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臻选回报混合 : 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时间:2020年12月04日 11:06:10 中财网
原标题:交银臻选回报混合 : 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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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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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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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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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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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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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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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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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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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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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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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
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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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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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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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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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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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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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与管理能力,追求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
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
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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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5%(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同业存单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金
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运用修正后的投资时钟分析框架,自上而下调整基
金大类资产配置,确定债券组合久期和债券类别配置;在严谨深入的股票和债
券研究分析基础上,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和个券;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
的基础上,力争获取投资组合的较高回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以长期历史数据为基础,运用稳
健的投资理念和严谨的分析方法对经济基本面进行深入的定量和定性分析,确
定基金资产在沪深
A股、港股、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别资产的初步分配
比例。同时,再辅以投资时钟模型以及周期轮动理论“自上而下”对各类资产
配比进行灵活调整,及时应对市场变化,在有效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的基础上,
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运用交银施罗德股票研究分析方法等投资分析工具,在把握宏
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股票市场行业轮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公司股票研究团队
“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基于对个股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细致的实地调
研,精选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品质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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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公司,构建备
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盈利能力指标:如市盈率(P/E)、市现率(P/Cash Flow)、股价与每
股自由现金流比率(P/FCF)、市销率(P/S)、股价与每股息税前利
润比率(P/EBIT)、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等;


.经营效率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资产收益率(ROA)、投
入资本回报率(ROIC)等;
.财务状况指标:如资产负债率(D/A)、流动比率等。


(2)价值评估
股票估值水平的高低将最终决定投资回报率的高低。由于驱动公司价值创
造的因素不同,本基金将借鉴市场通用估值理念,针对不同类型公司以及公司
发展中所处的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价值评估指标对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估,
筛选出估值具有吸引力的公司作为投资目标。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优先将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
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
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
货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
境变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
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
金运用久期调整策略、类属配置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回购策略等多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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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略,以期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未来
的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久期。


(2)债券的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因素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并合理
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
配置。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根据
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
动趋势,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
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4)回购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
用债券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
利价值。


(5)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
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基金经理从信用
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为信用评级在
AA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对信
用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其中,信用债
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若无债项信用评级的或债项信
用评级为
A-1的,依照其主体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于评级
AA的信用债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
20%,投资于评

AA+的信用债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
70%,投资于评级
AAA的信用债比
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
50%。因信用评级下降、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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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或不符合上述规定之日起
3个月内进行调整。上述信用
债不包括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对于可转换债券股性的研究将完全依托于公司投研团队对标的股票的研
究,在此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充分考虑转债发行后目标转债标的
股票股价波动率可能出现的变化,对目标转债的股性进行合理定价。通过对标
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寻找出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构建本基金可
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种宏观因素,以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特征和阶段
性市场投资主题的研究为基础,综合考量可转债市场的供给和需求情况,追求
最优行业配置。同时,结合经济和市场阶段性特征,动态调整不同行业的可转
换债券进行投资。



2)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面、公司的信用资质、行
业地位、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定性分析,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个
券;对于可转换为正股的转股价值,将通过盈利能力指标(如市盈率、市现率、
股价与每股息税前利润比率等)、经营效率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资产收益
率、经营资产回报率等)、财务状况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等进
行定量分析,选择基本面优质且估值合理的正股。综上所述,本基金将结合可
转债自身的信用评估和其正股的价值分析来进行个券的筛选。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
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
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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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
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
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
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
关岗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
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同业存单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
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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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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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
20%;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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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20%+恒生指数收益率×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
率×75%

沪深
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股市场整体走势
的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只
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
的市场代表性,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沪深
300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
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
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适合作为本基金
A股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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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家上
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
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
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
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
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
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
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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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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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5、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
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
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
相应的估值调整。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相关公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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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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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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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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