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策略回报混合 : 大成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0年12月02日 11:11:19 中财网

原标题:大成策略回报混合 : 大成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大成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




















一、前

................................
................................
................................
................................
...........
2
二、


................................
................................
................................
................................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7
五、基金备案
................................
................................
................................
................................
......
8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
..
9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
............
15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
................................
16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22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
28
十一、基金托管
................................
................................
................................
................................
30
十二、基金的销售
................................
................................
................................
............................
30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
................................
............
31
十四、基金的投资
................................
................................
................................
............................
32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
................................
................................
................
40
十六、基金的财产
................................
................................
................................
............................
40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
................................
................................
........................
41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46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
48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49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4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53
二十三、违约责任
................................
................................
................................
............................
55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
................................
........................
56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56
二十六、业务规则
................................
................................
................................
............................
57
二十七、其他事项
................................
................................
................................
............................
57
二十八、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
57



一、前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大成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冲突,以本基
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大成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现行法律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本基金合同相关事项变更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监管机关
备案
,依法
进行公告,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释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大成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大成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发售公告:

指《大成
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大成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
大成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20
12

12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通过的自
20
13

6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管理办法》:

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






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超过
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最低募集金额,并且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
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合同的日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
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同一
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不可抗力:











侧袋机制:









特定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大成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兼顾当期收益;同时,实施积极
的分红政策,回报投资者。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是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认
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5%
,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四)认购原则


1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被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4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五)认购费用以及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或者定额费率等计
算。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
购费)的
5%
,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客户服务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目前开通前端收费模式,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
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也可能相应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种类,并可能需计算新基金份额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
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前端收费模式下的
认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六)认购数额限制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详见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七)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八)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
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情况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有关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规模不受首次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九)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满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
会申请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通
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
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原则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
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对该交易申请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
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详
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详见招募
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
书等相关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事先设定基金规模,当本基金规模超过事先设定的规模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暂停申购,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限
制进行调整,最迟于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
5%
。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
25
%的部分,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



(七)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关于基金收费模式的分类与基金份额的分类,请参见本基金合同第四章

基金份额的发



之第(五)节。前端收费模式下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前端收费模式下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之后的余额。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注册登记手续,自
T+2
日起的赎回开放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
于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
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为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
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当日赎回申请中未被受理部分,除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自动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按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总量
确定赎回份额及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10
%
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
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
0%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
)或(
2
)方
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
0%
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
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
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
损害;



6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
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通
知。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通知。

发生上述第(
6
)、(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
整导致上述第(
6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
执行等,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等。其中:


1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
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强制执行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通过其销售
渠道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相关规定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
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
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在开放日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法定代表人:
吴庆斌



成立日期:
1999

4

12



批准
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

10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
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
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交易模式;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
)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3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
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成立时间:
1992

8

18



注册资本:
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函
[1992]7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

7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
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
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4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表决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事项自

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二)召开事由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5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6
.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7
.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须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须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
序进行审议。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
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九)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表决通过
之日
起生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项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经持有人表决通过
后方可执行。



3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
表决通过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
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
、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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