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天瑞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富国天瑞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〇 二〇 年 十 二 月 本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 指定媒介 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 1 第二部 分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本情况 ........ 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9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 .............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 ................................ ..... 12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28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3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 ........... 72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 ......... 75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瑞强势地区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 律文件,其他与 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本 合同有冲突,均 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 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同时 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 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 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 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 天瑞强势地区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 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 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 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 手续后, 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 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或发售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 开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 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 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 情况的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 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 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 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 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强势地区(区域经济发展较快、已经形成一定产群规模且 居民购买力较强)具有较强竞争力、经营管理稳健、诚信、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 的股票。本基金遵循“ 风险 调整后 收益 最大化” 原则 ,通 过“自上而下”的积极 投资 策略 ,在合理运用金融工程技术的基础上,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注重基 金资产安全,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 2 亿份基金份额。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费用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0 % 100 万元以上(含) 0.8 % 单笔认购最高费用 4 万元 持有时间 后端认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6% 1 年 — 3 年(含) 0.8 % 3 年 — 5 年(含) 0 . 4% 5 年以上 0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面值发售 。 一、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 发售方式和发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公开发 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 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 5%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 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 付相应的认购 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 计算方法如下: 1 、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 前端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前端 认购费用 认购 份额 = ( 净认购金额 +利息) / 基金 份额 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 的部分 舍去, 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 、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份 额 = ( 认购金额 +利息) / 基金 份额 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 的部分 舍去, 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 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 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 10 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 10 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 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 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 集期结 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 投资 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 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 2 日后(包括该日)投 资者可向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 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3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 费后的余额 为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4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 额赎回金额的 5%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 1.5% 的赎回费。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 作日前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 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 发行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 果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 1 )到( 4 )项和( 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指 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5 )、(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 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顺延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 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 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 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 指 定媒介 刊登公告,或 邮寄、传真 等方式 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 在规定期限内 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公告。 十三、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 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 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 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十五、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 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 出手续,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 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 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 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 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 社会团体;“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 人以外的 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 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 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 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 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 基金份额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 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 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 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 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 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 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 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 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 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 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 法律文书之规定自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 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 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 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 、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 须到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 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 楼二座 27 - 30 层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设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1999 】 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 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集基金; (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 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基 金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 4 ) 销售基金份额; ( 5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 金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9 )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0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1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 (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 16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3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4 )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资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 采 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 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23 )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4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 25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6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 27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 保管基金资产; ( 2 )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 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 4 )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 户 , 负 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 7 )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 2 )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 按有 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 22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3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 3 )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 遵守《基金合同》; ( 2 )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 3 )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5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6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7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 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 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 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5 、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 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2 )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 份 额的 50 % (含 50% ) 。 2 、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 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 )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 、决定 提前 终止 《 基金 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 现场 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 天 前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 保证至少有 5 天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 以通讯方式开 会 的通知后,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 需由 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 1 )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 本 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 2 )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 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 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 、 议事程序 ( 1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 做 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 《 基金合同 》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 现场开会 (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