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5号)

时间:2020年12月23日 11:06:08 中财网

原标题:交银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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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
年第
5

)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 经2016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6】269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14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
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
特定风险;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定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
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面临特定运作方式的风险: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
作,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每个开放期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时间分别至少为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


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此
外,本基金封闭期为6个月,封闭期间较长,在封闭期内投资者均无法通过赎回
进行资产变现,所以本基金与封闭期较短的混合型基金相比流动性更低,投资者
需要承担相应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还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可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2)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
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
基金将自动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
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烦请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
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经理变更相关事项进行了相应更新,更新截
止日为2020年12月19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年10月30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09月30日,财务和业
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
4
二、释义
................................
..............................
5
三、基金管理人
................................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
41
十、基金的业绩
................................
.......................
5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5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8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
6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6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8
十七、风险揭示
................................
.......................
7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84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1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1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2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122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瑞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
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
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封闭期:指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6
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一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进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
6
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9
、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及
/
或赎回业务。本基
金每个开放期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时间分别
至少为
5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0
、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度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月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对应月度
的最



后一日。如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其后修订,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
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情形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7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8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
-
22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
2005

8

4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
021

61055050


传真:(
021

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
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阮红女士,董事长,博士。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
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顺证
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周曦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兼风险管
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法律合规部、



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孙荣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内控案防
办副主任。历任风险管理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广西区柳州分行副行
长,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副
总经理。



谢卫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民盟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委
员。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
(
香港
)

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助理研究员,中国
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定邦(
Lieven Debruyne
)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施罗德集团全球业务总
裁、亚太区行政总裁
,
担任集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
洲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
展总监。



郝爱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历任人民银行稽核司副处长、处长,合作司调
研员,非银司副巡视员、副司长,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巡
视员,汇金公司派出董事。



张子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兼任
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历任证监会办公厅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处
长、行政处罚委员会专职委员、副主任审理员,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
委员会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黎建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现
任香港大学工业
工程系荣誉教授,亚洲风险及危机管理协会主席,兼任深交所上市的中联重科集团
独立非执行董事。历任香港城市大学管理科学讲座教授,湖南省政协委员并兼任湖
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交通银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交银金融学院
常务副院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
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



行长,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



章骏翔先生,监事,硕士,志奋领学者,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
(C
FA)
持证人。

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亚洲投资风险主管。历任法国安盛投资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亚洲风险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
渣打银行(香港)交易风险监控等职。



刘峥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管理培训生,交通银行总行战略投资部高级投资并购
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综合管理经理。



黄伟峰先生,监事,硕士。现任机构理财部(上海)总经理兼产品开发部总经
理。历任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政督导、营销
管理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经理助理、西部营销中心总经理。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谢卫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地质大学
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副处长、处长、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
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
管市场规划员、
主管市场规划员,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
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佘川女士,督察长,硕士,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历任华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
监、投资运营总监。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艺伟女士
:
基金经理。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吉林大学经济学学士、理学学



士。

8
年证券从业经验。

2012
年至
2014
年任光大证券研究所宏观分析师。

2014
年加
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研究部助理总经理,现任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理。现任交银施罗德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11

28

至今
)
、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11

28
日至今
)
、交银施罗
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0
7

09
日至今
)
、交银施罗德恒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07

09
日至今
)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07

09
日至今
)
、交银施罗德优选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07

09
日至今
)
、交银施罗德优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07

09
日至今
)
、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0

07

09
日至今
)
、交银施罗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07

09
日至今
)
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李娜女

(2016

12

14
日至
2020

12

18

)



凌超先生
(2019

07

20
日至
2020

07

22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谢卫(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马俊(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0

12

19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
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
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
)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
)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
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
1987

4

8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



电话:
0755
-
83199084


传真:
0755
-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4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
4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
),是
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
9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3968
),
10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
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0

6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80,318.
26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
下资本充足率
14.90%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49%




2002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
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
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96
人。

2002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
2003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
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
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
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
管核心价值,独创
“6S
托管银行


品牌体系,以

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
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



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
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
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
“1+N”

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
四度蝉联获《财
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奖


,成为
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

托管通


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

金贝奖
”“
最佳
资产托管银行




2017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

荣获《银行家》
2017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




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2018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
-
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

金点子


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

双提升


金点子
方案二等奖;
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
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



“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


奖。

2019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
国基金报》
“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6
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机

”“
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
”“
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


三项大奖;
12
月荣获
20
19
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


奖。

2020

6
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
佳托管机构
”“
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
”“
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


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20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



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

5
月起担任本行
行长、本行执行董
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7
月至
2013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
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

1991
年加入本行;
2002

10
月至
2013

12
月历任本
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
长,武汉分行行长;
2013

12
月至
2016

10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
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
016

10
月至
2017

4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7

4
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
行行长。

2019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经济师,具有
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999

7
月加入本行
,
历任本行重庆分行干部、
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
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

6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641

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
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
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
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
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
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
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

内控优先


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
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
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
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
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
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
防范的目的。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
项和高风险环节。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
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
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
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
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调用
资料,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
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
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
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
)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
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站及手机
APP
,下同)。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
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
-
22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
2005

8

4



电话:(
021

61055724


传真:(
021

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700
-
5000
(免长途话费),(
021

61055000


网址:
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于开放期
内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
www.
fund001.com




2
、代销机构



1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

28829790
,(
021

60897869


传真:(
0571

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
4000
-
766
-
123


网址:
www.fund123.cn



2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2
号楼
2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3C

10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

54509998


传真:(
021

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1818
-
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3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105

-
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B1201
-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
020

89629099


传真:(
020

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
020

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4
)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15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
95118


传真:
010
-
89189566


联系人:李丹


客服热线:
95118


网址:
kenterui.j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

50938782


传真:(
010

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金诗涛


经办注册会计师:童咏静、金诗涛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11

16
日证监许可
[2016]2697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6

11

29
日至
2016

12

9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

300,022,842.52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12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
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自动终止基金合
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
-
22



电话:(
021

61055724


传真:(
021

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700
-
5000
(免长途话费),(
021

61055000


网址:
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于开放期
内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
www.fund001.com


2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



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并
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
/
或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
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
/
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和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及
/
或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时间分别至少为
5
个工作日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第七次开放的具体时间为
2020

8

26
日至
2020

9

1
日。自
2020

9

2

起,本基金进入第八个封闭期。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该开放
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
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
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

)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1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
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
购金额高于
1
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
份额高于
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
、最低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的本基
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若当日该账
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人在该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
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开放日规定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6%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0.5%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0.4%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2%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

每笔交易1000元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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