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磐锐一年定开混合A : 华夏磐锐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华夏磐锐一年定开混合A : 华夏磐锐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夏 磐锐 一年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 磐锐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已经中国证监会 20 20 年 6 月 23 日证监许可 [20 20 ] 1236 号文 准 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 市场前景 作出 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 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 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高于债券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 。 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 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 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 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 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证券提前赎回风险、 再投资风险和 SPV 违约风险等。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 风险揭示 ” 章节。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 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 风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需 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 一 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一、绪言................................ ................................ ................................ ................................ ........... 4 二、释义................................ ................................ ................................ ................................ ........... 5 三、基金管理人 ................................ ................................ ................................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 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 32 九、基金的投资 ................................ ................................ ................................ ............................. 42 十、基金的财产 ................................ ................................ ................................ ............................. 4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1 十六、风险揭示 ................................ ................................ ................................ ............................. 6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7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7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79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81 二十二、备查文件 ................................ ................................ ................................ ......................... 82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 ................................ ................. 83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 ................................ ....... 105 一、绪言 《 华夏 磐锐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及其他有关 规定以及《 华夏 磐锐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规定 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 的 基本 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 事人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夏 磐锐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 、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 、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 华夏 磐锐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夏 磐锐 一年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6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夏 磐锐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华夏 磐锐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夏 磐锐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10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 1 、《销售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 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 1 2 、《信息披露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 1 3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 1 4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 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1 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1 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2 0 、 合格 境外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21 、 投资人、投资者:指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 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 、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3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 3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38 、《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本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 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2 0 % 。 46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模式。 47 、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 基金 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 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8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 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 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 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 利、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 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6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7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 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 0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 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期: 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8 - 6666 传真: 010 - 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 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信信托董事,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等。 Barry Sean McInerney 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在多家北美领先的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翟海涛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春华资本集团总裁、合伙人,兼任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 司及中国光大水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等。曾任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盛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高盛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战略合作办公室主任、中国财政部 和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级顾问等。 杨冰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行 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产管 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李勇进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中 信证券财富 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申银万国证券大连营业部部门经理,中信证 券大连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中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高级副总裁、总监,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浙江分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经纪业务发 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华夏基金(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经 理,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张宏久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信信托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顾问,全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及民 事法律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员等。 支晓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处处长、商学院财务与金融 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中国 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内部控制专业委员 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独立 董事等。 刘霞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研究编辑部主任,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战略研究会经济战略专业委员会 主任、山东大学经济社会研究院特聘兼职教授及广西南宁政府咨询专家。曾任职于国家人社 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 杨一夫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 (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在中国的投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 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 杨维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行政负责人、公司副 首席风险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B 角(主持工作)、总监等。 史本良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联席负 责人、公司副财务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B 角、总监等。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室总监、董事会 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 人。曾任基金运作部 B 角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 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张德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人(兼)。 曾任职于北京新财经杂志社、长城证券, 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李彬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合规部行政负责人、 法律部行政负责人。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等。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城源先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 2009 年 7 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 资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8 年 7 月 16 日期间)、华夏磐晟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7 年 5 月 31 日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期间)等,现 任股票投资部高级副总裁,华夏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2018 年 7 月 5 日起任职)、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8 年 7 月 17 日起任职)、华夏磐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7 月 29 日 起任职)。 3 、 基金管理人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成员:李一梅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孙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总经理,投资经理。 郑煜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蔡向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郑晓辉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怡欢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董阳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朱熠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经理,投资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 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 向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上述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 (《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 3402 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 、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 制文化。 ( 1 )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 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 2 )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 3 )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 、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 、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 1 )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 经理小组 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 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 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 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 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 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 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 执行。 ③ 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 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 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 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 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 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 2 )会计控制制度 ①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 3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制度。 ( 4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 5 )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 6 )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 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 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 、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 、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 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招商银行 ” ) 设立日期: 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 号 电话: 0755 - 83199084 传真: 0755 -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 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 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 3968 ),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80,318.26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 率 14.90% ,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 12.49%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 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96 人。 2002 年 11 月,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 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 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 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 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 QFII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 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 因势而变、先您所想 ” 的托管理念和 “ 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 的托管核心价 值,独创 “6S 托管银行 ” 品牌体系,以 “ 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 ” 为历史使命,不断创 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 “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 心 ” 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 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 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第一 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 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 “1+N” 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 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 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 四度蝉联获《财资》 “ 中国 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 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 “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 ,成为国内 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 “ 托管通 ” 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创新 “ 十佳金融产 品创新奖 ” ;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 “ 金贝奖 ”“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 。 2017 年 6 月招商 银行再度荣膺《财资》 “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 ; “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 荣获《银行家》 2017 中国金融创新 “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 ; 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 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 。 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度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 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 - 2017 年 度银监会系统 “ 金点子 ” 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 “ 双提升 ” 金点子方案二等奖; 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 “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 奖; 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 媒体《亚洲银行家》 “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 ; 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8 年度最 佳托管银行 ” 、 “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 ” 奖。 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 奖; 6 月荣获《财资》 “ 中国最佳托管机构 ”“ 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 构 ”“ 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 ” 三项大奖; 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9 年度 最佳 托管银行 ” 奖。 2020 年 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 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 1991 年加入本行; 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任本行 长沙分行行长,总 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 行长; 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 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本行业务总 监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7 年 4 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9 年 4 月起任本行 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经济师,具有基金托 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999 年 7 月加入本行 , 历任本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 部副经理、经理、高级 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 理、副行长等职务,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641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 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 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 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 内部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 2 )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 “ 内控优先 ” 的要求。 ( 3 )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 5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 6 )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环节。 (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 内部控制措施 ( 1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 2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 3 )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调用资料,须经总经理 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 4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 业务网与 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 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 5 )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 等情 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 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 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8 - 6666 传真: 010 - 63136700 联系人: 张德根 网址: www.ChinaAMC.com 2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发售 本基金, 销售机构信息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官网 。 3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 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 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8 - 6666 传真: 010 - 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 010 - 57763888 传真: 010 - 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 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 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 20 年 6 月 23 日证监许可 [20 20] 1236 号 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 当日)起,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年度对应日 , 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 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 ;如 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 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 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 相关 公告中列明。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 20 年 12 月 9 日至 20 2 1 年 3 月 8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 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 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 其他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 其他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发售 公 告 、后续 调整 发售机构的公告 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 或减少 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或 其他条件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的,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前 后端认购 /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 。 A 类、 C 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调低赎回费、销售服务费费率水平、 调整 销售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 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 费、销售服务费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 事 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八)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2020 年 12 月 9 日至 202 1 年 3 月 8 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 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相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其各自规 定为准。 2 、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 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详细查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 、认购原则: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或 华夏财 富 认购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 每次 最低 认购金额 均 为 1.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其 他 代销 机构 认购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 的 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以各 代销 机构的规定为准 。 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认购 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 。 4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及 其他销售 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 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5 、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 投资者参阅本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九)认购费用 1 、投资者认购 A 类 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 2 %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 - 200 万元以下 0.8%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 - 500 万元以下 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 1 , 000 .00 元 2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 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 份额类型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 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 ( 1+ 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前端认购费用) /1.00 元 利息转份额 = 利息 /1.00 元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前端认购费用) /1.00 元 利息转份额 = 利息 /1.00 元 2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