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利得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A : 西部利得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0年12月17日 18:15:51 中财网

原标题:西部利得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A : 西部利得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西部利得
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1月11日证监许可
【2020】3017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
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
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1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或转换转出。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
方可提出赎回申请。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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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部分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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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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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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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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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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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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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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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
、解冻和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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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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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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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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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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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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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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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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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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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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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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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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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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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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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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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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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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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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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西部利得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部利得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西部利得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西部利得量化
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西部利得量化优选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西部利得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西部利得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
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西部利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最短持有期限:指自投资者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后最短的持有时间。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而言,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
份额而言)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期间。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
出业务

44、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
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11

02

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11



法定代表人:
何方


成立时间:
2010

7

20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叁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
陈眉媚


联系电话:
(021)385728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8,500,000


51%


利得科技有限公司


171,500,000


49%


合计

350,00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何方先生:董事长

何方先生,董事, 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专业。18年证
券从业经历。历任汉唐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投资经
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西部证
券总经理助理兼上海第一分公司总经理。2010年起任西部证券副总经理。2017


年3月至9月代为履行西部证券总经理职务。2017年9月起任西部证券总经理。

自2019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贺燕萍女士:董事

贺燕萍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
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3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主
管、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
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
8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15年11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李兴春先生:董事

李兴春先生,董事,博士。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学位。

曾任携程旅行网高级总监,富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泛亚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执行副总裁,西部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利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现任利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陈伟忠先生:独立董事

陈伟忠,教授,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获管理学
博士学位。长期从事金融研究及管理工作。1984年起历任西安交通大学教研室
主任、系主任、博导,同济大学经管学院现代金融研究所所长。现担任同济大
学经济金融系主任、同济大学上海期货研究院院长、应用经济学学术委员会主
任、中国金融学会金融工程分会理事、上海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沈宏山先生:独立董事

沈宏山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曾任
君安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收购兼并部门业务董事,
方正证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等职务。爱建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辰光医疗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安信证券内核委员。现任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
伙人。


严荣荣女士:独立董事


严荣荣,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美国纽约大学法
学院。曾任Gless Lutz & Partner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和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2、监事会成员

陈曦女士:监事

陈曦女士,监事。毕业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会计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
西部证券漕东支路营业部综合岗、西部证券西江湾路营业部大堂经理、西部证
券上海第一分公司风险控制部经理。现任西部证券合规管理部合规风控经理。


谢娟女士:监事

谢娟女士,监事。毕业于四川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
银行重庆市分行助理风险经理、南洋商业银行总行风险主任。现任公司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


何晔女士:监事

何晔女士,监事。毕业于复旦大学应用数学专业。曾任友邦保险公司中国
区呼叫中心副总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部呼叫中心主管、客服部副
总监(主持工作),现任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何方先生:董事长

何方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专业。

18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汉唐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
投资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西部证券总经理助理兼上海第一分公司总经理。2010年起任西部证券副总经理。

2017年3月至9月代为履行西部证券总经理职务。2017年9月起任西部证券总
经理。自2019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3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
主管、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8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15年11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赵毅先生:督察长

赵毅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专业,2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处职员、北京市波姆红外
技术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股票分析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2015年12
月加入本公司,历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自2016年9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艾书苹先生:首席信息官

艾书苹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毕业于美国得克萨斯大学达拉斯
分校计算机科学专业,1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美国达拉斯西南医学中心高级
网络与系统工程师,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高级系统管理员,美国
国际集团下属美亚财产保险公司高级系统分析师, 2008年5月起担任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4年9月
起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于2018年10月加入本公
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9年6月起作为公司总办成员,分管信息技术
部和基金运营部工作,自2020年10月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盛丰衍先生,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7年
证券从业年限。曾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助理、上海光大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2016年10月加
入本公司,现任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起担任西部利得中证50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自2018年7月起担任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
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自2018年12月起担任西
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9年3月起担任西
部利得量化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0年6月起担任
西部利得创业板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宇先生,总经理助理、公募投资部总经理。

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14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交易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经理。2016年9月起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专户投资
部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公
募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严志勇先生,公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
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9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上海强
生有限公司管理培训生、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主
管。2017年5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奇先生,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权益研
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财政学专业。8年证券从业年限。

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高级分析师,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20年6月
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权益研究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张可先生,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硕士毕业于上
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16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建设银行洛阳分行业务主
管、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与海外销售部副总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证券机构部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中心联席总经理,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创新投资部总监。2020年2月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荟女士,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毕业
于辽宁大学应用数学专业。12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群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员。2014年1月加入本公司,曾任研究员,现任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
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韩丽楠女士,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英国约克大学
经济与金融专业。16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渣打银行国际管理培训生、诺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元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5
年5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机构部副总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陈保国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
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11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西藏同信证券有限公司
研究员、上海嘉华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员。2016年1月加入我公司,现任研究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盛丰衍先生,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计算
机应用技术专业。7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助
理、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
研究员。2016年10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心
峰先生,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数量金融专业。8年证券从
业年限。曾任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交易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员。2016年11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张翔先生,机构部联席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
业于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概率、风险及统计专业。14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
上海汇富融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派杰亚洲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及
产品协调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2017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机构部联席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周帅先生,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混合资产投
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11年证券从业年限。

曾任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高级交易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江苏银行投行与
资产管理总部团队负责人,交银康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2020年6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控制体系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合理地评价和控制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
的发展规划,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在
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所形成的风险导向型的内部控制系统。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6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在内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
是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
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规定是制订各
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
)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而确定的方针和策略,是内部控制纲领性文件,对制订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起着指导性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
总称;


3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
资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紧急应变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等;


4
)部门管理制度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内部管理的具体说明,包括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
责任及操作规程等;


5
)各项具体业务规则是针对公司的某项具体业务,对该业务的操作要求、
流程、授权等作出的详细完整的规定。




3
)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
通及内部监控。



1
)控制环境


公司设立
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各专
门委员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贯彻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行使决定公司经营和投资方案等重大职权。公司设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总经理的领
导下运行,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
规情况及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2
)风险评估


A
、董事会下属的合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以协助董事会确定风险管理
目标,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确保公
司规范健康发展;


B
、公司经营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向总经理负责,负责对基金投资风险
控制及公司运作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公司面临的风险事项
将导致公司在承担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
的任何组合损失,以及对商业机会、运营基础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影响,具
体包括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识别、监控与管理公司
整体风险;


C
、公司经营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基金产品及各投资品种
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采用风险量化技
术和风险限额控制等方法把控基
金投资整体风险;


D
、各业务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
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各业务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对业务风
险进行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措施并实
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3
)控制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从组织结构、操作流程及报告制度等多种管理
方式入手,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A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
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C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
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
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保障信息
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5
)内部监控


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组成,监督系
统通过其监督职能的行使确保公司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合法、合规、高效地运
作。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
司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自查,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4
)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包括如下:


1
)内控制度设计检测;


2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3
)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4
)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5
)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
)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2
)第二层次为总经理、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


3
)第三层次为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


4
)为了有效地控制公司内部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建立第一道监控防线。

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的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
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同时,监察稽核部对于日常操作中发现的或认为
具有潜在可能的问题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向风险控制
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形成
第二道监控防线。督察长在工作上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会负责,并将检查结果
汇报合规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形成第三道监控防线。



2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
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2,489,127,138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
长;招商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
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
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
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刘金先生,现任中国光大银行党委副书记,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
委委员、执行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伦敦代表处代表,山东分行国际业务部
总经理、党委委员、副行长,工银欧洲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兼中国工
商银行法兰克福分行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分行
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毕业于山东大学英语语言
文学专业,获文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
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
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共191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4527.09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
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
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
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
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
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
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
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
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
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
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
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
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
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
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
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电子交易平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11

02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11楼


法定代表人:何方

联系人:陈眉媚

客服热线:400-700-7818

网址:www.westlead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11层02、03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11楼


法定代表人:何方

电话:(021)38572888

传真:(021)38572750

联系人:张皞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7-818;(021)3857266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2212 2888

传真:(021)6288 1889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张楠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20年11月11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20】3017号文件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1年的
“最短持有期”,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而言,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
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
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1年后的年度对日
的前一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期间为最短持有期。基金份额在最短
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方可
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
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该等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提前公告。


八、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费率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需要交纳认购费,认购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80%

200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所交纳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
费用(如有)和净认购金额。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对于适用比例费率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
率为1.20%,认购利息为19.76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19.76)/1.00=98,833.9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为19.76
元,可得到98,833.99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为
19.76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00+19.76)/1.00=100,019.7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为19.76
元,可得到100,019.76份C类基金份额。


4.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及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每笔追加认
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元(含认购费),每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
费),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机构及电子交易平台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


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
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如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并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或管理人网站公示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开始办
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
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及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申购时,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
申购费)。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含申购费),
每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已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
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
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含当日)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200万元

1.2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每笔基金份额持有期满一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方可就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含当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不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1.50%,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申购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9,383.07份A类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申购C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9,523.81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某投资人在某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赎回该笔基金份
额10,000份,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800=12,800.00元

即:投资人在某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赎回该笔基金份额
10,000份,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2,8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的,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当日的赎回款项。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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