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臻选回报混合 : 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0年12月04日 11:10:42 中财网

原标题:交银臻选回报混合 : 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20年
11月
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309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实施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信用
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特定风险;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依基金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
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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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在
内的各项风险。


基金投资流动受限证券将面临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
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
等。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
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
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比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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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九、基金的投资
..................................................46
十、基金的财产
..................................................5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8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6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十六、风险揭示
..................................................7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0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3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3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5
二十三、备查文件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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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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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臻选
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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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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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不开放)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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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
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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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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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
8月
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阮红女士,董事长,博士。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
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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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顺证
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周曦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兼风险管
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
法律合规部、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孙荣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
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广西区柳州
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


谢卫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民盟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历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
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定邦(Lieven Debruyne)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区行政总
裁。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洲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行政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郝爱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历任人民银行稽核司副处长、处长,合作司调
研员,非银司副巡视员、副司长;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巡
视员;汇金公司派出董事。


张子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兼任
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历任证监会办公厅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处长、
行政处罚委员会专职委员、副主任审理员,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黎建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大学工业
工程系荣誉教授,亚洲风险及危机管理协会主席,兼任深交所上市的中联重科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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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独立非执行董事。历任香港城市大学管理科学讲座教授,湖南省政协委员并兼任湖

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交银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交通银行人力资
源部副总经理、教育培训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
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


章骏翔先生,监事,硕士,志奋领学者,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持证人。

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投资风险主管。历任法国安盛投资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亚洲风险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渣打银行(香港)交易风险监控等职。


刘峥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管理培训生、交通银行总行战略投资部高级投资并购
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综合管理经理。


黄伟峰先生,监事,硕士。现任机构理财部(上海)总经理兼产品开发部总经
理。历任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政督导、营销管理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经理助理、西部营销中心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谢卫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地质大学
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副处长、处长、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
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
主管市场规划员,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
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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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佘川女士,督察长,硕士,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历任华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
监、投资运营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艺伟女士,基金经理。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吉林大学经济学学士、理学学
士。8年证券投资行业从业经验。2012年至
2014年任光大证券研究所宏观分析师。

2014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研究部助理总经理、基
金经理助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现任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9年
11月
28日至今)、交银施罗德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
11月
28日至今)、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
07月
09日至今)、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
07月
09日至今)、交银施罗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
07月
09日至今)、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
07月
09日至今)、交银施罗德优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
07月
09日至今)、交银施罗德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
07月
09日至今)、交银施罗德恒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
07月
09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谢卫(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马俊(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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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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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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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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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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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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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
4月
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
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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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成立于
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
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
4月,中信银行实
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A+H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以建设最佳综合金融服务企业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与
实业并举的独特竞争优势,坚持“以客为尊”,秉承“平安中信、合规经营、科技
立行、服务实体、市场导向、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
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理业务、
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
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
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
2019年
6月末,中信银行在国内
149个大中城市设有
1,410家营业网点,
同时在境内外下设
6家附属机构,包括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
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萨克斯坦阿尔金银行。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
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
中国内地设有
37家营业网点。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立有
3家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与百度公司发起设立的国内首
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
6家营业网点和
1个私人银行中心。



30多年来,中信银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
30余年
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
6万亿元、员工人数近
6万名,具有强
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19年,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全球银行品牌
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
19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
家》杂志
“世界
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26位。



2、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
2018年
9月加
入中信银行董事会。方先生自
2014年
8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2014年
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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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任中信银行副行长,2017年
1月起兼任中信银行财务总监,2019年
2月起任中
信银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
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于
2013年
5月至
2015年
1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2014年
5月至
2014年
9月兼任中信银
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7年
3月至
2013年
5月任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党委
书记、行长;2003年
9月至
2007年
3月历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
员、副行长;1996年
12月至
2003年
9月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工作,历任信贷部
科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党组书记,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副
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1996年
7月至
1996年
12月任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
事处副主任;1992年
12月至
1996年
7月在浙江银行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
工作,历任信贷员、经理、总经理助理;1991年
7月至
1992年
12月在浙江银行
学校任教师。方先生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
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杨毓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杨先生自
2015年
7月起任中信
银行党委委员,2015年
12月起任中信银行副行长。此前,杨先生
2011年
3月至
2015年
6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6年
7月至
2011年
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82年
8月至
2006年
6月在中
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历任计财处副处长,信阳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计
财处处长,郑州市铁道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郑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河南省分
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杨先生为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管理学
博士。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硕士研究生学历。

杨先生
2018年
1月至
2019年
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
5月至
2018年
1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
4月至
2015年
5月,任
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
7月至
2013年
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
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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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8月
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20年半年末,中信银行托管
160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
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
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9.73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
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
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
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
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
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
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
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
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
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
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
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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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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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站及手机
APP,下同)。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
8月
4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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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bank.eciti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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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童咏静、朱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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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0年
11月
17日证监许可【
2020】3090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募集期间个人投
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认购业务。除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本基金自
2020年
12月
14日起至
2020年
12月
18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中“七、基金合同
的生效”中的“(一)基金备案的条件”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
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销售渠道: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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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
不得撤销。

(4)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元,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

1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
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
购金额高于
1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
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元/份。

(2)认购费率: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6%
50万元(含)至
100万元
0.5%
100万元(含)至
200万元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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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元(含)至
500万元
0.2%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每笔交易
1000元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特定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特定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24%
50万元(含)至
100万元
0.15%
100万元(含)至
200万元
0.08%
200万元(含)至
500万元
0.04%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每笔交易
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

购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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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本基金
1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元,认购费率为
0.6%,则可认购基金份
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10.00/1.00=99,413.58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本基金
100,000元,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
10.00元,则投资
100,000元本金可得到
99,413.58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投资本基金
100,000元,且该
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元,认购费率为
0.24%,则
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24%)=99,760.57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60.57=239.43元
认购份额=99,760.57/1.00+10.00/1.00=99,770.57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元,假定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为
10.00元,可得到
99,770.57份基金份额。

4、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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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日后(包括该
日)到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
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
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截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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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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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

构”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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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
金可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
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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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1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
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
购金额高于
1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
份额高于
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份时,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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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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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
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
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8%
50万元(含)至
100万元
0.6%
100万元(含)至
200万元
0.5%
200万元(含)至
500万元
0.3%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每笔交易
1000元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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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
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特定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32%
50万元(含)至
100万元
0.18%
100万元(含)至
200万元
0.10%
200万元(含)至
500万元
0.06%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每笔交易
1000元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对持
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日但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的
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个月但
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月”指的是
30个自然日。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30日
0.75%
30日(含)—6个月
0.5%
6个月以上(含)
0

上表中的“月”指的是
30个自然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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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申购费率为
0.8%,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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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40,000-317.46)/1.0400=38,156.29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
38,156.29份基金份额。


例四:某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申购费率为
0.32%,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32%)=99,681.02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81.02=318.98元

申购份额=(100,000-318.98)/1.0400=95,847.13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
95,847.13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0日,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0.5%=50.8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50.80=10,109.20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0日,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包括该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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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9、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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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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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
施: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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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通知
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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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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