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天惠C :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原标题:富国天惠C :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二〇 年 十 二 月 本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 指定媒介 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 1 第二部分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本情况 .... 9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 ............ 13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 14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34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4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 .......... 76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 法律 ............................ 7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 ........ 77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范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 称《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 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 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 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 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 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 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 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 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 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就本合同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业务规则》 指 2004 年 8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 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人 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 C 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人为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 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 手续后, 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 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 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 金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 开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 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 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 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 额认购、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 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 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 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 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 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 介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 “A 类份额 ” C 类基金 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 “C 类份额 ”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 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 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本 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且合理定价的股票,在利用金融工程技术 控制组 合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 2 亿份基金份额。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费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包括 A 类和 C 类。 A 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一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 份额是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一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 申购与赎回 A 类 基金 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 C 类 基金 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 C 类基金份额 暂 不参与上市交易。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 份 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 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 公开发售 。 本基金募 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即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 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 本基金上市后,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场 外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 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 5%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投资者场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具体 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 1 +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发售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 挂牌价格 2 、投资者场外认购可以采用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 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 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 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 计算方法如下: ( 1 )前端收费模式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第 3 位四舍五入。 ( 2 )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份 额 = ( 认购金额 +利息) / 基金 份额 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第 3 位四舍五入。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 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 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 续后,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 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 基金 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一、 A 类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有关 规定,申请本基金的 A 类 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 以下如无特指,均指 A 类基金份额。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 上市交易的时间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在确定 上市交易 的时间后 ,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 上市 前 3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三) 上市交易的规则 1 、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 关规定。 (四)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 (五)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 暂停 、 恢复 、 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暂停、恢复、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1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 A 类 基金 份额;可通过场外渠 道申购与赎回 C 类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办理 A 类 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A 类 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 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2 、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 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立的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3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净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净值。 (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申购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 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资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 赎回人承担。 (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 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 3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 份额赎回金额的 5 % , 其中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回费 。 (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 作日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6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6 、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 1 ) 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 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 户 。 ( 2 )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 用 赎回金总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7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办理。 8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 9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 投资 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 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 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 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 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 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 ( 5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 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6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1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 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资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 赎回人承担。 ( 3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 4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 份额赎回金额的 5 % , 其中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回费 。 (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7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 1 +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 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 2 )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T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T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 购费率 赎回 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 3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 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第 3 位四舍五入。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 第 3 位四舍五入 。 ( 6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三)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 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 1 到 4 项 和 7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 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5 、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四)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 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 1 )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 % 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 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 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 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六)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 在规定期限内 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公告。 (七)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 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 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 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 ( 如有 ) 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 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 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 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 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 社会团体;“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 之规定自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 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理上述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人处办理。 (十一)基金的冻结 对于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 基金注册登记人 不受 理有关基金份额的司法冻结业务,相关司法机关可要求证券营业部协助办理基金 份额的司法冻结和解冻业务。 对于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 基金注册登记人 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国家其他有权机关出示的执行 公务证、介绍信、生效法 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核验无误后,协助办理基金份 额的冻结或解冻手续。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 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 赎回。 2 、系统内转托管 ( 1 )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 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 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为 。 ( 2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3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 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跨系统转登记 ( 1 )跨系统转登记是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 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 ( 2 ) 场外选择 后端收费模式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能 将基金份额 跨系统 转登记到场内 ,其他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 ( 3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 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 - 30 层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设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1999 】 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 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集基金; (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 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 4 ) 销售基金份额; ( 5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9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 案; ( 10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1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 (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 选 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 16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3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4 )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资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 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13 )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23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 24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 25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 】 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资产; ( 2 )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 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 4 ) 以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 户 ,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 7 )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 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 2 )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 22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 3 )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8 )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 遵守《基金合同》; ( 2 )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