创板股价波动较大 的风险(科创板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破发的风险(科创板新股采用询价模式,没 有发行市盈率限制)、科创板上市规则下上市公司估值标准与传统估值标准不同、 科创板机制下上市公司退市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本基金以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为主要投资策略,需参与并接受发行人战略配售 股票,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战略配售股票有可能 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战略配售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操 作风险。本公司将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根据公司净资本规 模,以及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特点,兼顾基金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 性,合理控制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期)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 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本基金托管人对本 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期)进行了复核。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7 第二部分 释义 ---------------------------------------------------------------------------------------------------------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9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 5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8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9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9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107 第二十部分 侧袋机制 ------------------------------------------------------------------------------------------- 11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7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8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与查阅方式 ----------------------------------------------------------- 121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22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23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7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红土创 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红土创新科技 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 交易业务的场所 28、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 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31、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和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3、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简称“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4、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 金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的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 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6层 设立日期:2014年6月18日 注册资本:4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法定代表人:高峰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联系人:汤凯越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设17个部门,分别为综合管理部,监察稽核 部,投资部,权益投资一部,权益投资二部,新三板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指数 与量化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渠道销售部,市场 营销部,产品开发部,财富管理部,客户服务中心。此外,公司还设立了投资决 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管理13只公募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会成员 阮菲女士,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务),硕士学历。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秘书、经纪业务部基金部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 监,深圳市启元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 公司决策委员会成员、财富管理总监。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 总经理。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红土创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乔旭东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西安交通大学讲师、副教授;深圳市创 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委秘书长助理、研究中心总经理;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监事。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曹泉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清华大学教授,历任美国宾夕法尼亚州 立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 副院长。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晓东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律师,历任丹东纺织专科学校教师,丹 东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曾任中国证监会 发审委专职委员。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杰生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审计员、副主任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 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公司监事: 陈外华,执行监事,博士学历。历任深圳市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安保险公司法律顾问、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 委副书记兼投决会委员、风控委委员;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刘晓东,职工监事,硕士学历,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 监,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总监、职工监事。 公司未设立监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阮菲女士,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务,简历同上。 张洗尘先生,督察长,本科学历。曾任新疆奎屯市外贸公司总经理、书记, 兵团外经贸委处长,新疆新天集团公司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新疆大明矿业集 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代表处副主任。现任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若劲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研究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红土创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厚桥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学历。曾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软件开发 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高级经理、指数事业部总监助理,瑞远软件科技(深圳) 有限公司技术部开发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系统分析师、 项目经理,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总监。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朱然,5年TMT行业投研经验,历任广发证券(香港)海外 TMT 行业高级 分析师。曾任红土创新基金电子和传媒行业高级研究员,现任红土创新转型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红 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张洗尘先生:公司督察长 陈若劲女士:公司副总经理 程志田先生:拟任公司副总经理 曾 珍女士:公司交易部副总监 盖俊龙先生:公司研究部总监 朱 然先生:公司基金经理 杨 一先生:公司基金经理 庞世恩先生:公司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 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公司坚守诚信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 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 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公司董事会、监 事和督察长的职责权限;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专门设计了防范与股东方利益输送的机制和实施细则,严 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的合法权益。公司依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 部组织架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了有效的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 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 险管理,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3)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由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受托 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由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门等组成,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公 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受托资产之间 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重要岗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公司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衡。 公司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了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公司建立了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4)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制、销售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要求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 的性质、特点,严格制定各项制度、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 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0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3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0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1094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7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三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工商银行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高峰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联系人:夏芳 公司网址:www.htcxfund.com 2、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5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5396 网址:www.gzs.com.cn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9)申万宏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付婷 客服电话:95321 (1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彭洁联 联系方式:0755-82558266 客服电话:95517/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38784580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5)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1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联系人电话:010-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9)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刘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网址:www.tdyhfund.com (2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楼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郭哲晗 客户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徐亮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2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电话:400-799-1888 网址: www.520fund.com.cn (2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6号HALO广场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6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jjmmw.com (2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户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29)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邢锦超 客户电话:95118 网址: jr.jd.com (3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3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客户电话: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3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3)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庄洁茹 客户电话:400-101-9301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3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联系人:付佳 客户电话:95357 网址: www.18.cn (3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3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曾芸 客户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acaijijin.com (3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 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38)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F 座12 层B 法定代表人:许宁 客服电话:400-829-1218 网址:www.kstreasure.com (3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0)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4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赵旸 客服电话:400-8189-59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42)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 林伊灵 客服电话: 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4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客服电话:400-6099-200 传真:010-59644044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45)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聂婉君 联系人: 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赎回、交易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4、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 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信北塔15F 负责人:黄添顺 经办律师:欧阳兵 电话:020~84115022 传真:020~84113152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曹阳 电话:021~23235654 传真:021~2323880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01月07日证监许可 [2020]68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存续期限、运作方式 基金的类别:混合型 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 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者可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内、场外申购和赎 回。 三、募集概况 (一)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 理人直销机构、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htcxfund.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 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场内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机 构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 账户下。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 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 前述募集期限。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认购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2、认购费用 (1)场外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2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 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200万 0.80% 200万≤M<500万 0.50% 500万≤M 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人 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场内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 (1)场外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对于使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1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1.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1.20%/(1+1.20%)=1,185.77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98,814.23份 利息转份额=10/1.00=10.00份 总认购份额=98,814.23+10.00=98,824.23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 金在认购期间产生利息10元,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 可得到98,824.23份基金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和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外认购利息折 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 资产产。 (2)场内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对于使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 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认购利 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1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1.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1.20%/(1+1.20%)=1,185.77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98,814.23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98,814份(保留至整数位) 利息转份额=10/1.00=10.00份(保留至整数位) 总认购份额=98,814+10.00=98,824份 退还资金=0.23元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可得到98,824份基金份额,向投资者退还0.23 元。 (五)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 重新开户。 2、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3、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报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 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4、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认购限额 1、本基金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元,具体认购金额以 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 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八)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7月2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起6个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转换后本基金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暂停上市交易,暂停与恢复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申请本基金某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详 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 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在确定上市 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基金转为普通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为本基金增加办理相应的新业 务。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 单位;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者可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内、场外申购和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者可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在开 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天内开始办理场内、场外份 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进行,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 7、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 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通过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 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的申购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 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 为1的整数倍且不得低于1,000.00元(含申购费)。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基金份 额为1份或者其整数倍,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 自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 每次最低赎回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和申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申购费用 本基金转为普通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之后将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 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200万 1.00% 200万≤M<500万 0.60% 500万≤M 每笔1000元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对于使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 为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50%/(1+1.50%)=1477.83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477.83=98,522.17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0=97,066.1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可得到97,066.17份基金份额。(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