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ETF : 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0年12月14日 09:55:35 中财网

原标题:环保ETF : 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
......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1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
..........
17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3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
..........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52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2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0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
..........................
72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
..............................
7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74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
..........................
75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76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
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
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中证环保
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
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上交所《业务细则》: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
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7、
ETF联接基
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
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6、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7、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
销售机构:指
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
直销机构:指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

,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31、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33、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
登记
结算
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
算业务


35、
登记
结算
机构:指办理登记
结算
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
结算
机构为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
基金账户:指登记
结算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4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4、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4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
《业务规则》: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放式
指数
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
的行为


51、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2、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4、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及其未
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5、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6、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
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
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60、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
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
元:指人民币元


64、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
额之日


66、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
份额折算日
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4、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
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标的指数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
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投
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不含)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
有。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活期
存款利息。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应予以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提前公告。



二、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
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
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
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亿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
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
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
其他情形。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
3、
4、
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以中证环保产业指数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
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并委托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
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
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
法参照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办理基金
申购、赎回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在
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管理
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正常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
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进行更新。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
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
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
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
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
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数量
或比例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
对价
、费用
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



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
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
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
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见招
募说明书。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正常进行投资管
理或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
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
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
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当一笔新
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
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9、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4、
5、
6、
9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对价
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4、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正常进行投资管
理或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
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
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基金
份额
的非交易过户
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联接基金是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
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如果本基
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本基金上市之前,联接基金可以用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
申购赎回的具体办
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
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
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6、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
订书面委托代理协
议。



十一、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
-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设立日期:
2003年
8月
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91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2688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0-839366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不产生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结算
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投资人申购或赎回之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应收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年
10月
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转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
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
[1979]72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对价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
款项和认购股票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
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未来,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则: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
务的规则;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
和计算方法;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



10)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
算和公告的时间或频率;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款第(
2)项、或者

2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开。



3、在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
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