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启道混合 : 交银施罗德启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交银启道混合 : 交银施罗德启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logo1 交银施罗德 启道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 十二 月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启道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20年10月 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53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实施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信用 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特定风险;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依基金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 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 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在 内的各项风险。 基金投资流动受限证券将面临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 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 等。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 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具体 风险请 查阅 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 风险揭示 ” 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 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 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 招募说明书 “ 风险揭示 ” 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 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 目 录 一、绪言 ................................ ............................ 7 二、释义 ................................ ............................ 8 三、基金管理人 ................................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 46 十、基金的财产 ................................ ..................... 5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6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 6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6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9 十六、侧袋机制 ................................ ..................... 76 十七、风险揭示 ................................ ..................... 7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90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0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2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2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6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127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启道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启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 启道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交银施罗德 启道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 启道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 启道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 启道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 启道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 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 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5 、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 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 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 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 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不开放) 3 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9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 7 、元:指人民币元 4 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 在香港 设 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4 、 规定媒介 : 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 《 信息披露办法 》 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6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7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8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阮红女士,董事长,博士。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 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顺证 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周曦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兼风险管 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 法律合规部、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孙荣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 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广西区柳州 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 谢卫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民盟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历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 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定邦(Lieven Debruyne)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区行政总 裁。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洲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行政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郝爱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历任人民银行稽核司副处长、处长,合作司调 研员,非银司副巡视员、副司长;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巡 视员;汇金公司派出董事。 张子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兼任 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历任证监会办公厅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处长、 行政处罚委员会专职委员、副主任审理员,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黎建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大学工业 工程系荣誉教授,亚洲风险及危机管理协会主席,兼任深交所上市的中联重科集团 独立非执行董事。历任香港城市大学管理科学讲座教授,湖南省政协委员并兼任湖 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交银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交通银行人力资 源部副总经理、教育培训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 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 章骏翔先生,监事,硕士,志奋领学者,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持证人。现 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投资风险主管。历任法国安盛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亚洲风险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渣打银 行(香港)交易风险监控等职。 刘峥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管理培训生、交通银行总行战略投资部高级投资并购 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综合管理经理。 黄伟峰先生,监事,硕士。现任机构理财部(上海)总经理兼产品开发部总经 理。历任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政督导、营销管理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经理助理、西部营销中心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谢卫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地质大学 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副处长、处长、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 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 主管市场规划员,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 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佘川女士,督察长,硕士,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历任华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 监、投资运营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中先生,基金经理。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南京大学工学学士,11年证券投 资行业从业经验。2009年至2010年任野村证券亚太区股票研究部研究助理,2010 年至2013年任中银国际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高级经理,2013年至2015年任瑞银证 券研究部行业分析师、董事。2015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跨境 投资部基金经理。曾任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12月12日 至2019年09月19日)的基金经理。现任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12月12日至今)、交银施罗德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 09月27日至今)、交银施罗德启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0月28日至今) 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谢卫(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马俊(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周海新 联系电话:( 021 ) 6063 7111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 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 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 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 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 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0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000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 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 “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 托管银行”、在2017年及2019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 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 以及 基金管理人 的 网上 直销 交易平台 (网站 及手机 APP ,下同) 。 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 - 22 楼 法定代表人: 阮红 成立时间: 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 021 ) 6105 5724 传真: ( 021 ) 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700 - 5000 (免长途话费),( 021 ) 61055000 网址: 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 fund001 .com 。 2 、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 66275654 传真:( 010 ) 66275654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 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童咏静、朱宏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10日证监许可【2020】2533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 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五 ) 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 人 公开发售 。 募集期间个人投 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和 本基金的 认购业务。除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 1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 1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 自 20 21 年 1 月 25 日 起至 20 21 年 2 月 5 日 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 售 机构相关公告)。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中“七、基金合同的生效”中 的“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 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 2 )销售渠道: 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 ( 3 )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 1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 2 )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 投资人认购 时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 3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 认购 申请 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 得撤销 。 ( 4 )直销 机构 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 已在直销 机构 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 机构 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本基金直销 机构 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销售 机构 接 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如果 销售 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 额高于 1 元,以 该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 5 )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 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 1 )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 格为 1.00 元 / 份。 ( 2 )认购费率 :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 费 用 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10 0 万元(含)至 2 00 万元 0 .8% 20 0 万元(含)至 5 00 万元 0 .3%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元 )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认 购的养老金客户 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 实施 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 )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4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 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养老 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特定认购费率如下: 认 购金额(含 认 购费) 特定认 购费率 10 0 万元以下 0.48% 10 0 万元(含)至 2 00 万元 0 .3 2 % 20 0 万元(含)至 5 00 万元 0.06%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元 ) 每笔交易 1000 元 基金 认购费用 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 金额 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 金额 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 = 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总金额 / ( 1+ 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 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总金额 - 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本基金 100,000 元, 且该认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10.00 元,认购费率为 1.2% ,则可认购基金份额 为: 认购总金额 =100,000 元 净 认购金额= 100,000/ ( 1 + 1.2% )=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 98,814.23 = 1,185.77 元 认购份额= 98,814.23/1.00 + 10.00/1.00 = 98,824.23 份 即: 该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投资本基金 100,000 元,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 10.00 元, 则投资 100,000 元本金可得到 98,824.23 份基金份额。 例 二 :某 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投资本基金 100,000 元,且该 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认购费率为 0.48 % ,则可 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 =100,000 元 净 认购金额= 100,000/ ( 1 + 0.48 % )= 99,522.29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 99,522.29 = 477.71 元 认购份额= 99,522.29 /1.00 + 10.00/1.00 = 99 , 532.29 份 即: 该 养老金客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投资 100,000 元 , 假定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为 10.00 元 , 可得到 99 , 532.29 份基金份额。 4 、认购的程序 (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 2 )认购款项支付:投资 人 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 、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 销售 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 机构 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 认,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 的确认登记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6 、 募集 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 门 账户 ,任何人不 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分 截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 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 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 - 22 楼 电话:( 021 ) 6105 5724 传真:( 021 ) 61055054 联系人: 傅 鲸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700 - 5000 (免长途话费),( 021 ) 61055000 网址: 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 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 构”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 人 应当 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在 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 金可不开放)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1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 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 购金额高于1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 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 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 基金 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 人 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 、申购和赎回 的 登记 ( 1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 在 T + 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 2 日 起 (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 2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 在 T + 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 用 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 0 万元以下 1.5% 10 0 万元(含)至 2 00 万元 1 .2% 20 0 万元(含)至 5 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元 )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 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 申购费率 10 0 万元以下 0.6 % 10 0 万元(含)至 2 00 万元 0 .36% 20 0 万元(含)至 5 00 万元 0.12 %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元 ) 每笔交易 1000 元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 的赎回费,对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 的 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 个月但少 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 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 大于等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 上述 “ 月 ” 指 的是 30 个 自然日 。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 以内 1 .5% 7 日(含) — 30 日 0.75% 30 日(含) — 1 年 0.5% 1 年 (含) — 2 年 0.2 5 % 2 年以上 (含)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365个自然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 - 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37,893.14份基金份额。 例四:某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0.6%,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100,000-596.42)/1.0400=95,580.37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95,580.37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0日,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