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成长联接 : 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深成长联接 : 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 年十 二 月 目 录 一、前言 ................................ ................................ ................................ ................................ ........... 2 二、释义 ................................ ................................ ................................ ................................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 ................................ ........... 9 五、基金备案 ................................ ................................ ................................ ................................ .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1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 18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24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 31 十、基金的托管 ................................ ................................ ................................ ............................. 33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 ................................ ......... 33 十二、基金的投资 ................................ ................................ ................................ ......................... 3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 ................................ ......................... 3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46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48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 ............. 4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4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55 二十、违约责任 ................................ ................................ ................................ ............................. 57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 ................................ ..................... 5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58 二十三、其他事项 ................................ ................................ ................................ ......................... 59 一、前言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 二 )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 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三 )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中国 证监会 ” )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 四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深证成 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 法律法 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证券法》:指 200 5 年 10 月 2 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通过,自 200 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11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 他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5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 、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2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交易 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 认的日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6 、目标 ETF :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 ETF ), 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37 、 ETF 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统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 基金,本基金是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 ETF 的 ETF 联接基金 38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9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 、日:指公历日 42 、月:指公历月 4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5 、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 、《业务 规则》:指《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规则》 4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 的行为 51 、标的指数:指深证成长 40 价格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5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基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 、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56 、元:指人民币元 5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投资目标 ETF 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 ETF 份额在内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一 ) 基金的名称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二 ) 基金的类别 ETF 联接基金 ( 三 )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金的 标的指数 深证成长 40 价格 指数,但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深证成长 40 价格 指数的编制及 发布 , 或深证成长 40 价格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 或由于指数 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深证 成长 40 价格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 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 后,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是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本基金通过投资于 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最小化。 (六)本 基金 与目标 ETF 的差异 1 、投资范围上,目标 ETF 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联接基金主 要投 资于目标 ETF 。 2 、发售方式上,目标 ETF 可以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 认购 3 种 方式发售;联接基金则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3 、交易方式上,目标 ETF 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交易;联接基金不上市交易。 4 、申购赎回机制上,目标 ETF 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联接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 5 、业绩表现上,尽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但两者业绩表现可能不同,这些引起业绩差 异的因素包 括但不限于: ( 1 )联接基金资金运用效率造成的投资时机差异; ( 2 )联接基金的费用成本; ( 3 )联接基金申购赎回资金的冲击成本; ( 4 )联接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限制等。 ( 七 )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八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 九 )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一 )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 单见发售公告 ) 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 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 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 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二 )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 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 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三 ) 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 、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 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备案 ( 一 ) 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同 时本基金目标 ETF 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 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 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代销机构 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 、业务办理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和红利再投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管理 人 委托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 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申购基金份额的 基金 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 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 转换费率。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 、目标 ETF 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情形;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某笔 或某些申购;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 6 、 7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 发生上述第 7 、 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 致上述第 7 、 9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6 、目标 ETF 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投资者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 1 )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 2 )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并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10% 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 )或( 2 )方 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 十一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 十二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 十三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 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 十四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 施方法以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十五 ) 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 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 吴庆斌 成立时间: 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5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7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 利益; ( 8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 9 )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并从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 查; ( 11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2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3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 14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券; ( 1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4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 号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号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 1 )获得基金 托管费;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9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销机构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7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二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 终止基金合同; ( 2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 ) 变更基金类别; ( 4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5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 ( 6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8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 10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1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 2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 3 )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 同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 4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 )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6 )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7 )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 )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 )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 2 )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 3 ) 会议形式; ( 4 ) 议事程序; ( 5 )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 6 )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7 ) 表决方式; ( 8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 9 )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10 )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 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 五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集。 ( 3 )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 1 )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下同); 2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 及身份证明 和受托出席会议者 身份证明及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 至少应在 2 5 个工作日后 )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 2 )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以下称为 “ 监督 人 ”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 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 六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 1 )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 2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 3 ) 对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的提案 (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 4 )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