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鸣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一鸣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一鸣食品 股票代码:605179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Yiming Food Co.,Ltd.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鸣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鸣食品”、“本公司”或“公司”)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 、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分配 1、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以及可 持续发展的原则,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范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 论证 过 程 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 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股票流动性 等因素 。 (3)现金股利分配 1 ) 现金分红的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有足够现金实施 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 况下, 采 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董事会按照 公司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形成现金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存在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情形,即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 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且超过 15,000 万元人民 币的 。 2 ) 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时间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 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 润的 2 0 % 。 3 )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公司 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 分红 在 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公 司发展阶段不 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 董事会认为存在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公司处于成长期需要 持 续的现金投入、公司每股净资产过高不利于公司股票的流动性、发放股票股利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等任一情况时,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董事会负责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并就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 议案, 并 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公司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 为股 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 公司董事会因特殊情况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利润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 行专项说 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依法予以 披露。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 积金转 增 股 本的方 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 之 二以上通过 。 3、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 A 股 ) 股票 前的 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共享。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明春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朱明春、李美香、朱立科、朱立群、李 红艳承诺 (1)股份锁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明 春投资、朱明春、李 美香、朱立科、朱立群、李红艳不 直接或间接 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 其 所持有 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下同 )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明春投资、朱明春、李美香、朱立科、朱 立群、李红艳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在原有锁 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则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实际控制 人 朱立 科 、朱立 群 承诺,上 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并 将向公司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另有特别规定的, 控股股东 明春 投 资 及实际控制人 朱明春、李美香、朱立科、朱立群、李红艳承诺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2)持股意向 控股股东 明春投资 及实际控制人 朱明春、李美香、朱立科、朱立群、李红艳 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 份,在 股 份锁定期 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 在股份锁定期届满 2 年后进行减持的,实际减持价格不低于 减持上一年度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当明春投资、朱明 春、李美香、 朱立科、朱立 群、李红艳计划减持公司股份 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全部的报告 及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对上述 股份减持另有特别规定的,明春投资、朱明 春、李美香、朱立科 、朱立 群 、李红艳 承诺减持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 定执行。 同时,实际控制人朱立科、朱立群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义务 ,如实并及时 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 如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将违规转让公 司股份所得或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在减 持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交付公司,控 股股东 、 实际控制 人当年 度及以后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履行完本承诺为止 ;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在 违反本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2、股东心悦投资、鸣牛投资、诚悦投资承诺 (1)股份锁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 企业所持有公 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 延长 6 个 月 ;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另有特别规定的,本企业承诺按照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2)持股意向 本企业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的股份,在 股份锁定期满 后 2 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 在股份锁定期届满 2 年后进行减持的,实际减持 价格不低于减持上一年度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若 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 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 则 须 按照 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当公司或本企业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股 份的情形时,本企业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当本企业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全部的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 承诺,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 ; 如本企业未将违规转让 公司股份所得或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在减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交付公司, 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履行 完本承诺为止 ; 本企业在违反本承诺 期间持 有 的公司股 份 不得转让。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 兼 副总经理吕占富、监事蒋文宏、财务负责人邓秀军、董事会秘书 林益雷通过心悦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监事厉沁通过诚悦投资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该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股份锁定 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人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 公司股 份 总数的 2 5% ;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则须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前 述承诺。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 上述股份锁定另有特别规定 的,本人承诺按照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执行。 (2)持股意向 本人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 在股份锁定期届满 2 年后进行减持的,实际减持价 格不低于减持上一年度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 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须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 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 履行前述承诺。 当公司或本人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 持股份 的情形时,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当本人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时, 将严格 按 照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全部的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 务 ,如实并及时 申报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 如本人未将违规转让公司 股份所得或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在减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交付公司,本人 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 现金分 红 暂不分配 直至履行完本承 诺为止 ; 本人在违反本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票上市后的股价,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 证监会公告 [2013]42 号 ) 的相关要 求,公司制定了如下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的预 案 : 1、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一旦公司股票 股价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 情形 (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若发生派息、送股 、转增 股 本、增发 新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 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相关数据进行相 应调整,下同 ) ,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股份回购、股 份增持等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 不 含独立董事 )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达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后,公司及相关主体将照顺序采取如下全部 或部分措施 :( 1 ) 公司回购股票 ;( 2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股票 ; ( 3 ) 公司董事 ( 不含独立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 ( 4 ) 其 他 证券监 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1 )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 10 个交易日内, 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拟定回购股份 的方案,并对外公告 ; 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由公司按照相 关规定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 式、要约方式 及 / 或其他合 法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 2 )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项议案在股东 大会中投赞成票。 3 ) 公 司 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外,还应符合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属 于母公司净利润的 20% 。 公司全体董事 ( 独立董事除外 ) 承诺,在公司就回购事项召开的董事会上, 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 4 ) 在实施 上述回购计划 过程中,如公 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高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 形出现 1 0 个交易 日内,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的数量范 围、价格区间、方式和期限及完 成时间,对外公告 ; 并于公告日后 6 个月内以合法的方式完成增持计划。 2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 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现金 分红 金额的 6 0% 。 3 )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 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增持行 为 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 法 定期限 内 不减 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 持的股份。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 ) 负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所述情形出现 10 个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 程序,拟定增 持计划,明确 增 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方式和期限及完成时间,对外公告 ; 并于公告日后 6 个月内以合法的方式完成增持计划。 2 ) 负有增持义务的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单一会计 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 该等董 事 、高级管 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 获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 3 0% 。 3 )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 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增持行为 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 法定 期限内不减持 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4 )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 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5 )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后 3 年内 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 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 股 票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公司及相关方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措施。 3、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 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 1 、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 、继续回 购或增 持 公 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上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 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未履行承诺的其他相关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 施 :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 司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 资者进行赔偿。若公司董事会未履 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将暂 停 向董事 发 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 关承诺为止。 (2)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可扣留其下一年度 与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应得现金股利。如下一年度其应得现金股 利不足用于扣留,该扣留义务将顺延至以后年度, 直至累计扣留 金额与其应履 行 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 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 公司将扣留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履行上述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 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 的股价稳定措 施并实施完毕 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 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 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 一 次会议、 2019 年 3 月 28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 A 股 ) 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公司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首 发填补回报措 施得以切实履行 均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明春投资 及 实际控制人朱明春、李美香、朱立科、 朱立群、李 红艳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 补 被摊薄 即 期回报的 相关措施。 2、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承 诺如下 : 1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 2 、对本人以及职权范围内其他董事和高管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 约束,必要 的 职务消费行为 应低于平均水平 ; 3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 4 、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符合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措施的要求, 承诺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 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措施的 执 行情况相 挂钩,若本人为董事 则承诺在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 5 、当参与公司制订及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决策时,应该使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本人为董事则承 诺在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6 、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 行发布关于摊 薄即期回报的 填补措施 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相关措施及本人的承诺与相关规定 不符的,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补充承诺,并 积极推进公司制定新的 措施。 (五)相关当事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文件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 公 司招股 说明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款后但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 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招股 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 票申购款加上该期间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对已 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上市 交 易后,因 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 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 说明 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 决定后 1 0 个交易日内 召开董事会 并提议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 自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 期存款利息。本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 事 项的, 回 购数量、回 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 股 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 失 的范围认定、 赔偿主体之间 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招股 说明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若公司在投资者缴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款后但股票尚 未上市 流 通前,因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 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招股 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事实被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 或处罚决定后,明春投资 / 实际 控制人将督促 公司就其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 法机关 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 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 律 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 质影响的,在该等事实被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后,明春投资 / 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 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明春投资 / 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明春投资 / 实际控制人能 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有权获得 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 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招股 说明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 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 损 失的,本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有权 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 免 责事由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保荐机 构为发 行 人首次公 开发 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 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 接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健所承诺,本所为 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康达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 的 文件不存 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情形 ;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 行、确已无法 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 下措施 : 1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 说明 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 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 ( 1 )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 说明 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 体 原因以及 未履行承 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 )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 3 ) 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采 取调减或停发 薪酬或津贴等措施 ( 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 。 2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 ( 1 ) 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 履行、 无 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 体原因 ; ( 2 ) 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 ,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 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 控 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 1 、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 说明 书披露的 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 下列约束措施 : ( 1 ) 如果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招股 说明 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 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将在发行 人股东 大 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 2 ) 如果因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 失。 ( 3 ) 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 行人有权暂扣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将不转 让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将违规收 益足额交付发行人并全部履行承诺为止。 2 、如因相 关法律 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 ( 1 ) 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原 因 ;( 2 ) 向发行人 的投资者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 ,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上述承诺内容为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的真实意思 表示,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 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制人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该等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 : 1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 说明 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并承诺严格遵 守下列约束措 施 : ( 1 ) 如未履行招股 说明 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 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 ) 本人若未能履行招股 说明 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 项 发生之 日 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自发行人领取薪酬,同时以本人当年以及以 后年度自发行人领取的税后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在履行承诺前,不 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如有 ) 。 2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 无法控 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 ( 1 ) 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 原因 ; ( 2 ) 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 ,以尽可 能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 上述承诺内容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 效。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 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 、 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 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 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 股 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332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426 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年12月28日 3、股票简称:一鸣食品 4、股票代码:605179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40,100.00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6,10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 6,100.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20年12月28日起上市交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本公司 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浙 江 一鸣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Yiming Fo od Co., Ltd. 成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3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3 日 公司住所: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一鸣工业园 邮政编码: 325000 法定代表人: 朱立科 注册资 本: 34,000.00 万元 联系电话: 0577 - 88350180 传真号码: 0577 - 88350090 互联网网址: www.inm.cn 电子信箱: inmfood@yi - ming.cn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 家 用电 器销售;日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 批发;玩具销售;塑料制品销售; 印刷专用设备制造;塑料加 工 专用设备制造 (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 互联网销售;餐饮服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特定印刷品印 刷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主营业务 : 公司主要从事新鲜乳品与烘焙食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连锁 经营业务。 所属行业 C14 食品制造业 董事会秘书: 林益雷 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 人 员 (一)董事会成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 书刊登日, 发行人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现任 董 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任职 本届任职期限 朱立科 董事长 2020.07.16 - 2023.07.15 朱立群 董事、总经理 2020.07.16 - 2023.07.15 李红艳 董事 2020.07.16 - 2023.07.15 吕占富 董事、副总经理 2020.07.16 - 202 3.07.15 诸建勇 独立董事 2020.07.16 - 2023.07.15 徐晓莉 独立董事 2020.07.1 6 - 2 023.07.15 李胜利 独立董事 2020.07.16 - 202 3.07.15 (二)监事会成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 发行人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 事 1 名,具体构成如下: 姓名 任职 本届任职期限 厉沁 监事会主席 2020.07.16 - 2023.07.15 金洁 职工代表监事 2020.07.16 - 2023.07.15 蒋文宏 监事 2020.07.16 - 2023.07.15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发行人共有高级管理人员4名,现任高级管理人 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任职 任职期限 朱立群 总经理 2020.07.16 - 2 023.07.1 5 吕 占 富 副总经理 2020.07.16 - 2023 .07.15 邓秀军 财务负责人 2020.07.16 - 2023.07.15 林益雷 董事会秘书 2020.07.16 - 2023.07.15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票、 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发行债券,不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的情况如下: 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占 发行 后 股 本 比例 在本公司任职 亲属关系 李美香 7, 61 9.40 19.00 % 行 政顾问 系董事朱立科、朱 立 群 之母亲 朱立科 3,175.60 7.92 % 董事长 系董事朱立群之胞兄、 李红艳之配偶 朱立群 3,175.60 7.92 % 董事、总经理 系董事朱立科之胞弟 李红艳 1,587.80 3.96 % 董事 系董事朱立科之配偶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 或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2、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中的朱立科、朱立群、李红艳、吕占富、厉沁、蒋文宏、邓秀军、林益雷、陈波、 余灵恩、王伟军,通过控股股东明春投资以及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心悦投资、 鸣牛投资、诚悦投资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明春投资、心悦投资、鸣 牛投资、诚悦投资的持股情况如下: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持有明春投资出资情况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份(万股) 占发行后 股本比例 朱立科 董 事长 1,300 .00 10.00% 1,619.08 4. 04 % 朱立群 董事、总经理 1 ,300.00 10. 0 0% 1,619.08 4. 04 %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持有心悦投资出资情况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份(万股) 占发行后 股本比例 邓秀军 财务负责人 153.00 5.28% 88.32 0.2 2 % 蒋文宏 监事 151.90 5.24% 87.65 0.2 2 % 吕占富 董事兼 副总经理 142.50 4.91% 82.13 0.2 0 % 林益雷 董事会秘书 18. 48 0.64% 10.71 0.03% 余灵恩 研发经理 5.2 2 0.18% 3.01 0.01%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持有鸣牛投资出资情况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份(万股) 占发行后 股本比例 陈波 研发中心总监 96.90 14.91% 55.76 0.1 4 %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持有诚悦投资出资情况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份(万股) 占发行后 股本比例 李红艳 董事 4 6.79 1 3.38% 27.27 0.0 7 % 厉沁 监事 75. 65 21.61% 44.08 0.1 1 % 王伟军 研发经理 10.29 2.94% 6.00 0 . 0 1 % 上 述人员所持有心悦投资、鸣牛投资、诚悦投资的出资及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三 、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明春投资,持有本公司 16,190.80 万股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 人为朱明春、李美香、朱立科、朱立群、李红艳五名家族成员(以下简称“家族 成员”)。其中,朱明春与李美香系夫妻关系,朱立科与朱立群系朱明春与李美香 之子,李红艳系朱立科之配偶。 为了进一步 巩 固家族成员对公司的控制关系、保 持公司治理的平稳运行,朱明春、李美香、朱立科、朱立群、李红艳共同签署了 《 一致 行动协议》。 朱明春先生, 194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朱明春先生在 1980 年代开始从事鸡禽养殖业务,发明与推广了“浅笼高密度饲养技术”, 1989 年被《人民日报》誉为“全国养鸡大王”,同年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劳动模范” 称号,任浙江省第七届( 1988 年 - 1993 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朱明春先生于 199 1 年创立公司控股股东明春投资的前身“瓯海县明春禽蛋品有限公司”(后更 名为 “温州一鸣”、“明春 投 资”), 1992 年开始从事乳品加工与销售业务; 2005 年 9 月创立本公司,至 2017 年 7 月任公司董事长 。 朱 立科先生, 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获浙江农业大 学(现浙江大学动物科学学院)畜牧专业学士学位。朱立科先生于 1994 年大学 毕业后进入温州一鸣工作,至 2009 年先后任温州一鸣的乳品车间技术员、副厂 长、厂长及董事与总经理等职务; 2005 年至今,朱立科先生历任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职务。朱立科先生先后当选 浙江省第十二届( 2013 年 - 2018 年)、十三届 ( 2018 年 - 202 3 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并 于 2004 年被共青团中央、国家农业 部授予“全国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称号, 2018 年 11 月被浙江省 人 民政 府 授予“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时代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称号 及中国共产党温州市委员会授予“温州改革开放 40 周年重大企业家”称号, 2019 年 5 月被浙江省人民政府授予“浙江省劳动模范”称号。 朱立群先生, 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获南京大学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朱立群先生于 1995 年大学毕 业后进入温州一鸣工作,至 2009 年先后任温州一鸣业务员、副厂长及董事 等职务; 2005 年至今, 朱 立群先生历 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职务。 李美香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 3 03 211950******** ,住所为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金钗街。李美香女士于 1966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瓯海供销合作社职工; 2000 年 5 月至 2009 年 9 月,任温州一鸣监事; 2009 年 9 月至今,任明春投资监事; 2005 年 9 月至 2017 年 8 月,任发行人副董事长; 2017 年 9 月至今,任发行人行 政顾问。 李 红艳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30722196 9******** ,住所 为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街道水心梅组段。 四 、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 公 司总 股本为 34,000 万股 ,共有 股东 8 名 。本次拟向社会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 6,1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不 低于 10% 。以本次发行 6,100 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如下: 股份类型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数 (万股) 比例 股数 (万股) 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明春投资 16,190.80 47.62% 16,19 0 .80 40.38%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36个月 李美香 7,619.40 22.41% 7,619 . 40 19.00%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36个月 股份类型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数 (万股) 比例 股数 (万股) 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朱立科 3,175.60 9 .34% 3,175.60 7.92%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36个月 朱立群 3,175.60 9.34% 3,175.60 7.92%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36个月 李红艳 1,587.80 4.67% 1,587.80 3.96%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36个月 心悦投资 1,672.80 4.92% 1,672.80 4 .17%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36个月 鸣牛投资 374.00 1.10% 374.00 0.93%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36个月 诚悦投资 204.00 0.60% 204.00 0.51%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36个月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 - - 6,100.00 15.21% 合计 34,000.00 100.00% 40 ,100.00 100.00%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人数65,321户,其中,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股权比例 1 明春投资 16,190.80 40.38% 2 李美香 7,619.40 1 9. 00% 3 朱立科 3,175.60 7.92% 4 朱立群 3,175.60 7.92% 5 李红艳 1,587.80 3.96% 6 心悦投资 1,672.80 4.17% 7 鸣牛投资 374.00 0.93% 8 诚悦投资 204.00 0.51%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4.88 0 .04% 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计划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 .78 0 .00% 合计 34,015.66 84.83%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6,100.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9.21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610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5,490万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0.26万股,网上投资者弃购14.61万股, 合计14.88万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0.24%。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6,181.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伙) 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2月22日出具了“天 健验 [ 2020]618 号 ”《验资报 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6,518.78万元。根据“天健验 [2020]618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内容 不含税 金额(万元) 保荐 及 承 销 费用 4 , 200.00 律师费 4 04.72 审计 及 验资 费 1 , 366.98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 露费用 4 90.57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5 6.5 2 合计 6 , 518.78 注:上述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费用,总额与明细项目加总之和的差异系尾差因素造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1.07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 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49,662.22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0319元(按照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4007元(按本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 、 主要财 务数 据 本公司聘请天健 会计师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对 本公司 2017 年 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 1 - 6 月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天健审〔 2020 〕 9178 号审计报告 。 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进行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 20 年 6 月 3 0 日,天健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审计截止日 2020 年 第三季度 财务 报表 进行了审阅,出具了 “ 天健 审〔 2 020 〕 10094 号 ” 《审阅报告》。 2 020 年 1 - 9 月主要财务数据 请详见 招股 意 向 书“第十一节 管 理层 讨论与分析”之“八、 财务报告审计 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相 关内容 ,本上市公告书不再 进行 披露。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 审阅报告》, 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 7 - 9 月实现营业 收入 56,737.94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7.27%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129.51 万元 、 较 上年同期增长 5.15 % , 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 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912.1 5 万元,较 上年度同期增长 13.91% 。 公司 2020 年前三 季度 1 - 9 月实现营 业收入 136,604 .72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 - 5.6 7%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 润 9,892.55 万 元 、 较 上年同 期变动 - 20.0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 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8,598.97 万元,较 上年 度同期变动 - 21.48% 。 其中,公司 2020 年 1 - 9 月经营业绩较上年有所下降,主要系由于本年初所爆发的新冠疫情对公司第一季 度经营 业绩产生了较明显的短期冲击,部分门店在疫情防控初期出现变了暂 时停 业的情况,居民出行管控也使得期间营业门店 的产品销售受到了影响。随着国内 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居 民生活 逐步恢复, 2020 年第二、三季度以来, 公司各渠 道产品销售实现了较快 恢复, 营业 利 润较上年同期呈现 了同比 增长的良好趋势, 新冠 疫情对公司经 营业绩的暂时性不利影响已基本消除, 2020 年 1 - 9 月业绩变动 情况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未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 上市公告 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 情况 正常 , 所处 行业发展状况 、 产业政策 与税收政策、业务模式与竞争优 势 未发生重大变化 ,主 要原材料采购 规模及采购价格以及 主要产品的 生产 、 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 出现 大幅变化, 未 新 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 客户或 供应商 未 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 际执行情况 未 发生重大变化, 未 发生 重 大安 全 事故以及其他可能 影响投 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 、 202 0 年度盈利预测情况 为帮助投资者对公司作出合理判断,公司编制了 2020 年度盈利预测报告, 天健会计师对此出具了“天健审 [2020]9505 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公司预测 2020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93,415.58 万元、 较上年度降低 3.15% ,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15,214 .24 万元、较上年度降低 12.56% ,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3,876. 22 万 元、较上年度下降 13.65% 。公司预测 2020 年 度净利润将较上年度 出现小 幅下 降 ,主要系由于本年 一季度 经营业绩受到新冠疫 情 短期冲击影响 较为明显所致;随着后续产品销售情况的较快恢复及增长,年度 经营业绩的同比下降幅度预计将较 1 - 9 月审阅数据的同比降幅进一步缩小。 公司 2020 年度盈利预测的编制尽管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是由于盈利预测 所依据各种假设及国家宏观经 济、行业形势及市场行情具有不确定性,以及其它 不可抗力因素的影 响,公司 2020 年度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盈利预 测存在一定差 异。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盈利预测报告是 管理层 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 的,但所依据 的各种假 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 者进行 投资 决 策时请谨慎使用。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 、 募集资金 专户储存监管协议的 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要求, 对本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 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 或《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 方监管协议 》 。 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 如下表所示: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项目名称 1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平阳 县支行 1925040104888886 8 营销网络直营奶吧建设项目 2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温州鹿城 支行 125909 204210993 江苏一鸣食品生产基地项目 3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平阳县支 行 368878910054 年产30,000吨烘焙制品新建项目 4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温州分行 355880100190013579 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 、 募集资金专户储存监管协议的 安排 (一)募集资金三方专户储存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