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高质量成长混合A : 工银瑞信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2号)

时间:2020年12月24日 10:11:00 中财网

原标题:工银高质量成长混合A : 工银瑞信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2号)
















工银瑞信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0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1

19
日证监
许可【
2020

174


注册
募集。


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0

6

18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以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
标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投资于
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
-
50%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高
质量成长主题范围内的股票及存托凭证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面
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本基金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
对个股不设涨
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
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
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
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期货投资采用每日无负债结
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
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
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
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
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仅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经理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0

12

21
日。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
2020

5

7
日。






重要提示
................................
................................
................................
................................
...........
1
一、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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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
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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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三、基金管理人
................................
................................
................................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
................................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
27
九、基金的投资
................................
................................
................................
.............................
37
十、基金的财产
................................
................................
................................
.............................
46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
................................
.....................
47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6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
6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7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7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71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7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73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
74
附件一
................................
................................
................................
................................
.............
75
附件二
................................
................................
................................
................................
.............
90






一、绪言

《工银瑞信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高质量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1
、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
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5
、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
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
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
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9
、《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7
、元:指人民币元


4
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
4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
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6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7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
8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赎
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
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
9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
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深港通)


60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海璐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代行董
事长职务。1997年7月开始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管理信息部、办公室、金融市场部工
作;2010年9月至2019年1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9年加入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Michael Levin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Levin先
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机构和私
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在2011年8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Levin
先生是AsiaCrest Capital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 Capital是一家位于香港的对冲基金
FoF。再之前,他曾在Hite Capital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Levin先生也是
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的联合创始人。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拥有超
过20年的经验。Levin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理学士
学位。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
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
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
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

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
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云
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顾
问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
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


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
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商
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
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国工
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
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6
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
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王海璐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
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 年10 月至2003 年5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 年6 月至2006 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 年8 月至1993
年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3年6 月至2002 年4 月,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年
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
副总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
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4月至2005年
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马成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资格持有人,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处长;工行河南新乡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执行
董事、副总经理。

2017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袁芳女士,13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嘉实基金担任股票交易员;2011年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研究部大消费研究团队负责人、基金经理,
2015年
12月
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文
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2月
1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生代消费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5月
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科技创新
3年
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
4月
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圆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
6月
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张继圣先生,23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友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分析师,
在统一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分析师、专业副总。2018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资部权益投资能力七中心负责人、基金经理,
2018年
12月
19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互联
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5月
6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
4月
7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
5月
2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科技



创新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
6月
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昱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先后在中投证券担任研究员,在华安基金担任高级
研究员、小组负责人,在中信产业基金从事二级市场投研;
2017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养

金投资中心基金经理。

2018年
1月
23日至
2020年
7月
3日,担任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月
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月
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2月
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8年
2月
23日至
2019年
8月
14日,担任工银瑞信新增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8年
2月
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生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2月
23日至
2019年
1月
15日,担任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18年
3月
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1月
24日至
2019年
12月
13日,担任工银瑞信聚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
2月
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瑞盈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
2月
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聚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
12月
21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海璐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2020年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添颐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28日至2014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
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2017年5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
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12月22日,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12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造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8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21日担任工银保
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自2016年2月19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6月26日至2018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
月4日至2018年2月23日,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
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
年6月5日,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1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2019年2月13日,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
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9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
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3月2日,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
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6月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
投资中心总经理。


石正同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1990年至1995年,任
职于荷兰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协理;1995年至2002年,任职于日本大和投资信托(香港)
有限公司,担任资深投资经理;2003年至2004年,任职于台湾英国保诚投资信托公司,担
任投资总监;2004年至2006年,任职于台湾汇丰中华投资信托公司,担任投资管理部副总
裁;2006年至2008年,任职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08
年至2013年,任职于台湾景顺投资信托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4年至2016


年,任职于台湾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担任全球权益市场负责人;2017年至2018年6月,
任职于尤梅投资公司,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章赟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学专业博士,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
研究生;曾先后在上海天狮津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数量分析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量化投资经理,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投资组长(量化执行总监);2014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总经理。


修世宇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清华大学会计学专业博士;先后在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在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分析师;2012年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研究部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8年2月27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
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12月17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4.0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0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能源设施研究团队
负责人、基金经理。 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6月11日,担任工银瑞信瑞
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2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
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
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1)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2)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内控
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
2009

1

15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注册资本:
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
66060069


传真:
010
-
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
2009

1

15
日依法成
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
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
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
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
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
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
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
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
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
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
业银行托管服务运
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
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中
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

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
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
2015
年、
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号;
201
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
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
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
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
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
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0

3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523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
对托管业务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
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
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
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


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
销售
机构


1

直销柜台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甲
5

6
层甲
5

601
、甲
5

7
层甲
5

701
、甲
5

8
层甲
5

801
、甲
5

9
层甲
5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6
-
9



法定代表人:
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1
-
9999


传真:
010
-
665831
93


联系人:
宋倩芳


公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

购本基金。



2
、其他销售
机构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基金登记
机构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6
层甲
5

601
、甲
5

7
层甲
5




701
、甲
5

8
层甲
5

801
、甲
5

9
层甲
5

901


注册登记业务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6



法定代表人:
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1
-
9999



真:
010
-
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负责人:廖海



话:
021
-
51150298



真: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
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所:

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01
-
1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01
-
12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电话:(
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贺耀


联系人:贺耀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0

1

19
日证监
许可【
2020

174
号文
予以注册





(二)基金
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20

6

18

正式生效。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
报告

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六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
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20

8

3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
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
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
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购时,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
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
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
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为10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
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
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
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
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

申购费


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
下表所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情形

费率

费率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0%

100万≤M<300万

1.0%

300万≤M<500万

0.8%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
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A

基金份额的
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

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6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
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结构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情形

费率

情形

费率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天

1.5%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7天≤Y<30天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