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基础产业混合A : 宝盈基础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宝盈基础产业混合A : 宝盈基础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宝盈基础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1、宝盈基础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20年9 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宝盈基 础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17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 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人员流失风险、本 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5、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6、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7、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 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情形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8、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9、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 可能低于发售面值,基金投资可能出现亏损。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1、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2 第二部分 释 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7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8 第一部分 绪 言 《宝盈基础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宝盈基础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应当适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 新导致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宝盈基础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宝盈基础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宝盈基础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宝盈基础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基础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宝盈基础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宝盈基础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 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机制。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简称“深港通”) 5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5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总经理:杨凯 成立时间:2001年5月18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 9号 联系人:邹明睿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599 2、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9号文批准发起设立,现 有股东包括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其中中铁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基金管理人75%的股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持有25%的股权。 公司设置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固有资金管理委员会和估值委员会,并设置 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投资部、研究部、创 新业务部、风险管理部、集中交易部、产品规划部、渠道业务部、机构业务部、 市场营销部、互联网金融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公司财务 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办公室、北京业务部、上海业务部和成都业务部等23 个部室。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四十四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科技 30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 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人工智能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品牌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盈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鸿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龙头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辉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明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旭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创新驱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福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发展新 动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 马永红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员、科 长、处长、高级会计师、总会计师等职务;中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 监、副总经理。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李文众先生,董事,本科学历。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支行解放中路办事 处职员;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信托投资公司委托代理部、证券管理部经理;成都 工商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巡视员。现任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恪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职员、 部门总经理助理。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刘洪明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天津师范大学助教;中亚证券天津业 务部部门经理;中化集团战略规划部职员;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战略 管理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事业部副总经理。 张苏彤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陕西重型机器厂、陕西省西 安农业机械厂、陕西省西安农业机械厂、陕西财经学院、西安交通大学。现任中 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高层管理教育中心(EEP)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财务会 计系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会计学会会员(CFE)兼 北京分会副会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法务会计师认证项目专家小组副组长,北京 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专家小组副组长,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学位论 文评议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同行评议专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项目 同行评议专家。 廖振中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现任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四川诚方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成都市传媒集团新 闻实业有限公司外部董事,乐山市嘉州民富村镇银行独立董事,成都市中级人民 法院专家调解员,四川省住建厅海绵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成员。 王艳艳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美国休斯敦大学博士后;厦门大 学财务与会计研究院助理教授;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 院教授。 徐加根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石化。现任西南财经大 学教授、金融创新与产品设计研究所副所长。 杨凯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振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销售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 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经营管理层董事。 2、监事会 陈林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学历。曾任中铁二局会计员、项目财务主管、 云南分公司财务科长、机电公司财务部长、副总会计师;中曼投资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中铁二局地产集团郫县项目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中铁置业长沙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成都分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内控审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王法立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财富 管理中心管理部产品经理、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 秘书。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事业部-股权管理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 魏玲玲女士,监事,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深圳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夏 证券深圳振华路营业部。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汪兀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 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马永红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杨凯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邹纯余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铁二局、中铁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工会主席、董事会秘 书。 葛俊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科员; 深圳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主任科员、副处长;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专户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张磊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广东茂名石化公司、新疆邮政储 汇局、新疆邮政局、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上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纪委书记。 张献锦先生,首席信息官,本科学历。曾任职于铁道部株洲车辆厂、深圳大 学通信技术研究所、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拟任基金经理简历 李健伟先生,华南理工大学工学硕士。2007年8月至2010年4月,在普华 永道咨询有限公司任职高级顾问。2010年4月至2012年12月,在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任职稽核员、行业研究员。2012年12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任职研究部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现任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杨凯先生(主席):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葛俊杰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肖肖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宝盈优势产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品牌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龙头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现代服 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邓栋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宝盈安泰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融源可转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辉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明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福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裕增强 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高宇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宝盈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祥明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旭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戈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魏玲玲女士(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何相事先生(秘书):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投研秘书。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应 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 程度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宝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章程》,制定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作为公司经营管 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及管理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 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 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的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后者的内容不得与前者相违背。 公司各项制度的制订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3)符合全面、审慎、适时性原则; (4)授权、监督、报告、反馈主线明确; (5)权利与职责、考核、奖惩相对应。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和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报董事会通过后实 施。公司各机构、部门的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由各机构、部门负责人依据公司章程 和内部控制大纲提出议案,根据公司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制度进行检查、评价。监察稽核部的报告报 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向有关机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由相关机构和部 门负责落实。各机构、各部门定期对涉及到本机构、本部门的制度进行检查和评 价,并负责落实有关事项。 4、内部控制基本要点 公司的监督系统、决策系统、业务执行系统包括公司对人、财、物的管理、 对各种委托资产的管理和基金的发起、设立、销售、投资、清算、宣传等内容。 (1)授权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授权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制度,确保权责 分明; ②公司实行法人授权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 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③各项经济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④公司应对授权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 (2)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②实行员工绩效管理; ③建立导向明确、奖惩并举、奖罚分明的考核制度; ④建立系统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3)对员工行为操守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制定公司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的行为; ②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培训; ③制定纪律程序,建立举报制度; ④员工不得购买股票或投资封闭式基金。员工购买开放式基金的,持有开放 式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货币基金除外),并应按照法规或监管机关 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4)公司对研究、投资与交易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②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决策过程必须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 ③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④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⑤基金经理的选拔、考核、激励制度; ⑥明确的报告体系、监督和反馈体系; ⑦实行空间隔离制度(防火墙制度); ⑧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⑨标准化、程序化的业务流程; ⑩严格的信息资料的传递、保管、销毁制度。 (5)对新产品开发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新产品开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新产品推出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措 施,并按决策程序报批。 (6)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建立销售规则和销售人员资格标准; ②加强对销售机构的监督管理; ③建立客户服务标准,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④做好对销售、客户服务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 (7)对注册登记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做好账户管理工作; ②加强对交易与非交易过户的注册登记过户; ③加强对账户、注册登记资料的管理; ④加强对有关账户、注册登记信息的传递管理。 (8)对资讯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实行保密制度,对信息资料分密级进行管理; ②实行门禁制度; ③对公司办公电话进行录音; ④实行电脑系统权限管理。 (9)对财务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及其 他受托资产财务以及基金之间、受托资产之间财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会计制 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体系; ②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③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 和财经纪律; ④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⑤实行统一采购和招标制度; ⑥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10)对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包括: 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 格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②电子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③强化电子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建立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 与实际业务操作人员相互独立制; ④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 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⑤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制度,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 完整,并能及时、准确的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⑥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 度; ⑦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等。 (11)对监督系统的控制包括: ①建立不同层次的监督系统,各层次依据各自的授权范围实施监督; ②强化内部监督系统职能,从公司不同角度对公司不同层面进行持续监督、 检查,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有效运行; ③全面推行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严格监督人员的奖惩制度; ④确保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内部监督工作; ⑤建立道路通畅的报告、反馈系统。 (12)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的控制包括: ①制定公司危机处理方案,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进行提前防范; ②成立危机领导小组和危机处理工作小组,当发生突发事件和灾难时,根据 危机处理方案,尽快排除风险,使公司的经营活动恢复正常。 5、持续的控制检验 基金管理人对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行全方位的定期检查、评 价,对重点项目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价,对检查、评价结果出具专题稽 核报告,并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报告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委托公司总经理 落实。 公司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总结,并出具专题报告,并报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公司总经理根据办公会议意见,并依据大纲中规定的有关 权限和程序责成相关部门落实。 在出现新的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应组织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相关检查,并根 据需要进行制度调整。 坚持重点检验的原则,对投资管理、产品设计、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 销售、投资人服务及其利益保护、公司财务会计、基金会计等重要的业务进行重 点持续检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83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783只,QDII基金4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 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 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5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总经理:杨凯 成立日期:2001年5月18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88-300(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3515880 联系人:李依、梁靖 公司网站:www.by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信息。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其他相关机构 1、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5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6044 联系人:陈静瑜 2、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3、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童咏静、张晓阳 联系人:张晓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0年9月21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20〕231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一、基金的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二、基金的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 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的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五、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增加、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 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费用类别 费率(设认购金额为M) A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 M<100万 1.20% 100万≤M<200万 0.80% 2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固定费用1000元/笔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在 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募集期认购款项的利息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1.20%,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5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 得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9,886.42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为1,000 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1,0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00+1,000)/1.00=5,50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 所得利息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5,50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 资金所得利息为1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100,1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 所得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100,100.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二、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不设交易级差。 若发生比例确认,认购金额不受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信息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行公告。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不设交易级差。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受到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 红利再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 申购的数额限制。 2、本基金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费用类别 费率(设申购金额为M) 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M<100万 1.50% 100万≤M<200万 1.00% 200万≤M<500万 0.50% M≥500万 固定费用1000元/笔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在投资 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随持有期 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费用类别 费率(设持有期限为N) A类基金份额赎 N<7日 1.50%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回费 7日≤N<30日 0.75% 30日≤N<90日 0.50% 75%计入基金资产 90日≤N<180日 0.50% 50%计入基金资产 180日≤N<365日 0.25% 25%计入基金资产 N≥365日 0% -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费用类别 费率(设持有期限为N)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N<7日 1.50%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4、计算举例 例4: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50%, 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25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025=9,827.65份 即: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025元,则其可得到9,827.65份A类基金份额。 例5: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为1,000 元,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5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005=5,996,002.00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005元,则其可得到5,996,002.00份A类基金份额。 例6: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015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5=99,850.2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015元,则其可得到99,850.22份C类基金份额。 例7: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赎回 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60=10,560.00元 赎回费用=10,560.00×0.75%=79.20元 净赎回金额=10,560.00.79.20=10,480.8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假设赎回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80.80元。 例8: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0日,赎回 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00=10,600.00元 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10,6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0日,假设赎回 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00.00元。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超过50%。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当发生上述第4、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 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当日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当日未能赎回部分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具体情形,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等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登记机构受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登记机构届时将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予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 据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相应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应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