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新增长A : 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0年12月第1次更新)
原标题:国投新增长A : 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0年12月第1次更新) 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20 年 12 月第 1 次更新 )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渤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2015年6月2日证监许可[2015]1117号文注册募集,原基金合同已于2015 年6月19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27日证监许可[2018] 536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5月1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国 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相关事项的议案》。变更注册 后的《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投瑞银新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2018年5月14日起生效。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于2019年5月8日发布《关于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 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增设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原有基金 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合规性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其他风险,等等。其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 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 (含存托凭证)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 0%-95%。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每个交易日日终,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上述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 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 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 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存托凭证)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 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 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管理人信息及参与存托凭证投资相关内 容,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 估值方法等,并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本招募说明书 其他 所载内容截止日 期为 20 20 年 10 月 23 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 20 年 6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 ................................ ................................ ........................ 1 二、释义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7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 24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2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33 八、基金的投资 ................................ ................................ ................................ ................................ ........... 44 九、基金的业绩 ................................ ................................ ................................ ................................ ........... 60 十、基金的财产 ................................ ................................ ................................ ................................ ........... 62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 ................................ ................................ ... 6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8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7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7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74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 8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8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8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10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12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2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123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 ..... 124 一、绪言 《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及《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投瑞银新增长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指《 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投瑞银 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9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销售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 《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 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 5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1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3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 销售机构:指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5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6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7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8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9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0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1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三 个月 3 2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 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 然数 3 6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7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8 、 《业务规则》:指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 9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2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4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4 5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6 、 元:指人民币元 4 7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8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9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 值 50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1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3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 4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 5 、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 6 、销售服务费:指从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 7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简称“指 定报刊”)和 / 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5 8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 究所干部、研究室副主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副主任、主 任,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 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 公司总经理,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私募融资部主管、 董事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销售部及研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总 监,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任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 部社保所。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 理硕士。现任瑞银慈善基金会董事,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大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董事会委员,哈佛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 发展银行行长,渣打银行台湾分行行长,台湾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花旗银 行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宏利投信台湾地区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 信投信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 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及证券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北京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山东 鲁中律师事务所、威海市永达高技术总公司。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北京海问创业新技术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外名人文化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皇冠环球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本地公司)、爱 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会 计系副教授、北京海问咨询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 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兼任上海航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 生物工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资 产管理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理 职位。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道分公 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部一级投资经理。 欧阳高文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 产品经理、高级产品经理、部门总监助理、部门副总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产品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宏利投信台湾地区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 信投信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 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刘凯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国投瑞银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 助理、督察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 顾问,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 靳赟女士,副总经理,中国籍,管理学学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部董事总经理,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北京电力华商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法律部部门经理,也曾任职于中国有色集团非洲矿业公司赞比亚谦比希公司。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投瑞银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 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兼董秘,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 监察稽核部及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刘艳梅女士,首席国际业务官,中国籍,复旦大学及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国际) 硕士。兼任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国际业务部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兼国投瑞银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法务主管, 天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信贷管理部 法律顾问。 冯伟女士,首席运营官,中国籍,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经济学硕士。 兼任运营部部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 部副总监、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部部门总经理兼深圳分公司负责人,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湖南 省税务学校教师。 章国贤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历。 兼任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副总监, 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 工程师、项目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研究部部门总经理,中国籍,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士,11年证券从业 经历。2008年9月至2012年5月任国海证券研究所分析师。2012年5月加入国投 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8月4日任国投瑞银核 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8月5日至2014年12月3日任 国投瑞银稳健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3日任国投瑞银新机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7月7日至2014年12月3日任 国投瑞银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6月2日 起担任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1日起 兼任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6日起兼任国投 瑞银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10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瑞 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0月27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新机 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于2015年2月5日至2016年12月 16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于2014 年12月4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于2015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23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新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7年2月8日至2018年10月10日 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5年2月4 日至2018年12月21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于2016年6月2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优选收益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5年5月19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 精选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6年8月6日至2019年5 月6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和盛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狄晓娇女士,2017年5月20日至2019年10月14日; 刘钦先生,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8月1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王彦杰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奇贤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 王建钦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资产配置部部门总经理 孙文龙先生:基金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达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研究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总经理,投资经理 吴翰先生: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 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 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 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 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 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 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 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 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 审查等工作。 ③风险管理部是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合规与风险自我 管理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公司层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细致地开展风险管理 工作。风险管理部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包括对公司各类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对公 司日常运营进行风险管理等。 ④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银行”)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肆拾肆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 号 联系人:郭晓磊 联系电话:022-58314934 发展概况: 渤海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订以来,唯一一家全新成 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12家同类银行中最为年轻,具有显著的后发优势, 同时也是中国唯一一家外资银行参与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渤海银行2005年12月30日成立,2006年2月正式对外营业,经历了第一个 五年规划的初创期和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发展期,正在实施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确立了 成为“最佳体验现代财资管家”的发展愿景。自成立以来,在公司治理、经营管理、 业务产品、商业模式和科技支撑体系创新上进行了不懈探索,实现了资本、风险和 效益的协同发展。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渤海银行资产总额达人民币11131.2亿元,较上年末 增长7.6%;实现净利润达83.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7.7%;不良贷款率约1.78%。 截至2019年末,渤海银行已在全国设立了33家一级分行、30家二级分行、127家 支行、54家社区小微支行,并在香港设立了代表处,下辖分支机构网点总数达到245 家,网点布局覆盖了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及中西部地区的重点城市。 渤海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2019年“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位 列第178位,较前一年提升9名;2019年,在各类媒体和行业组织评选的奖项中, 渤海银行分别获得《21世纪经济报道》“2019年度金融科技银行”奖、每日经济新 闻网“年度卓越财富管理银行”奖、《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风险数据与分析技 术实施”奖、《银行家杂志》“十佳区块链应用创新”奖、《中国经营报》“2019 年度财富管理”奖及“卓越竞争力消费金融银行”奖、《中国证券报》“2018年度 金牛理财银行”奖等多项殊荣。 2、主要人员情况 屈宏志先生,男,1969年8月出生,高级经济师,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管 理学博士学位。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资产保全部 兼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南开支行行长、和平支行行长,天津市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党委委员,江苏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本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 行长。 李毅先生,渤海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经济师,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国银行,曾任中国银行 北京市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信贷风 险总监。现任渤海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 周浩宇先生,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先后任职于中国银行、汇丰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从事公司业务工作。2006年加入渤海银行至今,历任渤海银行北京 分行风险总监、渤海银行大连分行副行长,现任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渤海银行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市场营销、产品及业务推动、托管运作、稽 核监督、需求与运维、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六个团队,配备有人员70余人。部门全体 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占比95%以上,高管人员和团队 负责人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渤海银行于2010年6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2011年5月3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渤海银行 始终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和金 融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并依据不同客户的需求,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服务和增值服务,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目前,渤海银行托管业务已涵盖信托计划保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客户资金托管、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交易场所金融产品托管、资管运营外包服务等业务品种。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 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稽核监督团队,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工作的职权和 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全面、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全程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业内普遍使用的基金监控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 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A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贾亚莉、李沫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徐志斌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胡馨文 客服电话: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胡馨文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6)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电话:010-58328971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马牧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7)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长阳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80358523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www.jjmmw.com 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屠彦洋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820 传真:02168596919 联系人:周天雪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 法人代表: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1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1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4)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020-89629066 公司官网:www.yingmi.cn 2、C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贾亚莉、李沫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021 - 65370077 传真: 021 - 58350979 联系人:张巍婧、卢夏青 客服电话: 400 - 820 - 5369 公司网站: https://www.jiyufund.com.cn/ 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电话: 021 - 20665952 传真: 021 - 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3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 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 0755 - 82558305 传真: 0755 - 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 95517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联系人:冯伟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黄拥璇 联系人:昌华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5年6月2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5]1117号文注册募集。 2015年6月15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878,747,376.75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624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19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27日证监许可[2018] 536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5月1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投瑞银新增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相关事项的议案》。变更注册后的《国投瑞 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2018年5月14日起生效。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自 201 5 年 6 月 25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 定额 业务 , C类基金份额自 201 9 年 5 月 8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 额 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在国投瑞银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在不低于 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该 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人赎回各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 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基金份额下限的 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 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 定请参见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 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 各类 基金份额时收取。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基金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 费用;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本基金从C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根据投资人申购金额的大小,将申购费用划分为三档: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0.60 % 1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30 % 500 万元 ≤M 1000 元 / 笔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基金赎回费率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