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0年12月23日 21:06:19 中财网

原标题:润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Runyang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吕山乡长吕路
16号)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f92226cb2fa20325068e4e162333a68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阳科技”、
“本公司”、
“发
行人”或
“公司”


股票将于
2020年
12月
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
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
市初期切忌盲目跟


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
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
证券交易所、
有关
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
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中证网(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

、证券日报网

www.zqrb.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
创业板新股
上市初期
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

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

”)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
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
风险
、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
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
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
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
本公司上市前股东
的股份锁定期为
36个月或
12个月,网下限售
股锁定期为
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
23,710,644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
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
特别
提醒投资者
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
阅读
本公司

股说明


第四节
风险因素


的全部内容
,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技术风险


1、技术研发风险


近年来,新材料行业技术发展较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不断
涌现,下游客户的需求不断变化,竞争对手的研发投入也持续加大,因此,若公
司未能及时准确把握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趋势,技术或产品开发未能有效满足客户
及市场需求,将面临所掌握的核心技术被赶超或替代的风险,可能对公司市场竞
争力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技术经验泄密风险


核心技术及经验是行业内企业的核心竞争要素之一。虽然公司已采取与核心
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以及加强内部保密意识等方式以防止技术经验泄密,但仍
然不能完全排除核心技术人员泄密或者竞争对手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公司商业
机密的情况,核心技术及经验是公司保持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技术泄密将对公司
的整体市场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
响。



3、技术人才流失
风险


公司所处的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对于公司的创新和
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近年来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迅速,行业内技术人才缺乏。未
来,随着行业竞争加剧,人才的争夺将日趋激烈,若公司不能持续提高研发人员
的薪酬待遇、增强技术人员的稳定性,造成骨干技术人员流失,将导致公司研发


能力减弱,从而对公司的产品研发和市场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市场需求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专注于电子辐照交联聚乙烯(
IXPE)产品的研发、生产和
销售。由于产能无法满足下游客户旺盛的产品需求,公司实行下游应用聚
焦的策
略,产品主要应用在
PVC塑料地板的生产制造领域上,下游聚焦程度较高。虽
然报告期内
PVC塑料地板制造企业对公司产品的需求持续增长,但若未来出现
宏观经济大幅下行、产业政策调整等不利因素,将导致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降低,
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公司生产的
IXPE产品具有
无毒环保、绿色健康
的特点,被国内下游家居建
筑装饰领域的客户广泛用作
PVC塑料地板制造的基础材料,并通过下游客户出
口欧美等国际市场。近年来,受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公司部分客户的产品在美
国对华加征关税名单之中。




下游客户以及下游客户
与其主要美国客户之间
均已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合作关系,相互
之间
已完成
协商
,各方
合理分摊加征

税带来
的影响
,未
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但若中美贸易摩擦升级或长期存在,或者其他出口市场所在国家、地区的政
治、经济、社会形势以及贸易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下游客户的出口
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3、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国家对环保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IXPE泡沫塑料
等新材料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市场空间广阔。若现有竞争者加大投入力度,或者
新的竞争者通过自行研发、资产整合等方式成功进入该行业,将加剧行业市场竞
争,对公司的竞争优势和行业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4、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


IXPE泡沫塑料作为基础材料可广泛应用于交通运输、房屋建筑、包装、工
业、农业、体育用品、日用生活用品等领域。但公司由于产能不足,采取下游应
用聚焦的策略,公司的主要客户集中在家居建筑装饰领域中的PVC塑料地板制
造行业。在公司的
生产规模和
资金
实力
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公司
优先选择业务规



模较大、资信条件较好、产品需求量较大的客户进行合作,
导致客户集中度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
向前
五大客户

销售收入分别为
12,178.74万元、
23,221.06万元

24,148.77万元

13,699.15万元
,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2.34%、
71.49%、
66.17%和
73.74%,客户集中度较高,前五大客户均为PVC塑料地板制造企业。


若未来出现宏观经济调整、公司聚焦的下游应用领域出现波动、主要客户经
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情形,而公司未能开拓新的产品应用市场、及时调整
客户结构,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客户中易华润东及爱丽家居的主要下游终端客户是全球排名前列
的家居建材用品零售商
Home Depot,公司产品经下游客户通过
Home Depot的质
量检测与认证。未来,若出现公司新产品未能通过终端客户的认证或终端客户的
认证
体系及认证标准发生较大变化而公司产品未能及时更新认证的情况,将影响
公司与下游客户的合作关系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
LDPE(
低密度聚乙烯)、抗菌料、
ADC发泡剂

色母等。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重
均在61%以上,占比较大,
原材料价格波动对产品成本将产生直接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下游客户
约定产品售价调整机制的情形。若未来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而公司无法通过产
品价格调整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进行转移,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
影响。



6、安
全生产风险


公司
IXPE产品的生产流程
涉及电子辐照、高温发泡等
工序,存在一定的安
全生产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取得了安全生产资
质,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配置了安全生产设施,在生产过程中积累了较多的安
全生产经验,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但是仍然存在因设备故障、操作不当、自然
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



7、国家环保要求不断提高的风险


公司产品在
生产过程中会产生
少量的
废气

废水

固体
废弃物。

公司
一贯重
视环境保护,对生产设备加装了环保设施,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行
业监管要求,并
通过工艺改进
与设备升级
有效降低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

较高的标准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




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高质量发展,国家对环境保护
的要求日益严格,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环保要求也不断提高,若公司未来
无法


满足
国家
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三)新型冠状病毒(
COVID-
19)疫情风险


2019年末以来,国内及海外发生
2019新型冠状病毒(
COVID-
19)疫情。

因隔离措施
、交通管制等防疫管控措施的影响,公司
2020年一季度复工率不足,
短期经营业绩受到一定的影响。

2020年
3月,国内疫情得到较为有效的控制,
但国外疫情蔓延,一方面,我国境外输入性病例有所增加,若疫情出现进一步反
复或加剧,可能对公司采购、生产和销售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公司
主要下游客户的产品远销全球各地,因此国外疫情的持续可能会影响公司客户产
品在全球市场的销售情况,进而影响公司产品的销售,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
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
公司
股票发行上市
审核
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
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2654号)同意注册,内容如下:

1、同意润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润阳科技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润阳科技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264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润阳科技”,证券代码
“300920”,本次公开发行中的23,710,644股股票将于2020年12月25日起上
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0年12月25日

(三)股票简称:润阳科技

(四)股票代码:30092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0,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0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3,710,644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6,289,356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无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
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
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的部分,10%
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这部
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289,356股,占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10.01%,占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16%。


(十三)本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
股)

占发行后股
本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股份

张镤


4,116.3754


41.16%


2023年12月25日

费晓锋


890.0271


8.90%


2021年12月25日

童晓玲


556.2669


5.56%


2021年12月25日

安扬投资


459.9930


4.60%


2021年12月25日

明茂投资


445.6864


4.46%


2023年12月25日

徐雄翔


310.5595


3.11%


2021年12月25日

唐艺森


155.2797


1.55%


2021年12月25日

宋行群


155.2797


1.55%


2021年12月25日

兴美投资


119.0392


1.19%


2021年12月25日

荣俊投资


89.2859


0.89%


2021年12月25日

鼎新企业


59.5326


0.60%


2021年12月25日

翁晓冬


59.5196


0.60%


2021年12月25日

万立祥


53.4017


0.53%


2021年12月25日

科创投资


29.7533


0.30%


2021年12月25日

小计

7,500.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网下发行的股份-
限售

128.9356

1.29%

2021年6月25日

网下发行的股份-
无限售

1,158.5644

11.59%

2020年12月25日

网上发行的股份

1,212.5000

12.13%

2020年12月25日

小计

2,500.0000

25.00%

-

合计

10,000.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
公司选定的
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


,发行人选择如下具体上市标准






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






发行人
2018年和
2019年
经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
归属于母公

股东的
净利润分别为
8,183.12万元和
10,313.95万元
,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

累计净利润为
18,497.07万元,不低于
5,000万元,符合所选上市标准的要求。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Runyang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7,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杨庆锋

住所

浙江省吕山乡
长吕路
16号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隔热和隔
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塑
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
品销售;母婴用品制造;母婴用品销售;玩具制造;玩具销售;汽车零
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体育用品制造;
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零配件销售;第一类医疗
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
所设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镇南太湖老虎洞村。)

主营业务

无毒环保高分子泡沫塑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
司属于“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邮政编码

313100

联系电话

0572-
6921873

传真号码

0572-
6091252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董事会秘书

万立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


有公司股票及债券
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姓名

本公
司任


任职期限

直接持

(万股)

间接持股
(万股)

合计持

(万股)

占发行
前总股
本比例











1

张镤


董事长


2017年
12月
8

-
2020年
12

7日


4,116.3754

通过明茂投
资间接持有
395.3346

4,511.7100

60.16%




2

杨庆锋


董事

总经理


2017年
12月
8

-
2020年
12

7日


-


通过明茂投
资间接持有
26.3747

26.3747

0.35%




3

费晓锋


董事


2017年
12月
8

-
2020年
12

7日


890.0271

通过安扬投
资间接持有
180.1415

1,070.1686

14.27%




4

童晓玲


董事


2017年
12月
8

-
2020年
12

7日


556.2669

-


556.2669

7.42%




5

周霜霜


董事


2019年
3月
11

-
2020年
12

7日


-


通过明茂投
资间接持有
23.9770

23.9770

0.32%




6

万立祥


董事

副总经
理、财
务总
监、董
事会秘



董事任期:


2019年
8月
30

-
2020年
12

7日


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任期:


2017年
12月
8

-
2020年
12

7日


53.4017

通过安扬投
资间接持有
18.5232

71.9249

0.96%




7

刘翰林


独立董



2019年
3月
11

-
2020年
12

7日


-


-


-


-




8

杨学禹


独立董



2019年
3月
11

-
2020年
12

7日


-


-


-


-




9

徐何生


独立董



2019年
5月
30

-
2020年
12

7日


-


-


-


-




10

罗斌


监事会
主席


2017年
12月
8

-
2020年
12

7日


-


-


-


-




11

赵文坚


职工代
表监事


2017年
12月
8

-
2020年
12

7日


-


通过安扬投
资间接持有
55.2171

55.2171

0.74%




12

薛凯


监事


2017年
12月
8

-
2020年
12

7日


-


-


-


-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未通过任何方
式持有公司股份或债券。


目前,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公司正履行提名程序,积


极筹备换届相关工作。为保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及公司运行的连续性,在新
一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继续履行
相关职务工作。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

控股股东
为张镤

实际控制人为张镤、杨庆锋夫妇。本次发行前,张
镤女士
直接持有公司
54.89%的股份,通过明茂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5.27%的股份,
合计持有公司
60.16%的股份。

杨庆锋先生通过明茂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0.67%的
股份。张镤、杨庆锋夫妇合计持有本次发行前发行人
60.83%的股份。

张镤


司董事长
,杨庆锋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在发行人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张镤
女士:
1976年
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

,专业为蚕学,无专业职称;历任云南省企业服务中心职员、美特斯邦威集团
有限公司科长、无锡市玉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湖州玉丰进出口有限公
司外贸部经理;张镤
2012年
10月
-
2014年
12月,担任润阳有限监事;
2014年
12月至
2015年
6月担任发行人总经理;
2014年
12月至今担任董事长职务,

镤本届董事长任期自
2017年
12月
8日
-
2020年
12月
7日。



杨庆锋
先生:
1976年
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大专
学历,
专业为行政管理,无专业职称;历任云南省高原公司职员、云南恒丰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销售员、中兴纺织云南分公司销售员、张家港市保丽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总经理、常州永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员、无锡玉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员、
湖州华明塑胶制品厂销售员,现任明茂投
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兮右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长兴县吕山乡商会负责人;
2012年
10月
-
2017年
7月担任发行
人总经理助理;
2017年
8月至今担任发行人总经理;
2017年
12月至今担任发行
人董事职务;杨庆锋本届董事、总经理的任期均为自
2017年
12月
8日
-
2020年
12月
7日。



本次发行后,张镤、杨庆锋夫妇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
45.62%的股份,仍
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后
发行人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
具体情况


公司
本次
公开
发行
申报
前,不存在
已经制定或实施的
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
公司
总股本为
7,500.00万股,本次
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
2,500.00
万股
普通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
10,000.00万股
。本次发行
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数量(万股)

占比

数量(万股)

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张镤


4,116.3754


54.89%


4,116.3754

41.1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费晓锋


890.0271


11.87%


890.0271

8.9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童晓玲


556.2669


7.42%


556.2669

5.5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安扬投资


459.9930


6.13%


459.9930

4.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明茂投资


445.6864


5.94%


445.6864

4.4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徐雄翔


310.5595


4.14%


310.5595

3.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唐艺森


155.2797


2.07%


155.2797

1.5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宋行群


155.2797


2.07%


155.2797

1.5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兴美投资


119.0392


1.59%


119.0392

1.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荣俊投资


89.2859


1.19%


89.2859

0.8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鼎新企业


59.5326


0.79%


59.5326

0.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翁晓冬


59.5196


0.79%


59.5196

0.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万立祥


53.4017


0.71%


53.4017

0.5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科创投资


29.7533


0.40%


29.7533

0.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网下限售股



-


-


128.9356


1.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


7,500.0000


100.00%


7,628.9356


76.29%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

-

2,371.0644

23.71%

-

小计

-

-

2,371.0644

23.71%

-

合计

7,500.0000

100.00%

10,000.0000

100.00%

-



发行人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本次
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总数为
30,186人

本次发行后公司

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安排

1

张镤


4,116.3754


41.1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


2

费晓锋


890.0271


8.9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3

童晓玲


556.2669


5.5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4

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安扬
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
限合伙)


459.9930


4.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5

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明茂
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
限合伙)


445.6864


4.4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


6

徐雄翔


310.5595


3.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7

宋行群


155.2797


1.5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8

唐艺森


155.2797


1.5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序号

股东姓名/名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安排

9

长兴兴美投
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


119.0392


1.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10

长兴荣俊投
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


89.2859


0.8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合计

7,297.7928


72.98%







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主承销商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
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
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
数量

2,500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
股,

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6.93元
/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26.11倍(
按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计算,
其中
每股收益
按照
2019年经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除以
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
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54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及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

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76,066,284,5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
申购倍数为
10,675.96975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212.5万股
,网上定价发行
的中签率为
0.0159400450%,
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2,106,590股
,放弃认购
数量
18,410股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287.5万股
,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2,875,000股,放弃认购数量
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
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8,410
股,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的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07%。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67,325.00万元,扣除
不含税
发行
费用
人民币
6,123.02万元后,
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61,201.98万元。

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年
12月
21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信会师报字
[2020]第
ZF11043号《验资
报告》。




、本次发行费用
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
发行的
发行费用总额为
6,123.02万元
(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根据
信会师报字
[2020]第
ZF11043号
《验资报告》,发行费用


情况
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承销费用

3,905.19

审计验资费用

1,320.75

律师费用

471.7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19.81

发行手续费用等

5.57

合计

6,123.02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2.45元。(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数)



、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
发行
募集资金净额为
61,201.98万元
,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0.59元
/股
(按
2020年
6月
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
、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16元(按
2019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
选择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7至
2020年
1-
6月的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
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
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0年
1-
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
出具了报告文号为
信会师报字
[2020]ZF10941号
的审阅报告。公司
2020年
1-
9月
财务数据以及
公司
2020年全年业绩预计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

进行了详细
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
三、
发行人
2020年
1-
9月经审阅的财务情况
”和“
四、发行人
2020年度经营预计情

”,以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
五、财务报告审计基准
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
,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
荐机构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二、
其他事项


公司自刊登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
意向

至本上市公告书
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
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
没有
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
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

)公司

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
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
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
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润阳科技申请其股票
在创业板
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
》等
法律、法规的
有关
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
上市的条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

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
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联系
电话:
021-
20370631


传真:
021-
38565707


保荐代表人:李俊、施娟


项目协办人:徐正兴


项目组其他成员:
洪庭萱、陈京玮、段险峰、齐明、黄超、陈键


联系人:
李俊



、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具体
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

将对发行
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
李俊、施娟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李俊先生:
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
业务董事,曾就职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财务、企业管理、
上市运作和投行业务等复合背景。

曾主持或参与了开尔新材(
300234.SZ)、田中
精机(
300461.SZ)、闰土股份(
002440.SZ)等多家企业的
IPO审计工作,曾主



持或参与

德艺文创(
300640.SZ)首发项目、合兴包装(
002228.SZ)可转债项
目、江特电机(
002176.SZ)再融资项目的辅导、申报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
行业务经验。



施娟女士:
保荐代表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香港科技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业务董事,曾就职于普华永
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拟
IPO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审计工作经验。曾主办或参
与德艺文创

300640.SZ)
、厦门新立
基、瑞芯微

603893.SH)

IPO项目、国脉科技(
002093.SZ)、中闽能源(
600163.SH)
等再融资项目,招标集团、华威股份(
870305.OC)、旷世智源(
834964.OC)等
改制辅导项目,中瑞影视(
833261.OC)、三鑫隆(
839001.OC)等新三板挂牌推
荐督导项目,
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张镤、实际控制人张镤和杨庆锋夫妇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发行人申报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申报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期末

2021年
6月
25日)
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若上述锁定期间,发行人股票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收盘价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
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明茂投资、费晓锋、童晓玲、安扬投资承诺


控股股东张镤、实际控制人张镤、杨庆锋夫妇控制的其他企业明茂投资就
其持有发行人股份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
遵守上述规定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2021年
6月
25日)
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持股
5%以上并担任发行人董事的自然人股东费晓锋、童晓玲就其持有发行
人股份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
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申报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

2021年
6月
25日)
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若上述锁定期间,发行人股票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收盘价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持股
5%以上股东安扬投资就其持有发行人股份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本企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2021年
6月
25日)
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通过明茂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周霜霜就其持有发行人股份自愿锁
定承诺如下:


1、本人通过宁波梅山港区明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明
茂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份,其锁定期按照明茂
投资的承诺执行;上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申报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2021年
6月
25日)
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若上述锁定期间,发行人股票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收盘价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万立祥
、赵文坚

其持有发行人股份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发行人
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申报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2021年
6月
25日)
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若上述锁定期间,发行人股票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收盘价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其他
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本企业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本公司
/本人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
发行人
本次发行前持股
5%
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的承



(一)公司控股股东张镤、实际控制人张镤和杨庆锋承诺


1、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格;


2、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每年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25%;且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价格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2021年
6月
25日)
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4、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前
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
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通
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前述方式的转让价格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6、如公司及相关方处于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7、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入的
5日内
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二)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安扬投资、明茂投资承诺


1、
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格;


2、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2021年
6月
25日)
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3、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前
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4、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
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
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
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前述方式的转让价格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5、如公司及相关方处于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
企业
将不减持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6、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
企业
在获
得收
入的
5日
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
费晓锋、童晓玲
承诺


1、
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格;


2、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期间,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25%,且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价格;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2021年
6月
25日)
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4、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前
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



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
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前述方式的转让价格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6、如公司及相关方处于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
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7、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
得收
入的
5日内
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
发行人
关于
公司
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出具了《关于制

<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的议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终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
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
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上述第
20个交
易日定义为“触发日”。



2、继续实施条件: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自触发日起
120天)届
满时,若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条件未能实现,义务人将即刻提出并追加实施回购
或增持措施(追加措施的比例和期限可届时视情形确定),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
止条件实现。



3、终止条件:触发启动条件后,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前,如公司股
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可不再实施该措施。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过程中,若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
终止执行:



1)如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
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
要求;



3)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符合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
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顺序及措施


当启动条件触发时,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以下优先顺序:
1、
公司回购股票

2、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
案的条件消除。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
、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具体措施如下:



1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
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




2
)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
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
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
票(如有投票权)。




3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
)公司回购股份,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开始
启动回购,股份回购事宜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




5
)公司回购的股份将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于回购期
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注销,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他未尽事
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
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③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7
)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
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8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
过最近
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单一会计年
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
50%
的,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如下:



1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
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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