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 确成 股份 股票代码: 6 05183 确成硅化学 股份有限公 司 Quechen Silicon Chemical Co., Ltd.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青河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383745875867053780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〇年 十二 月 四 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确成硅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或 “ 公司 ” )及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的本公司 招股 说明 书 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华威国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华威国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所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华 威国际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华威国际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华威国际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实际控制人阙伟东、陈小燕承诺 :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之子阙成桐(作为实际控制人之 一致行动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王今、林晓东、徐凤兰、徐洪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限售安排: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他 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 142 条规定,自公司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执行。 二 、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启 动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 盘价(如在该二十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 等二十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 开始计算,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施 的启动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 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 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 次达到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方案 履行相关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 施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华威国际、实际控制人阙伟东、陈小燕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 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使用的资金金额为单次 使用不少于5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且 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 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 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 司流通股份,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使用的资金金额为单次使用不少于5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 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且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增持股 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 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除实际控制人外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除实际控制人外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价稳定方 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用于增持股票 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2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每个自然年内,除实际控制人外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稳定股价而履行增持公司股票义务所投入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会 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40%。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 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 应承诺。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一选 择,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二选择,除实际控制人外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选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增持的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 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 条件的,则由发行人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发行人所回购的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 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 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 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件的,则由除实际控 制人外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股票增持义务。 (四)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 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 、关于招股说明书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承诺如下: “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 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新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 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购回方案并进行购回。公司已发行尚 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购回价 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购回方案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 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威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阙伟东、陈小燕关于招 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如下: “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若《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 / 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全部 新股。若《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证券主 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承诺如下: “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若《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证 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将大幅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 收益率等指标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可能被摊薄。为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 益,公司将采用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回报能力,具体措施 如下: 1 、坚持创新研发 公司坚持自主创新、独立研发的原则,依托下属新材料技术研究院等完整的 研发体系,结合产学研一体化合作研发、与客户共 同开发等措施,使公司产品研 发走在行业技术发展前沿,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加大技术 研发投入力度,积极推进开发新型二氧化硅产品、拓宽二氧化硅产品应用范围, 促使新产品、新业务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促进公司在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凭 借技术优势实现突围,持续提升公司价值。 2 、加大市场开拓,逐步走向国际化 公司将在巩固现有市场份额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对新区域的市场开发力度,以 及通过在海外建设新的生产基地,缩短运输距离、更快速地响应国际客户的需求, 以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综合服务能力赢得客户的青睐,不断提升公司的市 场份 额,为公司的业绩增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3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 指定的专项账户中。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定期检查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同时公司将加强募投项目建设和 管理,提升募集资金运用效率,尽快使募投项目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 4 、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 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 提升资金使用效 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既定投向运用募集资金。本次募投项目的实 施将有效提高公司的综合服务能力,巩固公司在既有领域的竞争优势,进一步提 升公司的市场份额,从而持续推动公司盈利能力的提高,为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带来持续回报,以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5 、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进一步 加强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建立全面的人力资源培养、培训体系,完善薪酬、福利、长期激励政 策和绩效考核制度,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力 资源基础。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 、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1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2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 1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30 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 作。 ( 2 )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 、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 、本公司 / 本人将依法履行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 事项。 2 、如果未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 司 / 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 、如果因未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 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公司 / 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司 / 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本公司 / 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 不 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 / 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 赔偿责任。 4 、在本公司 / 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 本人承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 、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 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 1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 )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3 0 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 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中介机构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 本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 诺:“如因本保荐机 构的过错(包括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持职业审慎等)而导致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 行人股票时遭受实际损失的(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 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法释 [2003]2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向投资者依 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 二 )发 行人律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诺 发行人律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 因本所为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 ( 三 )发行人会 计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承诺如下: “ 如因我们的过错,证明 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与发行人及 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七、有关公司利润分配的安排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7 年 4 月 20 日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 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如下: “ 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 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准,利 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 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 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二)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 三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 15%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 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 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 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 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 2 亿元; ( 2 )当年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 3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 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方案。 ”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遵守下列规定: “ 公司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 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 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形成决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应 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 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 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遵守下列规定: “ 公司根据自身经 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此外,公司制定了《公司上市后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并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经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二)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上市后三年,本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等法定资金后,在无重大现金支 出的情况下,公司该三个年度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累计不少于该年度可分配 利润的 20%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本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 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 差异化的分红回报规划: ( 1 )本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向股东分配股 利时,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 2 )本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向股东分配股 利时,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 3 )本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向股东分配股 利时,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本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本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方案,并依据前述分红回报 规划制定决策程序履行分红方案的决 策程序。本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 监督 。 (三)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结合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及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公司未来三年未分配利润除 用于发放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外将主要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八 、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于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 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296号”文核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 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96号” 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确成硅 化”,股票代码“605183”。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1,401.8万股,其中本次 公开发行的4,872.0375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12月7日起上市交易。 二 、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年12月7日 3、股票简称:确成股份 4、股票代码:605183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1,401.80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872.0375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 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872.0375万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 明与提示”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 基本 情况 (一)基本情况 1 、 中文名称: 确成硅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Quechen Silicon Chemical Co., Ltd. 中文简称: 确成硅化 2 、法定代表人: 阙伟东 3 、 成立日期: 2003 年 1 月 28 日 (有限公司) 2011 年 12 月 1 日 (股份有限公司) 4 、 注册资本: (本次 发行前) 36 , 529 . 7625 万 元 5 、 住所: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青河村 6 、 经营范围: 研发、生产饲料添加剂(限二氧 化硅( I ));研发、生产无机 粉体填料(限白炭黑、二氧化硅、纳米二氧化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 、 主营业务: 沉淀法二氧化硅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8 、 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9 、联系 电话: +86 - 0510 - 88793288 10 、 传真 号码 : +86 - 0510 - 88793188 11 、 互联网网址: www.quechen.com 12 、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13 、 董事会秘书: 王今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 董事 公司董事会现有 7 名董 事,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 公司现任董事基本情况 如下: 序号 姓名 性别 董事会任职 任期 1 阙伟东 男 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9.3.20 - 2022.3.19 2 陈小燕 女 董事 3 王今 男 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4 王梦蛟 男 董事 5 俞红梅 女 独立董事 2019.3.20 - 2022.3.19 6 沈晓冬 男 独立董事 2019.3.20 - 2022.3.19 7 谢玉梅 女 独立董事 2 、 监事 公司 监事会现有 3 名 监事, 其中 包括 1 名 职工 监事,并设监事会主席 1 名。 公司现 任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性别 监事会任职 任期 1 陈发球 男 监事会主席 2019.3.20 - 2022.3.19 2 林晓东 男 监事 3 徐凤兰 女 职工监事 3 、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公司现 有 3 名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 1 阙伟东 董事长、总经理 2019.3.20 - 2022.3.19 2 王 今 董事、 董事会秘书 、 财务总监 2019.3.20 - 2022.3.19 3 徐 洪 副总经理 2 019.3.20 - 2022.3.19 4 、 公司董事 、 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 股票 、债券 的情况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 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股票的 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或亲属关系 比例 持股方式 阙伟东 董事长、总经理 47.89% 通过华威国际间接持有公司47.89%股权 陈小燕 董事 17.06% 直接持股3.26%股权 通过华威国际间接持有公司11.97%股权 通过确成同心间接持有公司1.83%股权 阙成桐 阙伟东与陈小燕 之子 4.29% 直接持股4.29%股权 王今 董事、董事会秘 书兼财务总监 0.17% 通过确成同心间接持有公司0.17%股权。 林晓东 监事 0.03% 通过确成同心间接持有公司0.03%股权。 徐凤兰 职工监事 0.07% 通过确成同心间接持有公司0.07%股权。 徐洪 副总经理 0.11% 通过确成同心间接持有公司0.11%股权。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 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 持有公司 债券的情形 。 二 、 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 情况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 ,华威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47,837,5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86%,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华威国际于2001年12月3日在 香港注册,公司的业务性质为贸易和投资(Trading and Investment),注册编号 为778039,登记号码为32263593-000-12-10-A,注册地址为香港上环禧利街27号 富辉商业中心11字楼1101室。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 ,华威国际由阙伟东、陈小燕分别持有80%、20% 股权,陈小燕系阙伟东的配偶。阙伟东、陈小燕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阙伟东、 陈小燕之子阙成桐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除通过控股股东华威国际持有公 司59.86%股权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还包括: 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小燕还直接持有公司3.26%股权,并通过确成同心间接持有公 司1.83%股权;阙伟东、陈小燕之子阙成桐还直接持有公司4.29%股权。 阙伟东先生: 1968 年 7 月出生,中国香港籍,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中 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 EMBA 学位。 1989 年 8 月至 1992 年 2 月,无锡市第一棉 织厂任职; 1992 年 3 月至 1998 年 2 月,任无锡市白炭黑厂副厂长; 1998 年 3 月至 2011 年 12 月任无锡恒亨白炭黑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3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 无锡恒亨泡花碱有限公司(已注销)总经理。 2003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理。 陈小燕女士: 1969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 科学历。 1990 年 12 月至 2002 年 12 月历任无锡恒亨白炭黑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经 理、无锡恒亨物资有限公司(已注销)总经理、上海确成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 董事长, 2003 年 1 月起任公司董事, 2017 年 8 月至今任上海确成国际贸易发展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三、 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365,297,625 股,本次发行 股数为 48,720,375 股。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条件 股份数额 (万股) 持股比例 (%) 股份数额 (万股) 持股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华威国际发展有限公 司 24,783.76 67.85 24,783.76 59.86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 阙成桐 1,777.01 4.86 1,777.01 4.29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 陈小燕 1,348.56 3.69 1,348.56 3.26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 无锡确成同心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 1,155.00 3.16 1,155.00 2.79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天津优势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495.1 0 1.36 495.1 0 1.20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佛山市优势集成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420 .00 1.15 420 .00 1.01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麟 毅新动力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330.75 0.91 330.75 0.80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南京优势股权投资基 288.75 0.79 288.75 0.70 自上市之日起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条件 股份数额 (万股) 持股比例 (%) 股份数额 (万股) 持股比例 (%) 金(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宁波创世一期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288.75 0.79 288.75 0.70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宁波鼎锋明道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鼎锋明道嘉盛 1 号新三板基金 237.83 0.65 237.83 0.57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其他发行前股东 5,404.25 14.79 5,404.25 13.05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 月 限售股合计 36,529.76 1 00.00 36,529.76 8 8.23 - 二、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公众 股东 - - 4 , 872.0 4 11.77 无限售条件 总股本 36,529.76 100. 00 41,401.80 100.00 - (二)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 53 , 853 户 ,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占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比例(%) 1 华威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24,783.76 59.86 2 阙成桐 1,777.0 1 4.29 3 陈小燕 1,348.56 3.26 4 无锡确成同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155.00 2.79 5 天津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5.1 0 1.20 6 佛山市优势集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420 .00 1.01 7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麟毅新动力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330.75 0.80 8 南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88.75 0.70 9 宁波创世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288.75 0.70 1 0 宁波鼎锋明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鼎锋明道嘉盛 1 号新三板基金 237.83 0.57 合计 31,125.51 75.1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 、发行数量: 48,720,37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1.77% 。 本次发 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 2 、发行价格: 14.38 元 / 股 。 3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 4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本次 发行网下发行数量为 4,871,375 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 数量 2,738 股,网下投 资者放弃认购金额 39,372.44 元,由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 发行数量为 43,849,000 股 ,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114,481 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 1,646,236.78 元,由主承销商包销 。 5 、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 700,598,992.50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20] 第 ZA15988 号《验资报告》。 6 、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 股发行费用: ( 1 )发行费用总额为 75,883,035.85 元 ,具体如下 发行费用概算 75,883,035.85 元 (以下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其中:承销保荐费用 55,800,000.00 元 审计费用 10,000,000.00 元 律师费用 4,716,981.13 元 公告及路演推介费用 4,811,320.75 元 发行手续费用 554,733.97 元 ( 2 ) 本次 公司公开 发行 新股的 每股发行费用为 1.56 元 (每股发行费用 = 发 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 7 、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 6 24 , 715 , 956 . 65 元。 8 、本次发行后市盈率: 22. 99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本 次发行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 行后总股本计算) 。 9 、 本次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5.59 元(按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的股东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10 、 本次 发行后每股收益: 0.63 元(计算口径:每股收益按照 本次发行前一 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 - 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 [2020] 第 ZA15666 号) 。 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 细披露, 投资者可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 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相关内容,本上市公告书 不再进行披露。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 20 年 6 月 3 0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阅了公司 2020 年 1 - 9 月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 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0 年 1 - 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 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财务报表出 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0] 第 ZA15 794 号) ,详见 招股意 向书附录 。 公司预计, 2020 年预计营业收入约为 103,429.23 万元至 106,710.17 万元, 较上年同期的 119 ,113.95 万元,下降 13.17% 至 10.41% ;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约为 21,751.32 万元至 22,434.30 万元,较上年同期的 26,980.40 万元, 下降 19.38% 至 16.85% ;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约为 21,151.32 万元至 21,834.30 万元,较上年同期的 25,891.05 万元,下降 18.31% 至 15.67% 。上述 2020 年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不 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及利润承诺。 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经营状况 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较为稳定,不会影响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 第 六 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 、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 监管协议的安排 ( 一 )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 》, 公司 已与保荐机构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无锡东湖塘支行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新城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湖 塘支行 、 招商银行无锡锡山支行 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对 公司 、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 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 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 银行 募集 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银行无锡东湖塘支行 470275460615 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新城支行 78090122000160075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湖塘支行 10651601040011469 4 招商银行无锡锡山支行 510902467910123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 “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 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 存 放方式 、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 / 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 主办人冷鲲、孔林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 /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 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5 或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6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 / 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 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 /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 / 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 主办人不影响 本协 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 / 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 / 主办人继受享有。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 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 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 、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 说明书 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 、本公司主营业务 发展 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 、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 、 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 借款等商务合同外, 本公司 未订立 其他 对 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 4 、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 、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 、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 、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核 心技术人员 没有变化。 9 、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 、本公司未发生 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 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 、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 、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 容无异常。 13 、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 七 节 上市保荐 机构 及其意见 一、 上市 保荐 机构 基本情况 保荐 机构 (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电 话: 021 - 68827437 传 真: 021 - 68801551 保荐代表人: 冷鲲、 孔林杰 项目协办人 : 毕厚厚 项目组成员: 韩新科、王轩、周天、韩甫洋 二、 上市 保荐 机构 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 机构 认为 : 确成硅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其股票上市符 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 确成硅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票具备在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 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 确成硅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 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 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 确成硅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 确成硅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 盖章页) 发行人:确成硅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确成硅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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