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创业板两年定开混合C : 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大成创业板两年定开混合C : 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 ○ 二 ○ 年 十 二 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 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 ............. 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 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 ................. 33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 ................. 35 十一、基金费用 ................................ ................................ ................................ ..................... 3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 ................................ ......... 4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 4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 42 十五、禁止行为 ................................ ................................ ................................ ..................... 4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46 十七、违约责任 ................................ ................................ ................................ ..................... 4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 ............. 4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 50 二十、其他事项 ................................ ................................ ................................ ..................... 5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 ................................ ..... 52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设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字〔 1999 〕 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 - 83183388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 1000 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 时间 :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 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 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 以下简称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存托凭证、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 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 )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除开放期前两个月和后两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外,本 基金股票资产 、存托凭证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 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50% ,投资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及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 ) 除开放期前两个月和后两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外,本基金股票资产 、存 托凭证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 金股票资产的 50% ,投资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 2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2 )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3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 14 ) 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3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4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16 )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2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4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 17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开放期内,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18 )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 19 )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 2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 除上述 ( 2 )、( 9 )、( 1 0 )、 ( 12 ) 、( 13 )、( 19 ) 情形 之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 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 ( 九 )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 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 投资银行存款 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 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 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 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 、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 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 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 户 。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 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本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 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 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在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商议后 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 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 、专用传真号码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该文件中应含有管理人 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 。 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要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 、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后并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 、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 ( 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 、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 以及 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 资料 等, 并 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 全国银行间 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 给基 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 留出至少 2 个工作小 时 。 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未 准备足够资金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答复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确认 电话。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 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 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 指令 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 否则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在及时通知后,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 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传至托管 人,并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 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以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 户资金余 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若由此造成 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 授权通知的变更 1 、基金 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电 话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变更授权通 知文件在 基金 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 基金 管理人的电话 确认时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 基金 托管人。 2 、基金 托管人更改接受 基金 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更改接受 基金 管理人指令的人 员及联系方式自 基金 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1 、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2 、 除因 其自身原因 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相应损失,均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 交易单元 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 成交 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 上述 情况及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 号、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 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 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 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 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 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 及基金托管 人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 12:00 之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 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 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 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个估值日对外披露净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 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 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 4 )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 、 赎回 及转换 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及转换 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 责。 2 .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 3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 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 包括电子数据和 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 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 存。 5 .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6 .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四)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日 15 : 00 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 因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 基金融资 如本基金按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提供必要的 协助。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 程序 1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 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 0 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 告。 2 、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估值日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 二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存托凭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期货合约 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 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 四 ) 估值方法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 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 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 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定 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进行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 股指期货合约及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 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 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 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 9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 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 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 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 10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 1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 1 2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 1 3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1 4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 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 ( 六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 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九 )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 12 )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 第三方估值机构 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十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十一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十二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中期 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两个月 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三个月内编制完 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 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 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三 )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 供 分配 利润 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 分红,具体权益分派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 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三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 四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 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 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 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 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 内。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基 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以及 临时报告、澄清 公 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流通受 限证券、 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信息披露、 基金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信 息披露、 清算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 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 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 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 和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 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 1 ) 不可抗力; (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 3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 信息 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 上述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 E ×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约定方式,在月 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 E ×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约定方式,在月 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的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40% ÷当年天数 H 为(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