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核心双动力混合 : 大成核心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大成核心双动力混合 : 大成核心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大成核心双 动力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原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二〇 年 十 二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 ................................ ................... 3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10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2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18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24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3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 ................................ .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4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4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4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4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54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 ................................ ................................ ................. 56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5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5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 ................................ ................................ ............. 57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大成核心双 动力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或 “ 基金 ”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 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立《 大成核心双动力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本合同 ” 或 “ 《基 金合 同》 ” )。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 大成核心双 动力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 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 大成核心双动力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 大成核心双动力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 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 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 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 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 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大成核心双动力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原 《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 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 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 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 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 含三百九十七天 ) 的债券;期限在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 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是指经 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 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侧袋机制 指将基 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大成核心双动力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以稳健的投资策略为主,采用合理的方法适当提升风险收益水平,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中长期投资收益 。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 初始 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 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 ,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基金 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2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 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七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 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 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在管理 人网站公示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按照 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 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 按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在 T +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 少在一家指定 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 、投资者 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 3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按 照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 金赎回 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 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 5 )基 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 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述 1 、 2 、 3 、 4 、 7 项 之一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6 ) 、( 8 )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6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 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5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投资者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 延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 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1 0% 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 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 0%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 )或( 2 )方 式处 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 0% 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 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有关规定 通 过指定 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 继承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 捐赠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 司法执行 ”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 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 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 八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吴庆斌 设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400 - 888 - 555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 价 ;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 22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 [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 】 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 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 ) 认真阅读并 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 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 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 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6 )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 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 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 50%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