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稳健策略混合 : 金信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6次更新)

时间:2020年12月18日 10:55:47 中财网

原标题:金信稳健策略混合 : 金信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6次更新)






金信
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20
年第
6
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金信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9年6
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978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
12月1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
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
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
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中高风险特征的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
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运用其固有资金及基金经理运用自有资
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经理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
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经理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
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
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


同期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
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
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的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更新对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部分进行了更新,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2月16日。如无特殊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余内容截止日为
2020年9月1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未经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6月30日。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113

第一部分 绪言

《金信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信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信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任
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信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信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信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信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信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信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如有)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募集资金中发起资
金不低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开放式基金

5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0、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502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日期:2015年7月3日

电话:0755-82510220

传真:0755-82510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900-8336

联系人:陈瑾

注册资本:壹亿元

管理基金情况:目前公司旗下管理多只公募基金:包括金信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转型创新成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智能中国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信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深圳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金信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金信消费升级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金信民
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信民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

深圳市卓越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4%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1%

深圳市巨财汇投资有限公司

28.5%

殷克胜



6.5%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20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任安
徽经济干部管理学院研究室主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经理、副总经理,安
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监事长,安徽国元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委员。


殷克胜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任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权益及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王德先生,董事,曾任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产品经理、上海浦发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南山支行综合部经理、深圳市不动产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卓越金融控股
集团执行总经理。


宋思颖女士,董事,曾任北京普天太力通讯公司市场部主管、搜狐公司公关总监、金鹰基
金管理公司品牌电商部总监、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李常青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1993年7月加入厦门大学工作,先后曾在
管理学院工商管理教育中心、管理学院财务学系担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职务,并从
1999年起兼任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主任、主任、财务学系主任。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高级经理教育中心主任。


鲁炜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科技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曾任安徽蚌埠手表厂副科
长、安徽蚌埠职工大学教师、安徽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现任中国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统计金融学
副教授、院长助理。


王苏生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国际金融法法学博士,民主党派成员,10余年资本市场
从业经验,曾任君安证券项目经理、特区证券营业部经理、英大证券营业部经理、中瑞创业基
金公司总经理,现任南方科技大学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吕才志先生,监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10余年审计从业经验,曾任中国南玻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审计项目经理,现任卓越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管理部副总经理。


朱斌先生,监事,中共党员,武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近10年信息技术从业经验,曾任恒
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
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殷克胜先生,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权益及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席。


宋思颖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历任北京普天太力通讯公司市场部主管、搜狐公司公关总
监、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品牌电商部总监、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金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几高先生,督察长,博士。历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控经理、上海东方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风控专员、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与风控部总监、财
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总监、歌斐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中心高级董事。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二)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谧先生,中国人民大学应用数学硕士。2008年9月起历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
融工程研究员、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策略分析师、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量化投资经
理、深圳铸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监、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金信基金管理公
司投资人员。2018年3月起任金信转型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9年8月起任金信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
起任金信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孔学兵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多年证券自营与资产管理投资经历,历任南京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高级投资经理,资产管理总部高级投资经理,资产管理业务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投资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中融基金权益
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2020年2月加入金信基金,2020年9月起任金信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殷克胜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总经理。


刘榕俊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孔学兵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投资部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殷克胜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总经理。


周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基金经理。


刘榕俊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承
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
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
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


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
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
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
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
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
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
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
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
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
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
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
本职能为:

1)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2)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控
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3)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4)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5)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6)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工
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7)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8)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9)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
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
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
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1)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2)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3)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4)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5)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
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1)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
后审查方案;

2)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3)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4)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公司各部门
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

1)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2)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据
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情况

1、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5年11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2人,平均年龄33岁,95%以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
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
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
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
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
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
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
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
至2018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99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
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62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


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
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
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
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
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三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
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
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
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
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
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
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
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
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
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
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
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
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
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
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
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502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联系人:王银玲

电话:0755-83898788

传真:0755-82510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900-8336

网址:www.jxfunds.com.cn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刘秀宇

联系方式: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客服电话:95588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方式:0755-82558103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方式:0571-88911818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方式:021-5450999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方式:021-20665952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s://www.csc108.com/

(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联系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刘阳坤

联系方式:86-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9)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联系方式:0755-29330513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0)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10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张喆

联系电话:13811935936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1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祝红艳

联系电话:0571-22908051

传真:0571-2290599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2)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孙新阁

联系方式:010-89188348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1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孙骏

联系方式: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1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联系方式:021-65370077-268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方式:020-89629066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6)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方式:021-80133597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1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方式: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方式:021-8035874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联系方式:010-61840688

(20)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宋楠

联系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0-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2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增减、
变更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成立时间:2015年7月3日

电话:0755-82510220

传真:0755-82510305

联系人:陈瑾

客户服务电话:400-900-833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15层

负责人:张诚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联系人: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薛竞、陈薇瑶

联系人:陈薇瑶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6】月【4】日
证监许可【2019】978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募集期自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10日
止,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31,368,856.25份,利息结转份额7,849.11份,合计31,376,705.36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535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9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
金额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自合同生效日起不少
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
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2020年1月13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
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的,单个基
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均为10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均为
10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限额为人民币10,000
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均为10,000元。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也不得存在变相规避50%比例要求的情形(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若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持
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则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若某笔赎回导
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
限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具体如下:


费用种类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金额

申购费率

申购费

50万元以下

1.50%

50万元(含)-100万元

1.00%

100万元(含)-500万元

0.30%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7日(含)-30日

0.75%

30日(含)-365日

0.50%

365日(含)以上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从该份额初始登记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个月但少于
6个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
长于6个月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30日
计算。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2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0%=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37.50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


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停止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根据前述“(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在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
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