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景颐6个月持有期混合A : 中融景颐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0年12月07日 11:26:00 中财网

原标题:中融景颐6个月持有期混合A : 中融景颐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融景颐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融景颐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募集的准予
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融景颐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0〕2919号),注册日期为:2020年11月2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
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A股市场优质企业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
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
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
金投资于港股的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
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


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
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
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
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进
入开放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侧袋机制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2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24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融景颐6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景颐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融景颐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景颐6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融景颐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融景颐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景颐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中融景颐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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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7.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即:对
于每份基金份额,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自基金份
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
入份额而言)起至6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为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8.开放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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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进入开放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7.A类基金份额或A类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C类基金份额或C类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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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6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
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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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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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2、3203B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7层1701号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裁

黄震

成立日期

2013年5月31日

注册资本

1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51%,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占
注册资本的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56517000

传真

(010)56517001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
人事教育部等部门。2013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督察长、总
经理,自2015年2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黄言先生,副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划部债券发
行处处长、资金部债券发行处处长、资金部副总经理。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任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20年2月起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
裁。


王强先生,董事,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大连五丰船务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中共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区委、北京蚂蚁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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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兼任总法律顾问、兼任创新研发部总经理。


黄震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曾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中
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部高级投资经理、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2015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战略研究部总监、研究部总监、交易
部总监、总经理助理、董事总经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等,自2019年8月起至今
任公司总裁。


姜国华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博士。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同时担
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李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曾任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中国管理
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任、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总裁。现任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董志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院长助理,
现任北京大学校长助理、总务长,经济学院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卓越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
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职于法律合规部。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
人事教育部等部门。2013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督察长、总
经理,自2015年2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黄震先生,总裁,金融学硕士。曾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中
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部高级投资经理、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2015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战略研究部总监、研究部总监、交易
部总监、总经理助理、董事总经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等,自2019年8月起至今
任公司总裁。


黄言先生,常务副总裁,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划部债券
发行处处长、资金部债券发行处处长、资金部副总经理。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
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20年2月起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
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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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2013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副总裁、督察长等,
自2020年9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马荣荣女士,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财富管理部高级经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财富管理部区域总监、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金融市场部副经理、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2018年7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总裁助理等,自
2019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田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曾任恒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高级投资经理、证券研究部资深高级
研究员、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歌斐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全委投资业务董事总经理。2016年6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总裁
助理等,自2020年11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罗杰先生,副总裁,物理学硕士。曾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
务部产品设计、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投资经理、中国出口信用
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投资经
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投资经理、渤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总监。2017年6月
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总裁助理等,自2020年11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周妹云女士,督察长,企业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2016年6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法律合规部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自2020
年9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黎峰先生,首席信息官,工程学硕士。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
信息技术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信息技术经理。2013年11月加入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董事总经理等,自2019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
官。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朱柏蓉女士,中国国籍,毕业于清华大学金融学专业,研究生、硕士学位,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曾任职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
易员。2014年11月至2017年5月曾任职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高级
经理。2017年6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本基
金、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1月起至今)、中融货币市场基金(2019
年1月至2020年3月)、中融融裕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
中融融信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月起至今)、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
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月起至今)、中融上海清算所
银行间3-5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0-1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
月至2020年2月)、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2019年1月起至今)、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4
月至2020年5月)、中融鑫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4月起至2020
年11月)、中融聚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5月起至今)、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中融聚汇3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9月起至今)、中融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7月至今)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主席:

黄震先生,本公司总裁。


常设委员:

寇文红先生,研究部总经理;赵丹婷女士,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张开阳女士,
交易部副总经理。


一般委员:

田刚先生,本公司副总裁、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罗杰先生,本公司副总裁、
兼任固收投资部总经理;孙亚超先生,本公司总裁助理,协管指数投资部;赵菲先
生,指数投资部总经理;杨萍女士,信评部总经理;柯海东先生,权益投资部联席
总经理;刘李杰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哈图先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
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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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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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公司董事
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法律合
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
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
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确立公司投资总体方
针、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2个专业小组,其中,内
控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内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业务
流程)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业务风险
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风
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
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
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
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负
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业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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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
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
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业务操作规定等部分组成。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控大纲和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
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以及
工作报告序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业务操作规定是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
类业务指引、细则、规范、流程等。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
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
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险
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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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
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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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
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
“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
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管
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7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9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
服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
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
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
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
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127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
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41370.51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
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
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
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
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
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2、3203B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7层1701号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102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直销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杨佳、赵敏

网址:www.zrfunds.com.cn

(2)中融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方式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
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更换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2、3203B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7层1701号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李克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15层

负责人:冯加庆

电话: 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张兰、梁丽金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大愚、江嘉炜

联系人:杨伟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已于2020年11月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919号文,
完成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指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
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至6个月后
的对应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为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
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A、C两类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
端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本基金份额的分类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
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十一、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
认购款项,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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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为1元,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
额不得低于1元,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
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
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二、认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认购费
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认购除外);本基金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
单笔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0.80%
100万元(含)-300万元0.60%
300万元(含)-500万元0.40%
500万元以上(含)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
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
资人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
费用。


十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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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则其所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0.8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利息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80%)=9,920.63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9,920.63+5.00)/1.00=9,925.63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该笔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利息5.00元,其所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为9,935.63份。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在
募集期内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50.00元,可得到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结束日
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
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和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即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个月的对应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而言,自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
(含)起,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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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
时间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32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单笔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
为1元;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其他销售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
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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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类不同的类别。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
的申购除外);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
单笔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1.00%
100万元(含)-300万元0.80%
300万元(含)-500万元0.60%
500万元以上(含)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在最短持有期(6个月)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和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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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
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1.00%)=49,504.95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额=49,504.95/1.1500=43,047.78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43,047.78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1500=43,478.2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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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43,478.26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扣除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赎回金额
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届满后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即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届满后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1148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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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最短持有期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7项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7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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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
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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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
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基金管理人可
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的侧袋机制”或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为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
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
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


二、侧袋机制的实施程序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启用侧袋机制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按如下程序具体实施:

1、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是否符合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进行评估,制作合规性
评估报告,并经内部程序决策通过。


2、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决定
启用侧袋机制。


3、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于启用侧袋机制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5、基金管理人应就启用侧袋机制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在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处
置特定资产或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
公告。


6、在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共同及时向侧袋实
施期间申购或赎回基金的相关投资者传递信息,做好相应的风险揭示。


7、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侧袋机制的运作安排

(一)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财产的处置清算由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
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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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二)对基金申购赎回的影响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
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申购赎回。同时,基金
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
份额的10%认定。


四、主袋账户的投资安排
1、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

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2、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3、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2、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
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
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六、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
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七、相关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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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不办理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份额对应的特定资产不得进行除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
操作,因此,持有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上述流动性风险。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
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公
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中,其经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主体评级须在AA(含AA)以上。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
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


主体评级为AAA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主体评级为
AA+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0-70%;主体评级为AA的信用债投资
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0-20%。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
金投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果法


中融景颐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在对宏观经济进行深入研究的基
础上,判断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变化趋势,并结合估值水平、政策取向等因素,
综合评估各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
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以最大限度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
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并结合各种债券类资产在特定经济形势下的估值水平、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决定组合的久期水平、
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并在此基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
的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债券积极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通过对利率的科学预测
和对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可以提高投资收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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