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300 : 华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0年12月19日 01:25:51 中财网

原标题:HS300 : 华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
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二零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
.........................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
................................
................................
.
1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7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
................................
.
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2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
................................
.
64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2
第二
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
................................
.............
74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7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76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
................................
.............
77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78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安
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
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七、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安
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指《
华安
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安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
招募说明书:指《
华安
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安
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华安
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年
4 月
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
投资人
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简称

ETF”


27、
ETF联接基金或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8、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9、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30、
销售机构: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33、
登记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
记、存管
、过户、清算
和结算等业务


3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申赎、
交易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
A股账户:

上海
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


36、
基金账户: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7、证券账户:

A股账户和基金账户


3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4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4、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n为自然数


4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

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
业务
规则和规定


4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1、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场内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2、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或
其他对价


53、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或
其他对价


54、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
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
发布的


3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7、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8、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
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
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管理人

其委托的机构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0、预估现金部分:指申购、赎回过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61、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施行办法》中定义的“全
面指定交易”


6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6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4、
元:指人民币元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
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
媒介


72、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3、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安
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
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沪深
300指数。



如果
沪深
3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该指数由
其他
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
除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其中,若变
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
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名等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后在指定媒介上
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联接基金


若未来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该联接
基金将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基金份额的增设



法律法规允许并且对届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履行相关程序
后,本基金可增设新的
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可就增设后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
布相应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的规则,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和网下股票认购
3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机
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网下股
票认购
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
认购资金
和股票
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归投
资者所有。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
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
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

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认购的
其他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认购数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
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
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登记
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
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登记机构将已冻结的网下认购所募集的股票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与变更登记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
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除计算过程中涉及
的尾
数保留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
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成
立后,在适当的时候,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
实施基金份额拆分
或合并,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
不低于
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本基金基金
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
市的决定之日后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
1、
3、
4、
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基
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



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机构
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
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以调整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
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
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申
购赎回费用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经基金管理人推荐、
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特定机构投资者也可以直接办理基金申



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以及基金管理人接受办理申购、赎
回业务的其他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申购、赎回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
、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
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3、
本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本基金
申购赎回应遵守《
业务规则

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不违背
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的前提下
调整上
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
股票和
现金

否则申购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赎回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后由登记机构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
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
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预估现金部分,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
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具体的申购、赎回确认流程详见招募说明书。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具体的申购、赎回清算交收方式和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人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
按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系统等情况,对清算交收
与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对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
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份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赎回人的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
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
一定
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公告,计算公式
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遇特殊情况,

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因特殊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或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
交易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8、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IOPV)计算错误;


9、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股上市公司重大行为(如兼并重组)、成份股市场价



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0、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份额
上限的;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
申购申请;


12、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除第
4、
10项外
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对价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
对价;


2、因特殊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
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4、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IOPV)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
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赎回;


7、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份额赎回申
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
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
发生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暂停
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除第
7项以外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赎回
对价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
引》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
始执行前另行公告。本基金在开放日常申购之前,有权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
殊申购。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
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
相关业务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
告。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一、基金的
登记和
转托管


1

基金份额
的登记



基金场内份额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2
、基金
份额
的转托管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
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A
股账户或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设立日期:
1998年
6月
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0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38969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托管等方面
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对价
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
1987年
4月
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
1986)
175号文、银
复(
1987)
86号文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2]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
和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和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
和认购股票
、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
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
基金
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
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
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除基金管理费与基金托管费以外其他
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10)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1)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12)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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