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融融信消费严选混合A : 国融融信消费严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0年12月23日 10:10:53 中财网

原标题:国融融信消费严选混合A : 国融融信消费严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国融融信消费严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年十二月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25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26
十一、基金费用
................................
.........
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
.....................
31
十五、禁止行为
................................
.........
3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4
十七、违约责

................................
.........
3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3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37
二十、其他事项
................................
.........
3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
38

鉴于国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
行国融融信消费严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融融信消费严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融融信消费严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国融融信消费严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国融融信消费严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1

4

440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
168
号腾达大厦
2008



邮政编码:
100044


法定代表人:
侯守法


成立日期:
2017

6

20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7]821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2017

6

20
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公募基金
管理,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上海银行
)


注册地址: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办公地址: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



成立日期:
1995

12

29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81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9.28099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贷款等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国融融信消费严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
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
股指期货,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含存托凭证)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消费严选范围内股票
(含存托凭证)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和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
、国债期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符合
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股票
(含存托凭证)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投资于本基金界
定的消费严选范围内股票
(含存托凭证)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含存托凭证)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含存托凭证)
,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
0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
1
.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
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
3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
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
4
.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5%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②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
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
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
9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除上述
2

9

1
6

17
情形之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
以变更

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
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该流通受限证券含义与《基金合同》所称“流动
性受限资产”含义不同。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
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
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
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
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
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
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
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
.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
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
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
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

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
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
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
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不对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或
财产承担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
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至少包含一枚基
金托管人指定人名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
券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
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4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
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变更等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
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6.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
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和
使用,按有关规则进行开立

使用。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
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
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
间划款,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场外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
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
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
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
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
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
改对被授权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
令发送人员无
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
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
印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
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3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15:30
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
并相关
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
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
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
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
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有权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
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
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
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
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
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更
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
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
证券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
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的中的各类证券交易、
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
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
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
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1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
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
)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
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



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
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
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3
)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负
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
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交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
议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收责任。




4
)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
效资金划拨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

回,由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基金托管户事宜。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
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
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
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
日上述
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
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
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
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
(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
)
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
(T
-
2
日申购申请对
应申购金额与
T
-
3
日基金转换
入申请对应金额之和
)
与应付资金
(T
-
3
日赎回申请
对应赎回金额与
T
-
3
日基金转换出申请对应金额之和
)

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
T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
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
1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12:00
之前
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资
金清算和
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至少包含一枚基金托
管人指定人名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
必须划至托管账户,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
财产净值。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工作
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
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存托凭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
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
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

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
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
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有价
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发行

明确
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8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
第三方估值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
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市场规则变更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除重大变更之外,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并公告,基金合同终止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
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
告的编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后对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报




2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基金
托管人对收益分配总额进行复核,不
复核
收益分配
明细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
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证券
、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
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
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
(
或基金托管

)
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
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
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
1.5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销售服务费
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20%
÷
当年天数


H

C
类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的开户费用、证券和期货交易费用、银行汇划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七)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注册登记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应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
管理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
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表决通过,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表决通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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