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智选领航三年持有混合A : 浙商智选领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浙商智选领航三年持有混合A : 浙商智选领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Y:\浙商基金及产品介绍\公司VI\logo.jpg 浙商 智选领航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 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浙商 智选领航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由浙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起,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2020年 10月 22日 《关于准予 浙商 智选领航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 2669 号)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基金 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前景 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和 基金产品 资料 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 决策。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在获 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 能 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期货 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 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 /期货 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 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 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份额 或 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延划出的风 险等。 此外,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 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基金 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 等金融衍生品、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 的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 衍生品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具体风险请参见 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 三年 的锁 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持有期首日 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1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机构 ................................ ................................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提示 ................................ ................................ ........................ 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8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0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22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 125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 126 第一部分 绪言 《 浙商 智选领航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浙商 智选领航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 智选领航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浙商 智选领航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招 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指《 浙商 智选领航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浙商 智选领航 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浙商 智选领航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浙商 智选领航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浙商 智选领航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锁定持有期:指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合同生效后, 对每一份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锁定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 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 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 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3年 后 的年度对日的前 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基金份额在锁 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5、开放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 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 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 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 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56、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 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 规 定媒介: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 《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 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2、信用衍生品:符合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相关交易规则,专门用于管 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3、信用风险保护买方:指信用保护购买方,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4、信用风险保护卖方:指信用保护提供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5、名义本金:也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衍生品 风险保护的金额,信用衍生品的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础 6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号 18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号万向大厦 10楼 法定代表人:肖风 设立日期: 2010年 10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 131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5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比例 25%;养生堂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5%。 联系人:郭梦珺 联系电话: 021- 6035081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肖风先生,董事长, 1961 年生,中共党员,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 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券办副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现 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万向信托股份公司董事长、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联数据 股份公司董事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独立董事、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众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众安银行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和 云锋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葛旋先生,董事, 1971 年生,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经济 师职称。历任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 总经理、成都营业部 副总经理等职务;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交易投资部总经理;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交易部总监;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华 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现任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 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通惠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万向信托 股份公司董事、祖龙娱乐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通惠康养游股份公司董事、通联数 据股份公司 董事。 邱冠华先生,董事, 1980 年生,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等职务,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研究所 所长。 李志惠先生,董事, 1967 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市住宅局房 改处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处助理调研员、综合处副 处长,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公司副总裁,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钟睒睒先生,董事, 1954 年生,大专。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董事、董事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养生堂有限公司董事长。 聂挺进先生,董事, 1979 年生,南开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 1973 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历任浙 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 会计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 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及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 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特聘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 1958 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大学经 济学院副院长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 大地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湖中宝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长。现任浙江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 1963 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 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综 合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生,监事, 1951 年生,大专,经济师。历任建 设银行杭州分行科长、 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现任养生堂有限公 司顾问。 徐初斌先生,监事, 1976 年生,硕士。历任上海证券市场部业务主管;生命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精算部项目经理;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产品开 发部负责人;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精算师;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总精算师;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精算师兼首席风险官。现任民生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执行委员、副首席财务官兼精算部总经 理、财务部总经理。 王峥先生,职工监事, 1983 年生,硕士。历 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海外投 资部投资助理,交易部交易员、高级交易员、交易主管,上海国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交易主管。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贾腾先生,职工监事, 1988 年生,硕士。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智能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聂挺进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瑞华女士,副总经理, 1976 年生,南开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 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区 域总经理。 郭乐琦女士,督察长, 1980 年生,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任北京中伦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 所律师、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平安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 管理中心、 CIO 办公室 PE 投资管理经理。 唐生林先生,首席信息官, 1980 年生,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 士。曾任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集成部系统工程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监。现任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暨法定代表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查晓磊先生, 1982 年生,香港中文大学金融学博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策略分析师兼投资经理助理。 2015 年 4 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 前任智能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担任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能 行业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浙 商智多兴稳健回 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浙 商智多宝稳健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科技创新一 个月滚动持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向伟先生, 1984 年生,香港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系博士,曾任百度 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上海桐昇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 究员。目前任智能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浙商智能行业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浙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浙商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聂挺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查晓磊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 1982 年生, 简历同上 。 王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983 年生,简历同上。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的除外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 其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 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4) 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岗位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并 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4) 有效性原则:用科学合理的内控程序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5)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 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7)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评估、市场开发等相关部 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 8)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通过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各种成本,提 高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公司内部控制 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 均有明确的层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并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反馈机制。 ( 1) 监督系统 公司监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机 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 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行 使职责。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 、 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 2) 决策和执行系统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选举 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对公司事项发 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负 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互为衔接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经 营运作必需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相应 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 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标准化。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 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 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日常运作的有 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 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上述不同层面的控制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前者的 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 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提 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日 常性的检查和评价,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出 改进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稽核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评估。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负 责落实相关事项。 5、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属于 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 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管银行 之间、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成立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关部门 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形成第三道防线;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风 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 管理人 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 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 1987年 4月 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号 电话: 0755-83199084 传真: 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年 3月成功地发行了 15亿 A股, 4月 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年 9月又成功发行 了 22亿 H股, 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3968), 10月 5日 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 H股。截至 2020年 6月 30日,本集团总 资产 80,318.2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4.90%,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49%。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 团队 、 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个职能团队, 现有员工 96人。 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 2003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 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 试点 存 托人 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 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 效 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 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 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 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 第一只境外 银行 QDII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 、第一只“ 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 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 单 TOT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 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 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 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 6月招商 银行 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 2017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 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 银行家 》“中国年度 托管银行奖”。 2018年 1月招商 银行 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 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 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 3月荣膺公募基金 20年“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 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 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 行奖”; 12月荣膺 2018东方 财富风云榜 “ 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 20年最值 得信赖托管银行”奖。 2019年 3月 招商银行 荣获《中国 基金报》 “ 2018年度 最佳 基金 托管银行 ”奖; 6月 荣获《 财资 》 “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 最佳养老金托管 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 12月荣获 2019东方 财富风云 榜 “ 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 2020年 6月荣获 《 财资 》 “中国最佳托管机构” “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20年 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 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 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年 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 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年 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 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 1991年加入本行; 2002年 10月至 2013年 12月 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 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 2013年 12月至 2016年 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 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年 10月至 2017年 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7年 4月起任 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9年 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经济师,具 有基金托 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999年 7月加入本行 ,历任本行重庆分行 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具有 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年 6月 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641只证券投资基 金。 ( 四 )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 稽核监察团队 ,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 5)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 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 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 策略 分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 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 清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调用资料,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 记。 (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号万向大厦 10楼 电话: 021-60350857 传真: 021-60350836 联系人: 郭梦珺 网址: 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 021-60359000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 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号 18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号万向大厦 10楼 法定代表人:肖风 联系电话: 021-60350830 传真: 021-60350836 联系人:高日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 2号楼 25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 021-22122888 传真: 021-6288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叶凯韵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募集 , 并 已 经中国证监会 2020年 10月 22日 中国证 监会 证监许可 [2020]2669号文 注册 。 一、基金名称 浙商 智选领航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为 3年。锁定持有期 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 转出业务 。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期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得 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 的基金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 金份额;从本类 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新增、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 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 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 开户和 认购 所需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 具体程序 ,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公告。 3、认购 申请的 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4、认购款项的退还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 应的认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 5、认购限制 ( 1)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 认购金额均含认购费。 (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 4) 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详情 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但 如 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 一 、基金 份额 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初始面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即 1.00元 /份 。 3、 基金 认购费用 本基金 C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费用 。 本基金 A类份额 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即认购基金时缴纳 认购费)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的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表 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认购金额M(单位: 元)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 费率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 费率 M<100万 1.20% 0 100万≤M<300万 0.80% 3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1 , 000 元 / 笔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A类基金份额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计算举例 例:某投资人投资 3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 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 1.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300,000/( 1+1.20%)= 296,442.69元 认购费用= 300,000- 296,442.69= 3,557.31元 认购份额=( 296,442.69+30.00) /1.00= 296,472.69份 即:投资人投资 3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 30元,则其可得到 296,472.69份 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55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 利息为 55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 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 5,500,000- 1,000= 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 5,499,000+550) /1.00= 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 550元,则其可得到 5,499,550.00份 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 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5,500,000+550)/1.00=5,500,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500,550.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二 、募集 期 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十三 、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于 六个月内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 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在锁定持有期后,相应的基金 份额可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及赎回 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 锁定持有期 为 三 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 及相关业务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相应基金份额的 开放持有期首日起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 及相关业务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规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任一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 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 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