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灵动价值混合A : 工银瑞信灵动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工银灵动价值混合A : 工银瑞信灵动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 灵动价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11 月 10 日证监 许可 【 2020 】 2955 号文 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 主要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 如 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存托凭证 、内地与 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 简称“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国债期货、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 及 存托凭证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 - 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 投资比例。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面 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本基金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下港股 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 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 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 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 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期货投资采用每日无负债结 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 损失。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 关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8 九、基金的投资 .......................................................................................................... 39 十、基金的财产 .......................................................................................................... 48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49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六、侧袋机制 .......................................................................................................... 68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8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85 一、绪言 《 工银瑞信灵动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或 “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工银瑞信灵动价值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工银瑞信灵动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工银瑞信灵动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工银瑞信灵动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工银瑞信灵动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工银瑞信灵动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灵动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灵动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 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 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43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 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 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 港通)和深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深港通) 50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 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 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 9 层 邮政编码: 100 033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 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005 ] 93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 400 - 811 - 9999 股权结 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 %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王海璐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代行董 事长职务。 1997 年 7 月开始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管理信息部、办公室、金融市场部工 作; 2010 年 9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2019 年加入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Michael Levin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 Levin 先 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机构和私 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在 2011 年 8 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 Levin 先生是 AsiaCrest Capital 的首席执行官, AsiaCrest Capital 是一家位于香港的对冲基金 FoF 。再之前,他曾在 Hite Capital 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 Levin 先生也是 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 的联 合创始人。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拥有超 过 20 年的经验。 Levin 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理学士 学位。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 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 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 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 A&M 大学经济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教授。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 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 1991 - 1992 )。 2006 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 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 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云 顶香港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顾 问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 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 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 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 、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 2005 年 12 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商 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 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 2014 年 6 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国工 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 2006 年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 信贷集团 ) ,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 国区执行首席 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 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 ACCA 非执业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 2008 年至 2009 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 2009 年 6 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 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 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 2011 年加入 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 ,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 2001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 2003 年至 2005 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 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 王海璐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1997 - 1999 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总部经理, 2000 - 2005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2005 年加入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1997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 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 2002 年 10 月至 2003 年 5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03 年 6 月至 2006 年 3 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 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1989 年 8 月至 1993 年 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 1993 年 6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职于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2002 年 5 月 至 2005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 经理。 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 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2001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马成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资格持有人,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处长;工行河南新乡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执行 董事、副总经理。 2017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王筱苓女士 , 23 年证券从业经验 ; 曾任中国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首席交易员; 2005 年 加入工 银瑞信,曾任工银核心价值混合基金、工银精选平衡混合型基金、工银稳健成长混合 基金基金经理、专户投资部专户投资经理,现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 2011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7 年 7 月 19 日,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12 月 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 26 日至 2017 年 8 月 8 日,担任工银瑞信绝对收益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 30 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8 月 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新蓝筹股票 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 20 日至 2017 年 8 月 8 日,担任工银瑞信沪港 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1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聚焦 30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海璐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 16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 2007 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 至 20 20 年 11 月 30 日 ,担任工银瑞信添颐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担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基 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2018 年 8 月 28 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2017 年 5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8 月 28 日,担任工银 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2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4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造 2025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 18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10 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担任工银保 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2 月 7 日至 2017 年 2 月 6 日担任工银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 ( 自 2016 年 2 月 19 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经理, 2013 年 6 月 26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 19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26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5 日,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 17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券 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 2010 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 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9 月 23 日至 2019 年 2 月 13 日,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0 月 9 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2018 年 3 月 2 日,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1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担任工银 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 4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3 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18 年 6 月 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 17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级 副经理; 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投资 中心总经理。 石正同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 1990 年至 1995 年,任 职于荷兰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协理; 1995 年至 2002 年,任职于日本大和投资信托(香港) 有限公司,担任资深投资经理; 2003 年至 2004 年,任职于台湾英国保诚投资信托公司,担 任投资总监; 2004 年至 2006 年,任职于台湾汇丰中华投资信托公司,担任投资管理部副总 裁; 2006 年至 2008 年,任职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2008 年至 2013 年,任职于台湾景顺投资信托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2014 年至 2016 年,任职于台湾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担任全球权益 市场负责人; 2017 年至 2018 年 6 月, 任职于尤梅投资公司,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章赟先生, 13 年证券从业经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学专业博士,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研 究生;曾先后在上海天狮津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数量分析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量化投资经理,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投资组长(量化执行总监); 2014 年 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 5 ) 向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 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 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1 )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 公司治理 与 风险控制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 , 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 风险管理和 合 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 审查 与薪酬 委员会, 负责 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 基金的 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 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2 )风险评估 a )董事会下属的 公司治理 与 风险控制 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 部风险进行评估; b )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 )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 3 )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 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 内控 稽核 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 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 5 )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 治理 与 风险控制 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内控稽核部 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 内控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 基本情况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13 楼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 18 楼 成立时间: 199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定代表人:冉云 注册资本: 30.24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陈俐洁 联系电话: 028 - 61319252 国金证券是一家资产质量优良、专业团队精干、创新能力突出的上市证券公司,是沪深 300 指数、上证 180 指数、上证 180 金融股指数、 MSCI 新兴市场指数成份股,注册地在四川 省成都市,连续 9 年在券商分类监管评级中被评为 A 类。 公司目前控股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国金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截止到目前,公司下设 7 家 分公司,有 68 家证券营业部,分布在全国 23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重要中心城市。 国金证券肩负“让金融服务更高效、更可靠”的使命,以“成 为举足轻重的金融服务机 构”为愿景,秉承“客户至上”、“视人才为公司最重要的资本”、“以开放的心态真诚沟通”、 “团队合作”、“专业规范”、“持续优化”、“追求卓越”的核心价值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交 易、投融资、财富管理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 、主要人员情况 国金证券下设资产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均具有 3 年以上托管从业经验, 40% 为硕士研 究生,员工分别拥有了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专业资 格,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法律、计算机等各领域,建立了一支经验丰富、服 务高效、专业规范的业 务团队。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金证券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通过组建经验丰富的专业 团队、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目前已为基金专户、资管计划及私募基金等提供了专业规 范、高效稳健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公司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 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定期稽核和不定期风险检查,有效地实现 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 稳健运行。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金证券董事会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公 司在经理层面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风险管理的议事机构;专职内控部门包括分别 独立行使风险管理职能的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审计稽核部、法律事务部、计划财务部, 以及总裁办公室、计划财务部、清算部、信息技术部门、人力资源部等履行其他相应风险管 理职能的部门。资产托管部设置合规风控岗和稽核监控岗,负责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 度,分析报告部门整体风险管理状况,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抓住要 害环节和关键风险,牵头组织防范各项业务风险,监督风险薄弱环节的整改情况;同时部门 设置风险评估处置及应急维稳小组,由资产托管部部门负责人、合规风控岗及各业务小组负 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违规事项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危 机管理等事项。 (三)内部控制制 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 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 规范、安全、高效,包括《国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国金证券资产托管系统运维管理规定》、《国金证券资产托管 业务信息隔离墙制度实施细则》、《国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产保管操作规程》、《国金证券资 产托管业务投资清算操作规程》、《国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投资监督操作规程》、《国金证券资 产托管业 务信息披露管理规程》、《国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突发事件与危机处理规程》、《国金 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国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内部稽核监控操 作规程》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管理制度化,技术 系统完整独立,业务分工合理规范,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 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经营场所设置防盗 门禁,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建立独立的资产托管运营系统并 进行防火墙设置;实施 严格的不相容岗位分离管理,重要岗位设置双人复核机制,建立严格有效的操作风险管理体 系;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专业规范、内控优先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 保密意识;配备专门的稽核监控岗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以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 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 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对各基金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情况、基金的 _ 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 、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 认并进 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可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 直销 柜台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 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1 - 9999 传真: 010 - 81042588 、 010 - 81042599 联系人: 宋倩芳 公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 2 、其他销售 机构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基金登记 机构 名 称: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记业务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1 - 9999 传 真: 010 - 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 所: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朱宏宇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 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11 月 10 日证监 许可【 2020 】 2955 号文 予以注册 。 (二)基金 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 ( 五 )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六 )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更 新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 七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 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 八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 ( 九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 基金 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调整销售 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 (十)认购安排 1 、 认购时间:本基金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4 、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 1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 4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人民 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 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含 直销 柜台 和 电子自助交易系统 ) 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 ( 5 )基金募集期间,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 构的确认为准。 ( 6 )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第二个工作日起 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 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 5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 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新的 基金 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 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6 、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的 认购 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情形 费率 费率 认购费率 M<100万 1.20% 0% 100万≤M<300万 0.80% 3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 : M 为 认购金额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由 A 类 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A 类 基 金份额的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7 、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 1 ) A(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