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银行A : 天弘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由天弘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时间:2020年12月12日 01:25:40 中财网

原标题:天弘银行A : 天弘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由天弘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天弘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由天弘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4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38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3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4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48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49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6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68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0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71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72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3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天弘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天弘中证银行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天弘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天弘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后续
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由天弘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天弘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中证银行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天弘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与目标ETF的投
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
契约型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5、目标ETF:指另一只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该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
目标。本基金选择天弘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基金合同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天弘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天弘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至《天弘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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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44、元:指人民币元

4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标的指数:指中证银行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
照本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天弘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基金合同

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
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
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ETF;而
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原
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
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
放式基金,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
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
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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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天弘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天弘中证银行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天弘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天弘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5]1344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弘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7月6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天弘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8日生效。


2020年12月11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天弘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正式成立。基金管理人根据《天弘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将天弘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天
弘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即本基金。


自2020年12月12日起,天弘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
型为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
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基金合同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
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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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
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时。


8、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ETF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时。


7、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ETF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5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基金合同

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
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17


基金合同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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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邮政编码:300203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14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基金合同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
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证券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21


基金合同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年 8月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66.9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基金合同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4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定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
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
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
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由于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变更交易方式、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
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
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28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基金合同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31


基金合同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32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基金合同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4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基金合同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36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基金合同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目标ETF基金份额、
中证银行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
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银行存款、债券、债券
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目标ETF 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标的指
数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数基金。


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日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


基金合同

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于目标ETF的份额。


2、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同时,
还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合以申购目标ETF。因此对
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
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个券时,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他股票进
行替代,以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通过主要采取组合久期配置策略,同时辅之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
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
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
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
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
投资。


5、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
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
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投资时机、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42


基金合同

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

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
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
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43


基金合同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
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
44


基金合同

产;同时,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1)、(2)、(10)、(18)、(19)、(21)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21)项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项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换为联接基金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投资目标ETF、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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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银行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银行指数由中证全指指数成份中归属于银行二级行业的全部股票组成,
反映了沪深A股市场中银行业股票的整体表现,并为指数化产品提供新的标的
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银行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中证银
行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
人认为中证银行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
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
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规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
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
跟踪,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目标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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