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欣睿混合A : 海富通欣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海富通欣睿混合A : 海富通欣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海富通欣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 ................................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 12 五、基金财产 的保管 ................................ ................................ ................................ .................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 .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 26 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 33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 ..................... 35 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3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 4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 4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 43 十五、禁止行为 ................................ ................................ ................................ ........................ 4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48 十七、违约责任 ................................ ................................ ................................ ........................ 5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 ................. 5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 53 二十、其他事项 ................................ ................................ ................................ ........................ 5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 ................................ ......... 55 鉴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海富通欣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拟担任海富通欣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海富通欣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 管人; 为明确海富通欣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海富通欣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 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设立日期:200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650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颖 成立日期: 1987 年 11 月 23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20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1120962.9836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 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征用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服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与 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 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50% ,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比例占股票投资比例的 0% - 50% ,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 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 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 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对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50 % ,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投资比例的 0 % - 50% ;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13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 10 )、( 14 )、( 15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前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项下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 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 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 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 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 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 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将上述资料书面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应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以书 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 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电话提醒的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二 )基金 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为履行上述关联交易管控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其更 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 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 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对方电话或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要求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 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登记机构开 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充分的协助与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 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 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公司 ”)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 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 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 需资料。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 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及时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不少于 法律法规的规定 。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已出 具统一授权书的除外)。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 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有效时限。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并经录音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在电话确认 的时点或授权文件载明的时点(两者以孰晚者为准)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授权 文件生效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 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确认的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录音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通过录音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 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 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 核和审批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收 款人、收款账号、收款银行、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 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如因基金管理人自 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 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 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 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 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托管人赔偿由 此造成的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 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并经录音电话 确认后,授权文件即在电话确认的时点或授权文件载明的时点(两者以孰晚者为 准)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指令授权变更生效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指令授权书原件 寄送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 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买卖的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 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负责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 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 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 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配合完成交易单元的合并清算事宜,基金管理人在 交易前应确认相关合并清算事宜已办结。若基金管理人在合并清算办结前交易, 则相关的交收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 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 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或中登公司”)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 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基金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限 额,基金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基金财产支付利息。 2)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基金财产T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圳 分公司T+1DVP卖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T+1日的可用头寸,即 该笔资金在T+1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T+2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3)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 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基 金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 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 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中 登公司根据结算规则,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 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4)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且未 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申请 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出具 书面确认文件。 (2)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T+0非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T+0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深圳公司债 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基金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14:00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录音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 2)鉴于目前中国结算公司仅对前述部分交易品种采取可由托管银行指定不交 收的模式,并且中国结算公司对T+0资金划款的时效性要求高,因此,为确保基 金托管人各托管产品交易交收的顺利完成,基金管理人在此申明如下:“一旦出 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托管人。对于中国 结算公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 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对于中国结算公司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 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14:00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同时将 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录音电话确认,以保 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 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托管基 金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并最终占用基金托管人所托管其他产品 在中国结算公司的备付金而交收成功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日终前补足交收款项,并 承担可能造成的损失;若是占用了基金托管人其他托管产品存放中国结算公司的 备付金而导致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的,所有损失将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同时,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管理人追索利息 的权利。 4)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基金管理 人承诺若由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过错而导致本托管基金交易交收失败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对于基金采用T+0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收的收 款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14:00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录音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托管基金 资金托管账户。 (3)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T+N非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 完成基金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国结 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应于 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 录音电话确认。 (4)基金财产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品种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 足额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T+0日14时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并确保指 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 赔偿引起基金托管人其他托管产品交收失败的损失以及赔偿因占用基金托管人在 中登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留印 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录音电话 确认。如果银行间中 债综合业务平台或 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 3 、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 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 录音电话 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 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 、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 本基金 在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 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 金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 本基金 在托管专 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1 、 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 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 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 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数 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五)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 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每 个开放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 的准确、完整。 4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 包括电 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 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 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 六 ) 申赎净额结算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 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 全 额 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5: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 收日 9 : 3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 12:00 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 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 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七)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 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2 、估值方法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 4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5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 6 )同一股票或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 交易的,按股票或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任一类基金份额的 错 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发生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各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 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 2 )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错误,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出错且给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给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各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 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 、外汇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 或港股通临时停市 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具体复核期限可根据情况由双方协商确 定以确保相关报告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披露。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 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各类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 基金不同份额类别基金份额, 其分红相互独立、互不影响;投资者不同基金交易账户设置的基金分红相互独立、 互不影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 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有权机 关的要求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 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 履行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 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规定媒介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相关规定 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 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