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时间:2020年12月22日 01:01:13 中财网

原标题: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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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


招股
意向

摘要


(发行人住所:
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
6
















保荐人(主承销商)



147706013


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
11









联席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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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4
号楼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
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
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声 明
................................
................................
................................
...........................
2


................................
................................
................................
...........................
3
释义
................................
................................
................................
...............................
5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
................................
...............................
10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
..............
10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
................................
..
13
三、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
................................
..........
13
四、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
................................
..............
13
五、发行人持股
5%
以上内资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意向和
减持意向声明
................................
................................
................................
..........
15
六、稳定股价预案
................................
................................
................................
..
18
七、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
................................
..............
23
八、本行第一大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
25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
.............................
27
第三节 本行基本情况
................................
................................
.............................
28
一、本行基本信息
................................
................................
................................
..
28
二、本行历史沿革
................................
................................
................................
..
28
三、本行股本和股东情况
................................
................................
......................
39
四、本行的业务情况
................................
................................
..............................
46
五、本行资产情况
................................
................................
................................
..
55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
................................
......................
60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78
八、财务会计信息
................................
................................
................................
..
92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
................................
...........................
119
一、募集资金总量及其依据
................................
................................
................
119
二、募集资金用途
................................
................................
................................
119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
........
120

四、本次
A
股发行对本行的影响
................................
................................
.......
120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
................................
.........
122
一、风险因素
................................
................................
................................
........
122

其他重要事项
................................
................................
................................
.
123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
.....................
136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
................................
................
136
二、有关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
................................
....
13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
................................
...
139
一、备查文件
................................
................................
................................
........
139
二、查阅地点和查阅时间
................................
................................
....................
139
三、信息披露网址
................................
................................
................................
139

释义



招股意向书
摘要
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行/发行人/重庆银行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A股发行
/A股发行



本行根据本招股意向书所载条件公开发行A股的行为

A股



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H股



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发行
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的,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以港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内资股



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招股
意向书摘要



本行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重庆市商业银行



重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市联社



重庆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大型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起,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纳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之
列。


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渝富



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重庆渝富资
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
限公司

富德生命人寿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路桥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大新银行



大新银行有限公司

力帆股份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水利



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汽集团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汽香港



上海汽车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地产



重庆市地产集团

北大方正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北恒



重庆北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南方集团



重庆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旅投



重庆发展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为重庆交通旅游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高速



重庆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实业



民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人民银行/央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保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银保监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一
次会议批准,2018年3月13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
会合并为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

国家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外汇管理局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工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香港联交所/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重庆联交所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国资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证监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重庆银监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重庆银保监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初次评估



重庆会计师事务所、重庆审计事务所、重庆正通金融
信息咨询公司、重庆市金鑫经济金融信息咨询公司和
重庆信誉评级事务所于1995年10月至11月对37家城市
信用合作社及市联社进行的初次资产评估

补充评估



根据人民银行整改意见及要求,原五家资产评估机构
于1996年3月至4月对37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市联社进
行的补充资产评估




37家城市信用社



工合城市信用社、解放碑城市信用社、中兴城市信用
社、商业城城市信用社、大通城市信用社、朝天门城
市信用社、长江城市信用社、较场口城市信用社、新
华城市信用社、江北城市信用社、沙坪坝城市信用社、
大坪城市信用社、华侨城市信用社、南岸城市信用社、
弹子石城市信用社、杨家坪城市信用社、北碚城市信
用社、鱼洞城市信用社、科技城市信用社、华泰城市
信用社、渝工城市信用社、大渡口城市信用社、惠昌
城市信用社、融丰城市信用社、华达城市信用社、联
谊城市信用社、银通城市信用社、东方城市信用社、
储金城市信用社、金地城市信用社、新思维城市信用
社、民泰城市信用社、大江城市信用社、聚丰城市信
用社、嘉新城市信用社、京鹏城市信用社、发展城市
信用社

鈊渝金租



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银行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义万丰村镇银行



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马上消费金融



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



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重庆农商银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本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月日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
年第1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资本充足率



根据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试行)》规定,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该办法的资
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商
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该办法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风
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商
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该办法的核心一级资本与商业银
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



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及其修
订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符合该办法的期末核心资本
与期末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

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75年2月成立于国际清算银
行下的常设监督机构。由银行监管机构的高级代表以
及比利时、德国、加拿大、日本、法国、意大利、卢
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的中央银行组
成,通常在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召开会议。


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
资本协议I



1988年7月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发布的《统一
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
尔资本协议II



2004年6月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发布的《统一
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

巴塞尔资本协议III



2010年12月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发布的《第
三版巴塞尔协议》

GDP



Gross Domestic Product,即国内生产总值




ATM



Automatic Teller Machine,即银行自动柜员机

IT



Information Technology,即信息科技

生息资产



包括客户贷款和垫款、证券投资、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应收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计息负债



包括应付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客户存款和
发行债券

不良贷款



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生
效后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对贷款进行分类的“次
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贷款风险五级分类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将银
行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小微企业贷款



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商业银行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发放
的贷款。有关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
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
定执行

小微贷款



包括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人经营性贷款

中间业务



商业银行代理客户办理收款、付款和其他委托事项而
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重庆渝康



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担保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重庆三峡融
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关联交易



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
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商业银行与该关
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净本额的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



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
资本净额1%以上,或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
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
额的5%以上的交易





人民币元

千元



人民币千元

万元



人民币万元

亿元



人民币亿元

报告期、报告期内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期间

报告期末



2020年6月30日

报告期各期



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

报告期各期末



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
2017年12月31日

保荐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方达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普华永道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资产评估复核机构



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验资复核机构



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公司章程》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资管新规》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
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
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

《理财管理办法》



2018年9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
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2018年第6号)

修订后的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



财政部2017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
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
会[2017]14号)

原金融工具准则



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
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金融负
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
[2014]1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
报》(财会[2014]2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6]3号)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特别说明外,客户贷款即为发放贷款和垫款的简
称。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本行资产负债表中发放贷款和垫款以扣除减值准备
后的净额列示;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计入金融工具账面余额中,除另有说
明外,客户贷款/规模/余额均指未扣除贷款减值准备前的金额且未包括基于实际
利率法计提的应收发放贷款和垫款利息,净额指总额扣除贷款减值准备后的金
额。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合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
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
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一)
本行
持股
5%
以上
内资股
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股份
5%
以上的
内资股
股东重庆渝富、重庆路桥承诺如





1

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
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规定。



2

如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股
票的锁定期限在本承诺函第一条所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4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本公司
承诺违规减持重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重庆银行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
得收益
支付给
重庆银行,则重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
司应
支付给
重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公司
应向重庆银行
支付
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重庆银行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
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二)
本行
股东重庆水利、重庆地产、力帆股份、北大方正、重庆旅投、
重庆高速和民生实业
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本行
股东重庆水利、重庆地产、力帆股份、北大方正、重庆旅投、重庆高速
和民生实业
承诺如下:



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将按有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持有本行股份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担任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持有本行股份的冉海陵、刘建华
、杨雨松

杨世银、周国华、黄宁承诺如下:



1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2

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

如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
的锁定期限在本承诺函第二条所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
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

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5

上述承诺的锁
定期届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重庆银行申报所持有的
重庆银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1

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

2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15%

5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
数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50%


3

本人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
行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重庆银行股份。



6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
违规减持重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重庆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
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上缴重庆银行,则重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重庆



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重庆银行上缴
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
诺。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重庆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担任本行监事且持有本行股份的黄常胜、
吴平
承诺如下:



1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2

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
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

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重庆银行申报所持有
的重庆银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1

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


2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15%

5
年内转让的
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银行
股份总数的
50%


3

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再行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重庆银行股份。



4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
违规减持重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重庆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上缴重庆银行,则重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重庆
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重庆银行上缴
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
诺。






)持有本行股份的
内部职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行
220
名持有
本行内部职工股股份超过
5
万股的自然人中有
219
人承
诺:
“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所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承
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15%

5
年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50%
。”本行尚

1
名员工




离职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尚未签署该等承诺函。



二、
本次发行前
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6年6月17日,本行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了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特别决议案。经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
会议,201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201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
股东会议,2019年度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批准,A股发行并上市决议
有效期及授权有关事项有效期均延长至2021年5月22日。根据《关于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除
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之外,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在本次发行前本行的滚存未分
配利润将由本行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
2020

5

13
日本行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重
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A
股上市后适用并生效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本行执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本行
长远发展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每年具
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行当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和
本行经
营情况拟定,由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2016年6月17日召开的本行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2019年5月
24日召开的本行201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A股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结合《公司章程》,本行利润
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
0%



列入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提取一般准备、支
付优先股股东股息和提取任意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种类
和比例分配。

本行在确保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每年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
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若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
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
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

金及支付优先股股息
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前述要求
的情况下,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
向本行普通股股东
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实现

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
可分配利润的
10%
。每年具体现金分红
比例由本行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规定和本行经营情况拟定,由本行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



(四)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本行当年的具体
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确定,经本行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利润
分配方案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和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充分听取外部监事的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条件具备时还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
行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该报告期内盈利但本行董事会未
作出
向本行普通股股东实施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并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发
表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
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
、本行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并确保
应每三年制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就未来三年的分红政策进
行规划。本行董事会
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和建议。本行董事会制订的分红政策及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2
、本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
本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述,形成书
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条件具备时本行还应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七)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发行人持股
5%
以上
内资股
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一)
持股
5%
以上内资股股东
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


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
内资股
股份
5%
以上的股东重庆渝富、重庆路桥
声明如
下:



1

本公司将长期持有重庆银行股份,保持所持股份稳定




2

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以及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并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3

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将不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




1

重庆银行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

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4

在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本公司将严
格遵守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重庆银行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
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且
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
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重庆银行股份




5

在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本公司确
定减持所持重庆银行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
统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6

如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

15
个交
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
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应当
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期间内,重庆
银行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公司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本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本公司在
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本公司与本公司一致行动人所
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7

本公司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
份总数不得超过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公司与本公司一致行动人所持
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8

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
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
持股份,导致本公司持有重庆银行股份小于
5%
的,本公司保证在减持后六个月



内继续遵守上述第六条的承诺。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本公司保证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第
六条第四款的承诺




9

本公司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
票权益互换等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10

本公司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重庆银行股份,不
受上述承诺约束





(二)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冉海陵
、刘建华
、杨雨

、黄常胜、
吴平
、杨世银、周国华、黄宁
承诺如下:



1

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并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2

下列情况下,本人将不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




1

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


人因为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3

重庆银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重庆银行股票
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不减持重庆银行股份




1

重庆银行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2

重庆银行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继续遵守
下列规定:



1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25%




2

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重庆银行的股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

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并公告。减持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应当在
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
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期间内,重庆银
行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
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本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
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
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6
、本人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
权益互换等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稳定股价预案


本行
为维护
本次
A
股发行
上市后股价的稳定,
特制定《重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A
股发行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
股股价的预案
》。该预案于
2016

6

17

经本行
201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
及类别股东会议
审议通过,并于本行完成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本行根据监管要求和本行实际,
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发行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
股股价的预案》进行
了相应修订,并于
2
019

5

24
日经本行
2
018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
会议审议通过


本行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行
A
股发行后三年内,如非
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
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
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行及相关主体将根据该预案采取
措施稳定本行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
、本行回购股票



1
)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本行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本行董事会应
在触发前
述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本行稳定股价方案。本行稳定股价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本行股票的方案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
括本行股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案。具体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本行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所适用的外部
审批程序。




2
)本行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尽快按照本行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以及
类别股东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以下简称“回购议案”),回购议案均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
)若本行采取
回购本行股票方案的,股份回购预案将包括但不限于回购
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本行股价及本行经营的影响等
内容
,其中回购价格不高于本行稳定股价方案发布日前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
产价格


本行应在股份回购预案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公
司章程》等规定完成本行的内部审批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股份回购方案。本行应
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
/
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行股份。

本行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本行上一
年度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
5%
,不超过
A
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4
)若本行采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股
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稳定股价方案的,则该等方案在本行依据所适用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股票上市地规则)及本行公司章程等履行相应审批

/
或报备程序后实施。




5
)在实施股价稳定方案过程中,如以下情形之一出现,则本行可中止实
施股价稳定方案:



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本行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



回购股票
的数量达到回购前本行
A
股股份总数的
2%





6
)本行中止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
如再次出现本行
A
股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本行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




7
)本行的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行
章程的规定。



2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如本行因回
购股票议案
未获得本行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会批准或其他合法原因无法实施股票回购,则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
90
日内或
本行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会做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90
日内
(以先到者为准)增持本行股票。




2
)如本行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10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本行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本行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之日起
90
日内开始增持本行股
份,且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本行
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3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上市地上市规则)规
定的前提下,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
10
个交易日内就增
持本行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行,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
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本行进行公告
,其中增持价格不高于本行稳定股价方
案发布日前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





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
股份,并且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后,本行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
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
中止:




通过增持本行股票,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
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行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或



已经增持股票所用资金达到其上一年度在本行取得薪酬总额的
15%





6
)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

再次出现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情况,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3
、本行第一大股东增持


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且本行董事会未能如期公告稳定股价方案或者本行公告的稳定股价方
案未能获得有权机构或有权部门批准的,则触发本行第一大股东重庆渝富增持本
行股份的义务,具体如下:



1
)重庆渝富应在触发日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行提交增持本行股票的方案
并由本行公告。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
、增持期限、增持目
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其中增持价格不高于本行稳定股价方案发布日前最近
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




2
)重庆渝富将于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以累计不低于增持
本行股票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本行最近一个年度的现金分红
15%
的资金增持本
行股份。




3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重庆渝富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
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
次出现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的情况,则重庆渝富将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4
)重庆渝富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并且
重庆渝富增持后,本行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未能履行增持或股份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1
)若本行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在触发本行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预案,或未按照公告的预案实施,则本行将在
5
个交易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的
10%
的货币资
金,以用于履行上述稳定
股价的承诺。如本行未履行股份稳定股价义务,造成投
资者损失的,本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如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提
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行应自未能履行约定义务当
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的
15%
并扣减现金分红(如有),直至累计扣减金
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本行已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
15%
,该等扣减金额归本行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本行、投
资者损失的,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本行、投资者损失。




3
)若重
庆渝富未能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提出具体增持计
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行有权将重庆渝富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
的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重庆渝富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本行所有,直至重庆渝富
履行增持义务。如因重庆渝富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本行、投资者损失的,
重庆渝富将依法赔偿本行、投资者损失。



4
、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及重庆渝富
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应按照本行
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
商业银行监管等相关规定。



(三)其他


1
、在该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本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该预案规
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本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本行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2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本行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3
、该预案实施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上市地上市规
则)另有规定,本行遵从相关规定。



4
、该预案有效期内,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新的
相关规则而需要对本预案进行修改时,本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据此修
改该预
案。





、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一)
本行关于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鉴于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普通股股东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下
降,本行将采取多项措施保证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降低即期回报被摊
薄的风险,并提高未来的盈利和回报能力。



1
、保持稳定的股东回报政策


本行已于
2016

6

17
日召开
2015

年度股东
周年
大会
及类别股东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
的议案》;
本行于
201
9

5

2
4
日召开的
201
8
年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
的议案》;
本行在《公司章程》中亦明确了现金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等事宜,规定了一
般情况下本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最低比例,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本行高度重视保护股东权益,将继续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
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2
、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商业银行业务具有一定特殊性,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资本而非具体募投项目,
因此其使用和效益情况无法单独衡量。本行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大力调整
和优化资产结构,发展资本节约型业务,合理有
效使用募集资金,积极提升资本
回报水平。



3
、加强资本规划管理,完善资本压力测试


定期对中长期资本规划进行重检,并根据宏观环境、监管要求、市场形势、
业务发展、内部管理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对资本规划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资本水
平与未来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相适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压力测试体系,确保
具备充足的资本水平应对不利的市场条件变化。制定和完善资本应急预案,明确
压力情况下的相应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确保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应急预案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紧急注资、资产转让、加大风险缓释力度等。



4
、持续推动业务全面发展,拓
展多元化盈利渠道


本行将在推动现有业务稳步增长的同时拓展业务创新机会,持续关注金融行
业的发展趋势,推动业务全面发展、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不断开拓新



业务领域,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赢得先机。



5
、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充分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主要风险状
况,确保资本水平与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确保资本规划与经
营状况、风险变化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以全面风险管理为主线,完善全面风
险管理组织架构,强化信用风险统筹管理,优化授信业务流程,加
强市场、操作、
流动性风险管理,强化声誉和法律风险的管控,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
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的有机结合。



(二)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
承诺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法
[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31
号)等有关
规定,作为重庆银行的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本人
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重庆银行利益。



2

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本人承诺不动用重庆银行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重庆银行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若重庆银行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
行权条件与重庆银行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重庆银行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重庆银行或者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重庆银行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重庆银行本次发行上市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它新的监
管规定,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则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则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
处罚或者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本行第一大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重庆渝富作为本行第一大股东,特承诺如下: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本公司对其
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现有主营业务并不涉及商业银行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
业竞争的情形。



(二)
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的期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包
括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本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
或间接地从事与
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产生竞争的业务活动。本公司将
对下属企业按照本承诺进行监督,并行使必要的权利,促使其遵守本承诺。



(三)
尽管有上述第(

)条和第(

)条的规定,鉴于本公司是重庆市人
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综合性投资和国有资产经营的公司,经营业务包括投资证
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在内的金融业务,管理相关金融资产。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制的企业可以以法规允许的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或合作
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其他权益)
在重庆市人民政府
授权范围内投资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企业。截至
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除投资
发行人外,还投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约
9.98%
的股份




(四)
本公司承诺将公平地对待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所投资的商业银
行,不会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所取得或可能取得的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
政府批准、授权、许可或业务机会授予或提供给任何商业银行,亦不会利用发行
人主要股东的地位或利用该地位获得的信息作出不利于发行人而有利于其他本
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所投资的商业银行的决定或判断,并将尽力避免该种客
观结果的发生。本公司在行使发行人股东权利时将如同所投资的商业银行仅
有发
行人,为发行人的最大或最佳利益行使股东权利,不会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



企业投资于其他商业银行而影响作为发行人股东为发行人谋求最大或最佳利益
的商业判断。



(五)
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人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章制度及发行人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
其他股东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主要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
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347,450,534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00%。具体
发行规模将由董事会按照本行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本行资本需
求情况、市场情况予以决定。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市盈率:

【】倍(每股收益按照本行【】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10.8245元(以截至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本行普通股
股东净资产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元(以截至【】年【】月【】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本行普通股
股东净资产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后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发行市净率: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符合资格的社会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户的自然人和机
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的除外)。如任何上述A股
发行对象是本行的关连人士,本行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遵守上
市地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


承销方式:

采取由主承销商牵头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
次发行的股票。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元

发行费用概算: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万元,其中承销及保荐费用根据实际募集
资金总额的1.22%确定,会计师费用388.68万元,律师费用78.30
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为539.62万元,发行手续费
用为81.47万元,印花税按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0.025%确定。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拟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节 本行基本情况

一、本行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重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英文名称:
BANK
OF
CHONGQING
CO., LTD.


中文简称:重庆银行


英文简称:
BANK
OF
CHONGQING


法定代表人:
林军


成立日期:
1996

9

2



注册资本:
3,127,054,805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
6



邮政编码:
400010


电话号码:
023
-
63792129


传真号码:
023
-
6379
2238


互联网网址:
www.cqcbank.com


电子信箱:
ir@
cqcbank
.com


二、本行历史沿革


(一)设立


1995

9

7
日,国务院下发《关于组建
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国发
[1995]25
号),决定自
1995
年起在大中城市通过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的方式,
分期分批组建城市合作银行。



1
、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1995

9

19
日,人民银行出具《关于重庆市开展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组建
工作的复函》(银复
[1995]327
号)批准《重庆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组建方案》,同
意成立重庆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将重庆市
原有的
37
家城市
信用社和
1
家市联社纳入组建范围,组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



2
、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重庆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筹备
工作
领导小组的委托

1995

10
月至
11




重庆会计师事务所、重庆审计事务所、重庆正通金融信息咨询公司、重庆市金
鑫经济金融信息咨询公司和重庆信誉评级事务所以
1995

9

30
日为评估基准
日,对
37
家城市信用社及
1

市联社进行资产评估并分别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1996

3
月至
4
月,前述
5
家评估机构根据人民银行提出的整改意见,对
37

城市信用社及
1

市联社进行补充资产评估并分别出具资产评估补充报告。



3
、人民银行筹建批复文件


1996

5

7
日,人民银行出具《关于筹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的批复》(银

[1996]140
号),批准以股份
有限公司形式筹建本行。



4
、验资情况


1996

7

16
日,重庆审计事务所对重庆市财政局等
10
家地方财政局、
重庆警通实业总公司等
39
家企
事业单位
共计
49
户新募股东审查验证后出具《新
募股东资格审查报告》(重审事发(
1996
)第
046
号),确认新募股东资格符合国
家相关规定,可投资入股本行。同日,重庆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重审
事验
[1996]

030
号)。



根据该验资报告,本行设立时注册资本
255,190,000
元,折合
255,190,000
股。

其中,重庆市财政局等
10
家地方财政局以现金出资
25,000,0
00
元,折合
25,000,000
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
9.80%
;重庆警通实业总公司等
39
家企事业单位以现金
出资
69,430,000
元,折合
69,430,000
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
27.20%
;由于
部分
城市信用社之间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该次验资
中,对
交叉持股涉及的净资产
2,576,702.54
元未予确认
,因此本次验资
确认城市信用
社及市联社原股东的出资
净资产
160,760,000
元(以下简称“验资确认的净资产”),折

160,760,000
股,
占本行股份总数的
63.00%




5
、签订发起人协议


1996

8

8
日,城市信用社及市联社的股东代表以及新股东
签署
了《重
庆城市合作银行发起人协议》,
39
家企事业单位、
10
家地方财政局以及城市信用
社及市联社的原股东(包括
395
家机构及企业法人和
2,074
名自然人)共同发起
设立重庆城市合作银行。



6
、开业批复及注册登记


1996

9

2
日,人民银行出具《关于重庆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

[1996]278
号),批准本行开业并核准《重庆城市合作银行章程》。




1996

9

20
日,本行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
D10016530008
号《金融机构
法人许可证》。



1996

9

27
日,本
行取得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注册号:
20283643
-
7
)。



7
、实际出资与验资确认的净资产差异情况


1997

1
月,各(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