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多利一年 : 天弘多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0年12月26日 01:56:12 中财网

原标题:天弘多利一年 : 天弘多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募说明书

天弘多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天弘多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20

9月
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97号)。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0年
11月
18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
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
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
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1



招募说明书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对本基金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更新,上述内容更新
截止日为
2020年
12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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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九、基金的投资
.........................................41
十、基金的财产
.........................................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十六、侧袋机制
.........................................70
十七、风险揭示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3
二十三、备查文件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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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天弘多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天弘多利一年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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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多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天弘多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多利一年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天弘多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多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多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改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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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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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3、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
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
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者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34、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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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不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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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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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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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座
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座
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
11月
8日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客服电话:
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
2004年
11月
8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胡晓明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曾在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光大银行等
金融机构任职,2005年6月加入阿里巴巴集团,先后在支付宝、阿里金融、蚂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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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金服担任重要职务。现任蚂蚁集团首席执行官。


卢信群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现任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北京博
昂尼克微流体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君正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广东
卫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屠剑威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主管。现任蚂蚁集团副总裁。


黄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行长,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电子银行部总经理、网络金融部总经理,蚂蚁金服副总裁,浙江网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行长、执行董事。现任蚂蚁集团数字金融事业群总裁。


付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自营业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天
津国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天津天信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中车金租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魏新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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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李琦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监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鄂尔多
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监事,乌海市神华君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内
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君正集能燃气有限公司董事,连
云港港口国际石化仓储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君正物流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思尔博
化工物流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君正船务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傲兴国际船舶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


李渊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高
新投资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韩海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现任本公司信息
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本公司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
司金融机构部战略客户中心创新业务负责人。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信息披露专员、法务
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2011年
7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资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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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经理。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年
8月加
盟本公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熊军先生,副总经理,财政学博士。历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副处长,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

2017年
3月加盟本公司,任命为公
司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

2006年
8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基金会计、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
控合规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超先生,英国威尔士大学金融数学与计算硕士学位,
10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2019年
1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9年
6月至
2019年
9月)、天弘沪深
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9年
6月至
2019年
12月)、天弘中证
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6月至
2020年
8月)。现任指数与数量投资部副总经
理和智能投资部副总经理,天弘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
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天弘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电子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电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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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天弘中证科技
1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多利一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宁先生,管理学博士,
10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行业分析师。2011年
8月加盟本公司,历任本公司行业研究员、股票研究部
总经理助理,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3月至
2019年
1月)、天弘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7年
6月至
2019年
9月)。现任天弘荣创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天弘多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固定收益总监、基

金经理。

熊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姜晓丽女士: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宏观研究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

于洋先生:股票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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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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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涵盖所
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负责
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3)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高度权威性,是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法规、市
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
相应的调整;
(6)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特点,利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建立完备的风险
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内控
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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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风险预算、风险可容忍度限额及其他量化风险管理工
具;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制定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
实公司就重大风险管理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议题,就重大风险管
理事项形成决议;拟定或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对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5)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
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审计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
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
价值和实现目标。

(8)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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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合
规管理工作,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和检查。内控合规部
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
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
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3)审计管理制度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内
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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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
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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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成立日期:1996年
1月
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114298.427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776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2、发展概况
截至
2020年
3月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达到
2.79万亿元,2020年一季度
实现净利润
67.24亿元。成本收入比
15.14%,不良贷款率
1.47%,拨备覆盖率

230.56%,资本充足率
12.44%,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
公司价值排名中国区域性发展银行首位,品牌价值达
548.86亿元,一级资本排
名全球千家大银行
61位,连续六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

北京银行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
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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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
“最佳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
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中国最受尊敬企业”、“最受尊敬
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最佳互
联网金融银行奖”等称号。



3、资产托管部门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年毕业于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具有十
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
作。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先后从事贷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及
资产托管等工作。2008年
7月至
2012年
9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
理,2012年
9月至
2014年
12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4年
12
月起至今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
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
督岗、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
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
务经验,70%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
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
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北京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
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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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配

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

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
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
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该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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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座
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号月坛大厦
A21
电话:(010)83571789
联系人:周娜
2、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座
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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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刘翠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林佳璐
联系人:林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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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募集,已于2020年9月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2097号)。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1、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基金份额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一年。

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一年。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
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
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
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者可办理基
金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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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3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不设募集上限。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50%
100万元≤M<500万元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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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0万元1,000元/笔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

用和净认购金额。


(1)认购
A类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
500万(含)以上的适用固定费用数额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
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
500万(含)以上的适用固定费用数额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某机构投资者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5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50%)=99,502.49元
认购费用=100,000-99,502.49=497.51元
认购份额
=(99,502.49+50)/1.00 =99,552.49份
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系统、客户服务中心或代销机构销售系统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客户服务中心或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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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销售系统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不
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认购费,下同),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但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并及时公告。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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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0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的第一工作日(包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
延长。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1



招募说明书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32



招募说明书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
规定执行。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人民币
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

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
额少于
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
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
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
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3



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同一交易日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N)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30天
0.75%
30天≤N<180天
0.50%
N≥180天
0%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不少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不少于
3个月但
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一个月按
30
日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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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假定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
10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6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0%)=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160 =97,838.17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0160元,可得到
97,838.17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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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1.5%=187.5 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87.50 =12,31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天,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312.50元。


例 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2万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20,000×1.1500=23,000.00 元

赎回费用=23,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23,000-0=23,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2万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假设赎回当
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23,0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任一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6



招募说明书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
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任一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7



招募说明书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
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当日确认并延缓
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延期办理: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如延期
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
38



招募说明书


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对于此类持有
人剩余部分赎回申请以及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按照上述全部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方式进行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应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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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履行一定程序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
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40



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基金资产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
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含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
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但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1个月和结束

1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运作期内每个交
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运作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通过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获取平稳收
益,并适度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增强回报,在控制基金资产净值波动的
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在投资策略上,本基金从两个层次进行,首先是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在一定
程度上尽可能地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把握市场波动中产生的投资机会;

41



招募说明书


其次是采取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
究分析,精选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个股和个券,构建股票组合和债券组合。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注重自上而下的分析与判断,重点把握各大类资产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在能力范围内依据宏观环境、资本市场形势把握各类资产大的变动趋
势,展开资产配置动态调整。


资产配置策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定平均风险敞口;二是资产配置的动
态调整,也即围绕平均风险敞口,针对宏观环境、资本市场形势的具体变化,确
定产品中各类资产的实际配置比例。动态调整主要依据本公司资产配置决策系统,
主要考虑宏观状态、基本面情况、估值水平、跟踪指标等因素。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在构建组合过程中,本基金将从行业成长性、行业景气度和行业创新驱动力
等方向对各个子类行业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对组合的行业构成进行权衡和持续优
化,以保持组合中的行业分散性和高流动性,降低投资组合风险。



2)个股精选
A、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定性分析来挑选具有以下全部或部分特征的上市公司:
a)公司业务属于国家着力推进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布局;
b)公司在所处行业中具有明显的龙头地位;
c)公司在技术、管理、经营等方面具有核心壁垒或竞争优势;
d)公司具有良好的创新研发能力。

B、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
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具体采
用以下几项指标:


a)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净利润增长率和税后利润增
长率等;
b)财务指标: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毛利率、销售净利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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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息率、资产负债率、经营性现金流/总资产、股票经营性现金流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
PE)、市净率(
PB)、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
PEG)、
市销率(PS)、EV/EBITDA、股息贴现模型和总市值等。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类
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力
求获取长期稳健的收益。



1)信用债投资策略
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综合信用风险评估,在尽可能规避违约
风险的前提下,挖掘有价值的投资机会,我们的投资不完全依赖于外部评级,但
其中
AA级信用债占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比例为
0-20%;AA+级信用债占本基
金所投资的信用债比例为
0-50%;AAA级信用债占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比例

30%-100%,以上评级中评级公司不包含中债资信。



2)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并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3)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权价
值,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
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
债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新
券的申购。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仍处于创新试点阶
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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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
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
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
操作等特点,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本基金采取套期保值的方式参与股指期货
的投资交易,以管理市场风险和调节股票仓位为主要目的。(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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