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鑫源混合A : 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0年12月08日 22:21:04 中财网

原标题:广发鑫源混合A : 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广发
鑫源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3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4
十一、基金费用 ------------------------------------------------------------------------------------------------ 3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1
十五、禁止行为 ------------------------------------------------------------------------------------------------ 4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5
十七、违约责任 ------------------------------------------------------------------------------------------------ 4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9
二十、其他事项 ------------------------------------------------------------------------------------------------ 5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1



鉴于
广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限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

广发
鑫源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广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拟担任
广发
鑫源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广发
鑫源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广发
鑫源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广发
鑫源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
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广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105

-
49848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
33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成立日期:
2003

8

5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91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2688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成立时间:
19
87

12

2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7,170,411,366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
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
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贸易、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
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信
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广发
鑫源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以下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

)、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
金等)、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0
-
9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18)当本基金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当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
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持有
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
3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3)、(
21)和(
22)条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
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
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制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
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

两个
工作日

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
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
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
托管人办理托管专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托管账户无需预留印鉴,
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
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
银行间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

本,基金管理人保



存协议
正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授权文件
于载明的生效日期
生效。

授权文件中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
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
到授权文件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文件正本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
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
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
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留印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托管人预留出合理的指令执行时间,
并电话



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
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
资产托管人留有至少
2
个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划款指令到达时间以资产托管
人认定该划款指令为有效划款指令的时间为准。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
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
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
的表面一致性
,如有疑问必须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令传真件与原件内容不符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
名、权限、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授权
变更
文件
于载明的生效日期
生效
,原授权
同时失效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授权通知及其变更均应以正本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权变更文件载明的生效日期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之日。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
形式
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

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
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
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
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
保证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

基金
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
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调整的情况。

基金
管理人
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
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
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
但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
基金
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
基金
托管人可免责;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



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
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
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对部分交易品
种实行
T

0
非担保交收制度,因此对于
T+0
非担保买入交易,基金管理人须于
T

14

00
之前备足当日非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寸,并发送指令通知基金
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

0
非担保交收职责;对于非担保卖出交易,基
金管理人应在
T

14

00
之前发送调回指令给基金托管人,并确保卖出方及时
履行付款和交收责任,否则无法及时调回卖出款项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

1
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
基金
管理
人的原因导致
基金
托管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行权交收日为
T
日,为避免交收失败,


管理人须在
T
日通知
基金
托管人并将划款指令传真给
基金
托管人。对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实行非担保交收的品种,由于非
基金
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交
收失败,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
基金
管理人应配合
基金
托管人
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

管专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
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
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人进行银企对
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
数据传输
系统
发送有关数据
(
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
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
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
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
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T

2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
应基金

理人要求
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
T

2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3

12
: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
托管专户
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
托管专户
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
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
、衍生工具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
(含第
3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
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个月
内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依
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
/

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
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
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
媒介
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
.
6
%
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

E
×
0
.
6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1
0
%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
1
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
4
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F
×
0.
4
0%
÷当年天数


H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F

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
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和诉讼费
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
金费用。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费用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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