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扬景明一年混合 : 鹏扬景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鹏扬景明一年混合 : 鹏扬景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鹏扬 景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20年 12月 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 鹏扬 景明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20]3296号 )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投资人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 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和其他风险等等。此外, 本基金以 1.00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4、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本基金可能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5、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期货采用保证金交 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关行情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6、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 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 面临港股通交易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 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 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 等 。 具体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 7、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如果投资, 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价 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 、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风 险 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8、 本基金对于认购 /申购 /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持有期,持有期为 365天。投资 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自份额确认之日起至少持有满 365天。对于持有未满 365天的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 。 9、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基金合同》。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1、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12、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 , 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 ”章节 。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 基金管理 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 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55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 6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9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7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73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式 ................................ ......................... 7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76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7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2 第一部分 绪言 《 鹏扬 景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以及 《 鹏扬 景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 基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扬 景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鹏扬景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鹏扬景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鹏扬景明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鹏扬景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扬景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鹏扬景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 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 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 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 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 息查询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经 中国证监会 或者其 派出机构注册,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 受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 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起始 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之日;对于每份转换转入份额的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转换 转入确认之日 35、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之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之日(对转换转入份 额而言)起满 365天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 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 :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 媒 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120号 3层 3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号中化大厦 16层 邮政编码: 10004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日期: 2016年 7月 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4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 张妍 联系电话: 010-68105888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范勇宏先生: 经济学博士,现任香山财富研究院理事长,鹏扬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长,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汉 青经济研究院及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兼职教授。曾任华夏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华夏基金 (香港)管理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资产 管理公司首席投资执行官。曾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 副会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副会长。 杨爱斌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 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 姜山先生:董事,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华石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鹏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北京美中宜和医疗管理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安达 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美国 Sara Lee 公 司内部审计师、瑞银投资银行董事、高盛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美国德州太平洋集团董事 及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李刚先生:董事,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 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交易员、资金营运部高级交易员、金融市场部处长、副总经理。 邱峻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波士顿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信达金誉(上海)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美国纽约分所高级审计师、高级经 理、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经理、蓝山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鹤菲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斯坦福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哲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国 际学院金融学教授。历任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美联储芝加 哥银行访问经济学家、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访问学者、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 管理部访问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汉青研究院金融系副教授、副系主任。 董克用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 授,兼任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及深圳品 生医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董事。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院长、中国人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李正强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 院研究员。曾任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副处长、基金处处长、基金监管部副主任、主任、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副总经理、大连商品交易所党委副书记、 党委书记、总经理、 理事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徽先生:监事,江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钰资本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伙 人、首席风控官。历任中国华晶电子集团会计、爱韩华电子(无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江苏苏亚会计师事务所南方分所审计经理、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无锡东林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王徽先生现担任北京注 册会计师协会经济责任审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及北京总会计师协会理事。 吉瑞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监。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审计部审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风险咨询部助理经理及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曹铮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历任国家电网公司监察局文员、 北京科舵整合创意咨询有限公司 人事助理、索尼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微软亚洲研究院人事经理、北京鹏扬投 资管理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刚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交易 员、资金营运部高级交易员、金融市场部处长、副总经理。 朱国庆先生:副总经理 兼 股票首席投资官,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富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中国股票投资 总监、上海六禾 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权益投资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中国股票董事总经理 /投资组合管理总监。 宋震先生:督察长 兼首席信息官 ,北京大学数学学院理学学士,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 学双学士,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工学硕士,曾任 Schlumberger Ltd工程师、龙翌创富 顾问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主任科员。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李刚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 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交易 员、资金营运部高级交易员、金融市场部处长、副总经理 。 现任 鹏扬聚利六个月持有 期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1 月 20 日起任职)、鹏扬景沃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3 月 16 日起任职)、鹏扬景恒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4 月 21 日起任职)、鹏扬景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20 年 6 月 24 日起任职) 、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20 年 11 月 4 日起任职)。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 1)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华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理学学士, CFA、 FRM。 历任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研究员、金融市场部固定收益总经理,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衍生品策略部总经理。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刚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交易 员、资金营运部高级交易员、金融市场部处长、副总经理。 陈钟闻先生:现金管 理部总经理,北京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北京鹏扬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交易主管、投资经理。 ( 2)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朱国庆先生: 副总经理兼股票首席投资官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复旦大学经 济学硕士。历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富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高级副总裁 / 中国股票投资总监、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权益投资总监、富兰 克林邓普顿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国股票董事总经理 / 投资组合管理总监。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刚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交易 员、资金营运部高级交易员、金融市场部处长、副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 事职能,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 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 务运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对公司风险 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 , 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基 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基金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确定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原则,决定基金投资的程序与权限设置,审定基金的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方案及设定基金投 资的限制性指标等。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2)风险评估 董事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负责对公 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总经理下设风 险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监测、评估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审议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与风险管理流程,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 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公司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 程及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授权控制、自我控制、职责分离、实物控制、业绩评价、资产分离及监察 稽核等程序或措施。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 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详实的操作流程、 明确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务 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 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反馈和监督。 ( 4)信 息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 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内 部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的业务活动及岗位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 1992年 6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 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党 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 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 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 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 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刘金先生,现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 委委员、执行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伦敦代表处代表,山东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党委 委员、副行长,工银欧洲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兼中国工商银行法兰克福分行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毕业于山东大学英语语言文学专业,获文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 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0年 9月 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 199 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4173.63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 业年金基金、 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 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 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 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 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 位 ,不留任何死角。 (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 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 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 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 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 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 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 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 大银行 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 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 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 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 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邮件、 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1)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 9号院 5号楼 1401-140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686688 联系人:宋依琳 传真: 010-81922890 ( 2)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客服电话: 4009686688 官方网站: www.pyam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号中化大厦 16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686688 联系人:韩欢 传真: 010-819228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陈颖华 联系人: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电话:( 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联系人:贺耀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 鹏扬 景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20]3296号)注册 募集。 一、基金名称 鹏扬 景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所定义的一年持有期为 365 天。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 / 申购 / 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 满 365 天。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之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之日(对转换 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满 365 天。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自份额确认 之日起至少持有满 365 天。对于持有未满 365 天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 认。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 发售。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 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 六、募集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八、 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 1、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 1 ) 本基金 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0.8 0 % ,且随认购金额 的增加而递减 。 本基金通过对直销柜台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 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 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 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 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特定群体认购费率 如下表所示: 认购 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 100 万 0. 08 % 100 万 ≤M < 500 万 0. 04 %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 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 100 万 0.80 % 100 万 ≤M < 500 万 0.40 %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实行费率优惠。具体请 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2 )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人 多次 认购 基 金份额的 ,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 1)基金认购采用 “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 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 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 某投资人 (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期利息为 10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80%,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0.80%)= 99,206.35元 认购费用= 100,000- 99,206.35= 793.65元 认购份额=( 99,206.35+ 100) /1.00= 99,306.35份 即:该 投资人 (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基金 份额 99,306.35 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举例: 某投资人 (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万元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假设认购期利息为 10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08%,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0.08%)= 99,920.06元 认购费用= 100,000- 99,920.06= 79.94元 认购份额=( 99,920.06+ 100) /1.00= 100,020.06份 即:该 投资人 (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万元在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可得到基金份额 100,020.06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 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的义务,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 通)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5万元,追加购买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在基金募集期内,登记机构对单一投资人确认的 累计 认购份额 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确 认总份额的 50%,超过部分的认购份额,登记机构不予确认。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未 满 365天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 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举例说明:假设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请于 2021年 6月 29日确认,则 其持有期自 2021年 6月 29日起计算,至 2022年 6月 28日持有满 365天,自 2022 年 6月 29日起基金管理人可对该投资人的 该笔基金份额的 赎回申请予以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65天后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未满 365天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将不予确认。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登记机构只办理持有期届满的到期份额赎回。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 的部分,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 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若单个投资人某笔申购后 导致该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笔申购部 分确认或不予确认,以确保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低于50%。基金管理人可 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 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购买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万 元,追加购买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或采用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每类 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本基金账户最低余额为10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 在销售机构托管的余额不足1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计算方式 1、申购费率 ( 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00%,且随申购金额 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通过对直销柜台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 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 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 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 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 100万 0.10% 100万 ≤M< 500万 0.05% M≥500万 每笔 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 100万 1.00% 100万 ≤M< 500万 0.50% M≥500万 每笔 1000元 ( 2)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投资人一天内有多笔申购 的 ,须按每次申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3、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 某投资人 (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当日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1.00%,则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1+ 1.00%)= 99,009.90元 申购费用= 100,000- 99,009.90= 990.10元 申购份额= 99,009.90/1.0160= 97,450.69份 即: 该 投资人 (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其可得到 97,450.69份 基金份额。 举例: 某投资人 (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万元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 金,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对应申购费率为 0.10%,则可得到的基 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1+0.10%)= 99,900.10元 申购费用= 100,000- 99,900.10= 99.90元 申购份额= 99,900.10/1.0160= 98,326.87份 即:该 投资人 (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万元在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可得到 98,326.87份基金份额。 出现巨额赎回时,申购份额 的 计算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 某投资人 持有 370天后赎回本基金 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7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 1.0175= 101,750.00 元 净赎回金额= 101,750.00元 即:该投资人持有 370天后赎回本基金 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7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750.00元。 出现巨额赎回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巨额赎回的条 款执行。基金合同生效后,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