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百发100A :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0年12月08日 22:21:00 中财网

原标题:广发百发100A :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指数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广发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4
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
6
3.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7
4.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
15
5.
基金财产保管
................................
................................
................................
.................
16
6.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
.............................
20
7.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
23
8.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
29
9.
基金收益分配
................................
................................
................................
.................
36
10.
信息披露
................................
................................
................................
........................
38
11.
基金费用
................................
................................
................................
........................
40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
43
13.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
案的保存
................................
................................
.........................
44
1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
45
15.
禁止行为
................................
................................
................................
........................
48
16.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49
17.
违约责任
................................
................................
................................
........................
51
18.
争议解决方式
................................
................................
................................
.................
53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
54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
................................
.....
55
















































鉴于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
-
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3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成立时间:
2003年
8月
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91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2688亿元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0-
83936666


联系人:
程才良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银城路
167号


法定代表人:
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日期:
1988年
8月
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
52629999-
212012


联系人:
林成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

100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
相同含义。







3.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
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
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
(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存托凭证
)、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
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第
2)、
11)、
15)、
16)项规定的情形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前,基金管理人应就相关事项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交易
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若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相关
交易,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与托管人商定具体的关联交易的
操作细则




4、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
银行间债券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
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



请,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
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基金管理人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基金管理人与核心交易
对手以约定适用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况下,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对于
相关责任人未足额赔偿导致的相关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
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
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4.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根
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
财产
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并有义务配合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
基金
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财产
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
同时也
是基金托管人在
法人
集中
清算
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包括本
基金
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
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需要,为委托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
监管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深圳分公司开立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所托管产品的证券资金清算。

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
书面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
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须使用
基金
托管人
提供的版本或者经过
基金
托管人审核,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对于协议未经



基金
托管人审核的划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
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
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即在
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因
基金
管理人控制不力而造成
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
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双方协商解决。定期存款资金的支
取必须回流到基金
财产在
基金
托管人开立的
资产
托管专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还需按照法规
规定,与基金托管人、
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代表本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
主协议。



(七)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
账户、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
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选择具有期货保证金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实物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6.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

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以下称
“授权通知
”)
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

注明相应的交易
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
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
与基金管理人通过录音电话的方式
确认


该授权通知应载明生效日期。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
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但法律法规规
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
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
财产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帐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

被授权人签字。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根据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或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数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交收。基
金财产投资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
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结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备付金
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视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无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另行出
具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银行
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
“授权通知
”确定的有权发送人

下称
“被授权人
”)
代表基金管理人用
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
基金
托管人进行确认,因
基金
管理人未能及
时与
基金
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



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
2个工作小时的复
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
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
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
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

人应将指令执行情况通过每个交易日的资金流量表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将
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
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
电话确认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
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
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
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当视情况暂缓或
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等约定的
指令执行,
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
予以补救,
给基金
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传真
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

基金管理人通过
录音
电话
的方式
确认。

该变更通知经双方电话确认后
,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

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
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
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
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7.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
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
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
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交易单元
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开始进行场内交易前办妥专用交
易单元合并清算手续。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
制定
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
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规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前,应充分知
晓与理解中登公司
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
基金托管

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2、
基金托管人
代理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
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
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
基金托管人
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
责任;若由于
基金管理人
原因造成
基金托管人
无法正常完成结算业务,
基金托管




发现后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解决,由此造成
基金托管人
无法按时向中登公司
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以及由此给
基金托管人
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3、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导致
基金托管人
发生证券资金交收违约行为,
基金托管人
有权在电话通知
基金管理人
后,在
中登公司
规定的时点前报告该公司,
申报
基金管理人
交易的证券及
/或资金暂不交付。违约交收的证券或资金、利息
及违约罚金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得以补足的,
中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付相应的证
券或资金。否则,该公司将处分相应的证券或资金用以弥补交收违约及违约罚金
等,不足部分该公司依法继续追偿。



4、
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深圳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确定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基金管理人应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登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核定的限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
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利息。



5、对于相关交易(如权证)产生的保证金缴纳业务,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中登
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计算保证金金额,并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按时缴纳。



6、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结算规则,如基金财产
T日进行了中

公司
深圳分公司

ETF、权证的卖出交易,该组合上述卖出交易的场内资金于
T+1 日
16:
00 交割,
基金管理人
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日的可用头寸,即该笔资金

T+1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7、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中登
公司
上海预交收制度的规定配合
基金托管人
在中

公司
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实行预交收。根据中登
公司
的结算制度,为确保
基金管
理人
场内交易的正常进行,
基金管理人
必须于场内交易发生当日
15:
30前在托
管专户备足当日交易的支付头寸。同时
基金管理人
承诺,当
基金管理人
通过大宗
交易系统进行买入大宗交易
时,最晚于当日
15:
30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所有直接托管的产品均统一使用
基金托管人
在中登
公司
开立的备
付金账户清算场内资金,
基金托管人
有权根据中登
公司
的结算制度和当日场内资
金的净收付情况适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
存放中登
公司的
备付金头寸。



8、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规定,上海交易所权证行权实行
T+0非担保交收,
基金
管理人
需在行权申报当日不晚于
15:
00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行权申报应付资金划
款指令,同时将权证申报明细单传真至
基金托管人
,并与
基金托管人
进行电话确

,以保证当日权证行权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若
基金管理人
未及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有关行权信息而导致行权失败,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另外,由于
基金托
管人
所托管的产品是合并清算模式,因此若
基金管理人
未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关行权信息而导致
基金托管人
所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同时,
基金托管人
申明:由于
基金托管人
所托管的产品是合并清算模式,为保证
基金托管人
所有托管产品行权申报交收成功,
基金托管人
有权在权证行权期首日
将托管产品持有的权证数量按全部申报行权处理,即
基金托管人
届时有权将托管

品持有权证数量对应的资金交收款全额划入中登
公司
做备付。

基金管理人
应配
合在权证行权期首日留好相应的银行存款资金头寸。在权证行权期间,一旦
基金
管理人确实做了行权申报,则交收成功,若没有申报行权,则该部分资金作为产
品的结算备付金仍停留在中登,若
基金
管理人放弃行权,则在行权到期日次日

金托管人
将该部分资金从中登提回返还到
托管专户
。该部分资金作为结算备付金
停留在中登
公司
期间,按照中登公司的利率计息。



9、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备股票配售资格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
股票配售对象,应根据中登
公司
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
行电子化实施细则》规定,由
基金
托管

向中登
公司
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
金的配售对象名单,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深圳新股网下申购划款指令时(指令的发
送应及时且最晚于
12:00之前
),
应配合提供
“配售对象
ID号码
”、
“委托序号
”、
“证券代码
”、
“申请数量
”、
“申请价格
”等新股申购要素信息

以便
基金托管人

时准确向中登
公司
深圳分公司上报配售对象名单。



1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保
证金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
终止时,基金财产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以及结算
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
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中
登公司根据结算规则,调增基金财产的最低备付金以及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



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
职责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
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
基金管理人
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
后及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
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
基金管理人
要书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3、
基金管理人
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
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
基金管理人
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
结算指令需提前
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
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
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对
基金管理人
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因为不执行
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
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的
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
登记结算机构系统
自动将
DVP资
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
基金
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
基金
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
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股指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
财产
进行
股指
期货投资
,基金管理人需
与期货公司
另行签订《期货交
易资金结算三方协议》,与期货结算银行另行
签订
《银期转账协议》
,具体操作详
见以上协议





(五)开放式基金投资的清算交收安排


1、开放式基金申购(认购)相应的资金划拨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逐笔划付。基金管理人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
同基金申购(认购)申请单一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
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实时调整当日可用资金余额。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基金申购(认购)确认回单后,应立即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在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发出基
金赎回申请书的同时将赎回申请书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收到赎回确
认回单后,应及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3、为确保本计划财产会计核算及估值的及时处理,基金管理人应于开放式
基金交易(包括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红利再投资、现金分红等)的确
认日及时获取确认单等单据的传真件,要求并督促基金管理公司于当日传真给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后应立即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其他场外交易
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财产
其他场外投资相应的资金划拨由
基金托管人
依据
基金管理人

划款指令逐笔划付。

基金管理人
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投资证明文件一并传真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



2、
基金管理人
应确保
基金托管人
在执行
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
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财产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
基金管理

发送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
基金托管人
的划
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
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
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3、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
基金托管人
的重大过错导致基金财产
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
基金托管人
承担,但
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
基金托管人
遇不可抗力的情况除
外。





)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
和证券
账目,由
双方
每日对账一次,确保
双方
账账相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
双方
进行账实核对。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
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进行申
购和赎回申请,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
14:
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3

15:
00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
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但因基金管理人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的指令
或者错误指令导致基金托管人不及时划付的除外。







8.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该类
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
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



交易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交易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交易
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转为
ETF联接基金后,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的净值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
(含第
3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
双方
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
财产
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
双方
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
双方
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共同
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2个月
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3个月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在规定时间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面
或电子确认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在规定时间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或电子确认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中期报告
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在规定时间内
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或电子确认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在规定时间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或电子确认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
双方
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双方
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盖章的复
核意见书,或者进行电子确认

双方
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
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者进行电子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
时提示。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
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9.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0. 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
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
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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