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升医药健康6个月持有期混合 : 惠升医药健康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0年12月04日 11:16:14 中财网

原标题:惠升医药健康6个月持有期混合 : 惠升医药健康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惠升医药健康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
9月
28日证监许可[2020]2423号文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惠升医药健康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
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
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
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以
1.00元发售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
跌破
1.00元发售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对于认购/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持有期,持有期为
180天。对于持有未满
180天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持有期
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并直接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
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参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
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
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杠杆性风险、到期日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种
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各
种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各种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49
第十二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
...........................................................................................................55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
66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7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6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7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7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19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0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
121



惠升医药健康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惠升医药健康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惠升医药健康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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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升医药健康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惠升医药健康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惠升医药健康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惠升医药健康
6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惠升医药健康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惠升医药健康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惠升医药健康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证券法》:指
1998年
12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根据
2004年
8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
10月
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3年
6月
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根据
2014年
8月
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
12月
28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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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
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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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

申购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之日
37、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之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满
180天的期间
38、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180天
的当天;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之日起至
180天的
当天。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申请赎回;自每份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起(含该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
转换转出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

一工作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港股通非交易日时,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该工作日的申购、赎回及
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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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4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
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
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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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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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1楼
11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号投资广场
B座
18层
法定代表人:张金锋
成立时间:2018年
9月
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0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4000005588
联系人:张誉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张金锋
36%
孙庆
29%
西藏宁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9%
西藏梓牛益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4%
西藏乾龙康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4%
西藏佰骏昌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4%
西藏翔凤惠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4%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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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蒋宁先生,硕士,董事长。现任宁算科技集团董事长,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张金锋先生,学士,董事、总经理。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风险管
理委员会、创新委员会、信息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
员会委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监、基金运作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
副总经理等职。现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孙庆先生,博士,董事、副总经理。曾任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兼事
业部合伙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组合投资部
总经理助理、万能险账户总监、股份传统风格账户总监,华夏证券研究所研究员。现任惠升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李聚合先生,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副司长,陕西省咸阳市副市长,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等职。现任北京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

翟进步先生,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工程师,三峡大学副教授。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关伟先生,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商学院党委书记、
审计处处长等职。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保胜先生,学士,监事。曾就职于中国东莞证券市场部,财富证券市场部,沛京资
本风控部等。现任职于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

叶金松先生,学士,督察长。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石岗先生,学士,副总经理。曾任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北方总部机构投资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机构业务副总裁,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总经理。现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一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研究员,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专家兼基金经理助

理、基金经理。现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一甫先生,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研究员,瑞银证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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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公司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专家兼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
理。现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经理。2019年
12月
20日起担任惠升惠泽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3月
5日起担任惠升惠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3、基金投资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基金投资委员会成员包括:孙庆先生、张一甫先生、郑腾飞先生。


孙庆先生,同上。


张一甫先生,同上。


郑腾飞先生,硕士,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研究员、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主管、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风险经理。现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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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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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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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
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
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
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对公司章程的
原则规定的细化和展开,同时又是对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原则指导;第二个层面
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依据内部控制大纲对各项业务活动和公司管理的基本规范,为部
门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手册的制定提供了依据,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
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
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直接对员工日常工作进行约束和指导。它们的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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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
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通过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不断完善,公司能够有效地防范风险,提高经营效益,
维护股东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和基金业的健康发展。内部控制制度
体系在不同的控制层次上,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进行规范,将公司在经
营管理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根据不同的决策层和执行层的权利与责任进行分解,并对决
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点和风险因素,通过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予以防范和控制,实现公司
的合法合规运行,强化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从而维护公司股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内部控制运行体系

(1)运行体系
内部控制运行体系包括决策、执行、监督三个体系。

1)决策体系:公司决策体系由董事会、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组成,
对公司管理、基金运作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遵循科学决策程序,有效避免权力过于集
中,出现风险。

2)执行体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着公司开展基金业务的
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并采取具体措施落实内部控制。

3)监督体系:包括督察长、监察稽核部,负责确保公司管理、基金运作、员工行为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三条控制主线
1)监事会监察董事会运作,直接向股东会汇报;
2)在董事会层次,以董事长、督察长及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的监察稽核部为核心对公司所
有经营行为的检查监督体系;
3)在经营管理层,以总经理及其直接领导下的监察稽核部、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
委员会为核心对公司经营内设职能部门和人员的检查监督体系。

(3)四个层次
1)员工自律:公司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
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基金合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专业实践等。

2)部门主管的检查监督:公司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
检查监督,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监管规定、公司的业务规范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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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3)公司的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的检查、监督、控制和指导。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
配合公司监察稽核部和监事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监察和稽核,以及对业务开展过程中
进行的风险分析、风险管理建议和风险控制措施。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公
司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4)公司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自觉接受并配合公司外部监管部门依
法进行的监管。

(4)定期审核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
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研究业务控制方面,公司研究工作保持客观、独立。公司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
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同时,公司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机制及研究报告质量评
价体系,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此外,建立
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方面,公司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产品合
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
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
及风险评估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
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方面,公司实行集中交易机制,基金的所有证券买卖活动必须通
过交易管理部集中统一完成。公司交易管理部以公正、公平为原则,对投资指令进行审核,
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同时,公司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机制及科学的交
易绩效评价体系。

(4)信息披露控制方面,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时,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
关人员的责任。

(5)信息技术系统控制方面,公司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通过严格的授
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保障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
开发、系统安全运行、硬件要求、软件使用、信息数据管理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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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计系统控制方面,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7)监察稽核控制方面,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立监
察稽核部,对督察长及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公司保障其独立性
和权威性。同时,公司强化内部检查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机制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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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成立时间:1988年
8月
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马宁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年
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

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
2月
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
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9年
12月
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7.15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813.08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58.68亿元。


兴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科技支持处、
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余人,业务岗
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于
2005年
4月
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号。截至
2020年
3月
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93只,托管基金的基
金资产净值合计
13616.94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13270.30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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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

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
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
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
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
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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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

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

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

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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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1楼
11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号投资广场
B座
18层
法定代表人:张金锋
客服电话:4000005588
联系人:张誉炜
传真:010-86329180
网址:www.risingamc.com2、其他销售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联系人:孙琪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
www.cib.com.cn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3)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号
1#楼
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18楼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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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热线: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薇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4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号
30层
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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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巍婧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秀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1楼
11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号投资广场
B座
18层
法定代表人:张金锋
电话:4000005588
传真:010-86329180
联系人:张晓霞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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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号院
7号楼
1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号院
7号楼
1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春
经办注册会计师:范鹏飞
电话:010-53207639
传真:010-58350006
联系人:申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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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
2020年
9月
28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20]2423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设置
6个月持有期,本基金所定义的
6个月持有期具体指
180天。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者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
180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
申请确认之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满
180天,对于持有未满
180天的基金份额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即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投资者
不能申请赎回;自每份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起(含该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因不
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
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工作日。


3、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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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

七、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网点
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价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份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元。

3、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

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00%
大于等于
5
0万元,小于
200万元
0.60%
大于等于
200万元,小于
500万元
0.40%
500万元(含)以上每笔
1000元

(2)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
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
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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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3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


30.0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1.00%)=297,029.70元

认购费用=300,000-297,029.70=2,970.30元

认购份额=(297,029.70+30.00)/1.00=297,059.70份

即:投资者投资
3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0元,则可得到
297,059.70份基金份额。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
户(已开立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
手续。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T日的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者应自
T+2日起,到销售机构
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
情况和认购份额。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认购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择在某销售
机构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投资者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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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则的约束。

4、认购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募集期结束时,如本基金单个
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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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直接终止
《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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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
分相关服务机构”相关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未满
180天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港股通非交易日时,
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该工作日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天后(含当日)开始接受赎回申请,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未满
180天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将不予确认。即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申请赎回;
自每份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起(含该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
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起的下一工作日。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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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港股通交
收延期,则划款日期顺延)。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
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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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本基金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

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

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

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
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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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20%
大于等于
5
0万元,小于
200万元
0.80%
大于等于
200万元,小于
500万元
0.50%
500万元(含)以上每笔
1000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
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
未满
180天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对于持有满
180天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
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赎回费率
180天

N<
365天
0.50%
N≥365天
0%

本基金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不少于
180天但少于
365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
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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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
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财产承担。


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某投资者当日投资
4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

额,对应的本次前端申购费率为
1.2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1.20%)=395,256.92元

申购费用=400,000-395,256.92=4,743.08元

申购份额=395,256.92/1.0560=374,296.33份

即:投资者投资
4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

可得到
374,296.33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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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某投资者赎回
1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500=11,500.00元
赎回费用=11,500.00×0%=0.00元
赎回金额=11,500.00-0.00=11,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
1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5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包括

该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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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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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在上一开放日
20%以内(含
20%)的部分,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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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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