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信用增利债券C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时间:2020年12月11日 10:55:54 中财网

原标题:中银信用增利债券C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中银信用增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而来






























基金管理人: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二零

十二














一、前言
................................
................................
................................
................................
..............
3
二、释义
................................
................................
................................
................................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1
五、基金备案
................................
................................
................................
................................
....
12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13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15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
23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28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
35
十一、基金的托管
................................
................................
................................
............................
37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

................................
................................
................................
.....................
37
十三、基金的投资
................................
................................
................................
............................
38
十四、基金的财产
................................
................................
................................
............................
45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1
十七、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
.........................
53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3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
.................
55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61
二十二、违约责任
................................
................................
................................
............................
64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
................................
........................
64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65
二十五、其他事项
................................
................................
................................
............................
65
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65



一、前言

(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
保护
投资者
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投资者
合法权益。



(

)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
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者
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
中银信用增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
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
本基金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六)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三年
的封闭期已届满,中银信用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已转换为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故基金合同中关于转换
前封闭期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金或本基金


中银信用增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LOF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中银信用增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银信用增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中银信用增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中银信用增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
信用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9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自
2004

6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出的修订


11
.

销售
办法》:指
中国证监

20
11

6

9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运作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04

6

29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
.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6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银行监管
机构


18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
个人投资者:指
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等有效
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自然人


20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21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现时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的合称


23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24
.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
.
直销机构:指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
.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
.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交收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
交收
、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30
.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1
.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
投资者
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3
.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4
.
基金募集期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35
.
封闭期:指根据本
基金
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对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的
期间,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36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
T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
业务
申请

工作日


39
.
T+n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40
.
开放日



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日


41
.

业务规则
》: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结算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者
共同遵



42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


投资者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

的行为


44
.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份额

换为现金
的行为


45
.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6
.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47
.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






48
.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9
.
日常交易: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买卖等场内基金
交易


50
.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简称
TA
系统


51
.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2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全部或部分)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
3
.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5
4
.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
5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
投资者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
日、
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
该指定的
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
日在
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
6
.
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
7
.


指人民币元


5
8
.
基金
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5
9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0
.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净资产



6
1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
份额总数


6
2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6
3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
4
.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6
5
.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克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
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6
6
.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
C
类两
类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
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
基金

名称


中银信用增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基金

类别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
(含三年)
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
首次募集
份额
目标

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
30
亿

(
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
)
,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
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

)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列示




(

)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
(含三年)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以后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

)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按照收费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分为
A
类、
C
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
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总数。相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A
类基金
份额
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
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C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
式申购,不在交易所
上市交易,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
统转托管。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
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在本基
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其中,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

)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2.
首次募集份额目标的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
30
亿份
(
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
)
,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
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3
.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具体份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场内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

)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者
认购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
基金交易
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募集
期间的单个
投资者
的累计认购
金额
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

)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基金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
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



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
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

)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
基金募集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者
已缴纳的
认购
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
基金
封闭期后的
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
封闭期后
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
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
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以
下如无特指,均指
A
类基金份额。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如基金满足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
.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2
.
基金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4
.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
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
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的基
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

)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
1
元人民币。



(

)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
不再具备本条第
(

)
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
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
.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
指定媒

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

)
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

)
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
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
.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

)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行
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
年之内
(
含三

)
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投资者的申购赎回遵循以下规则:


(

)
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场外的申
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
购和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
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赎回业务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
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在确
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投资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外的基金份额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6
.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
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
机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申购、赎回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
申购、赎回
申请。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
投资者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

资者




投资者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投资者
首次申购和每

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赎回的最低
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投资者
每个
基金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
.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
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按相关交易所规则执行。



3.
赎回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4.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
,其中
不低于

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6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
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临时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
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除第
4

7

8

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
或部分
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临时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
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
上一
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
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对于
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撤销,不顺延至下一
开放
日。




3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估值日基金总份

1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按上述(
2

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前
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内(含
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
述(
1
)、(
2
)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
4
)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

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
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
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
)
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二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标准收取过
户费用




(
十三
)
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场内代销机构直接申请场内
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
的会员单位(
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
十四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者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者
在办理定期定

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五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中银大厦
45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
章砚


成立时间:
2004

8

12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4]93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中信
银行
)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邮政编码:
100027


法定代表
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
1987

4

7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4]125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90.33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
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
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
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
基金托管人

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任(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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