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科创 : 富国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0年12月26日 02:06:13 中财网

原标题:富国科创 : 富国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16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8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5
第十一部分

金的托管
................................
................................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82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
..........................
84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8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8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
..........................
87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
投资者
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投资者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资者
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富国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市场前


做出实质性判断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
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等导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
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
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
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七、本基金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的,将
承担科创板因上市条件、交易规
则、退市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
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
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
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2020

9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富国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富国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富国科创板两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

招募说明书:指

富国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富国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富国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
13

6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4

24
日第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
富国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6
、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
内赎回


27
、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8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9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
者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上海证券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



30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
、开放式
基金账户:指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
的、
用于
记录
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



32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

开立的、记录
投资

通过该销售机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3
、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上
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
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
的证券登记系统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7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n
为自然数


41

开放日:指
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封闭期:本基金以
2
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2
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第
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
起始之日的
2
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
购和赎回业务,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



44
、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当日)进入开
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5
、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
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6
、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
的下一工作日


47

《业务规则》:指
上海证券交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
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申购: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
投资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赎回: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开放期内
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3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54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
、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56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


57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8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9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6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
投资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
0%


62

元:指人民币元


63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6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0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71

规定媒介: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72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3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9

1
日起执行)


74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国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以
2
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2
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
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
2
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和赎
回业务,
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当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精选个股和风险控制,力争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最低募集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场外、场内两种方式
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
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发售或
按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具体名单

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或相关业务公示信息)。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


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会员
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示信息)。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的上海证券账户下。通
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其中,
上海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
步限定,
具体发售对象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
认购份额
余额

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

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
投资

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
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活期
存款
利息
(税后)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登记机构完成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业
务申请确认时,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
以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1
、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
、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
3
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
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3
、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满六个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
场内
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基金
场内
资产净值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4
、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
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运作
方式、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本基金终止上市并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时,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
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以
2
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2
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
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
2
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当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二、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场外
申购与赎回
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场外
销售
机构
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
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信息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
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
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
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
者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不可抗力,或者
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


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当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该开放期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
赎回
基金份额时,
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
投资者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
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进行更新;


6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投资

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
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

T

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
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
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者应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销售
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
投资
者,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投资

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投资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
投资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5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封闭期内且
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
每个工作日
/
交易日
的次日,通过
规定
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
销售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工
作日
/
交易日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及余额

处理方式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及处理方式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申购费用由
投资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
归入
基金财产
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
销售费率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
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

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或外汇市场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
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
形。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6

7

8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

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

本金
将退还给
投资
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放期相应顺延。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

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或外汇市场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相应
顺延。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部分延期赎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
即赎回申请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并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未予确认
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
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
请,仅为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延期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
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和



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
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四、
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的转托管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2
、系统内转托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




2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托管。




3
)本
基金
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
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
规定
办理




3
、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
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
-
30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设立日期:
1999

4

13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1999

11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2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
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税
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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