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成长A :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交银成长A :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二零 年 十 二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14 第六部分 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 1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销售 ................................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融资 ................................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6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7 第二十一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 76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7 第二 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78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 79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交银施罗 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交银施罗德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二)基金合同的法律效力 基金 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 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 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而来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中国证监会对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基金合同 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 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 四 )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 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 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烦 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 证。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 第二部分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金由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 来;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 指《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型基金 前的《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交银施罗 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 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 《销售办法》: 指 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 《运作办法》: 指 自 20 1 4 年 8 月 8 日起施行的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指 自 20 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 及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 授权的机构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代表: 指按照《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 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 中国 香港地区的代表, 负责接收 中国 香港地区投资 人 的申购赎回申 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 向 H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 进行 信息披露 及 沟通工 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并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名义持有人: 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及/或中国香 港地区销售机构将代表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名 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类基金份额),并 出现在份额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中;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 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机 构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中国大陆地区 销售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 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协议,办理基金销售服务 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 会员单位; 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 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 办理H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 的相关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 指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和中国香港地区销售 机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 销售 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 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网点: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份额登记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由其委托办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销售服务费: 也称持续销售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 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 认之日; 开放日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 日期 ,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开 放日 日期可能有所不同 ; 募集期: 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 交易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 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场外或柜台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中国大陆地区 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中国大陆地区销 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 H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 令;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人持有的由该份额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的开 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 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 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 于每期约定申购日提交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 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指定 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 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 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 三、 基金的运 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于成长型混合型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经过严格的品质筛选且具有 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 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规模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为 2 亿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2 亿元人 民币。 六、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按照 工作日 收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 八、 基金类别设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 分为 A 类基金份 额、 H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 A 类 基金份额和 H 类基金份额的净值。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 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 不违 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停 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及时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面值发售 。 一、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规模。 四、 发售方式和发售渠道 1、发售渠道: 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 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的场外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场内 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 见发售公告)。 2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 5% 。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份额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六、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以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 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 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场外认购时,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场内认购时,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 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2 、 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九 、 本 章节不适用于 H 类基金 份额。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 10 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 10 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 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 、基金募集期满,未能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应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 加计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在募集期届满后 30 天内退还投资人。 2、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终止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为在 中国 香港 地区 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 补充文件)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在 中国 香港 地区 的申购、赎回 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A 类基金 份额 投资人可通过 中国 大陆地区销售机构 进行申购或赎回: 1.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2.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 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 销售机 构 的 销售 网点。 H 类基金 份额投资 人 可 通过 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进行 申购 或 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 机构,并 在管理人网站 公示 。 条件成 熟时,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 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上公告。 H 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的具体时间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 、 投资 人 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A 类基金 份额 申购 和赎回 的开放日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H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日 及 香港 商业银行开放营业日的共同日期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香港 商业银行开放营业日 ” 的 定 义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载明。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T 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 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 4 、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 2 日后(包括该日) A 类 基 金份额 投资人可向 中国 大陆 地区 销售机构或以 中国 大陆地区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基金份额 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 H 类 基金份额 投资 人 向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或以中国 香港地区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 确认 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 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或另行公告 。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 + 7 日(包括该 日)内从托管账 户将赎回款项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 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份额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 回人承担, A 类 基金份额 的 赎回费 用 的 25% 归基金 财 产,其余部分作为 份额 注册 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H 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100 % 归基金财产。 4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 5% 。 5 、本基金 每类 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7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进行 场外 申购 或 H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购 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 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 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8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申请 当 日 该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提供两种申购费 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 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 持有时间递减 。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仅适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 费用。 每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 或 其补充文件 中列 示。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交纳 后端申购费用,则 赎回时还须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 发行在 外的 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申购和赎回的份额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份 额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份 额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份额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于开始实 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九、 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 3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6 )基金管理人 认为会 有损于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或 数笔 申购; ( 7 ) H 类 基金 份额的 资产 规模 占 基金总 资产 的 比例 高于 50% 时 ,暂停接受 H 类 基金 份额的申购 ; ( 8 ) 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时, 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 (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 1 )到 ( 4 ) 、 ( 7 ) 到 ( 9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发生上述 H 类 份额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针对 中国 香港 地区 投资人的公告要求,具体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 开 放 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 期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 介 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 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 1 )全 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当日 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单个账户 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 除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顺延至下一个开 放日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 以 该开放日的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 止。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超过 20% 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 1 )全额赎回”或“( 2 )部 分顺延 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 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 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 中国香 港 地区 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基金份额投资 人 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办理。 ( 3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 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 4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三个 工作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本基金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转 换业务规则等具体规定请参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基金转换业务开始前,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 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 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手续。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份额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投资于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 及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 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 阮红 设立日期: 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 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 6105505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集基金; (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 3 )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4 ) 销售基金份额; ( 5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 销售 机构,对 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如认为基金 销售 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 销售 协议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9 )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0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1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 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 16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 4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5 ) 编制 季度 报告、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 ( 6 )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7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 9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10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11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12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 金财产; ( 13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14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5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6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17 )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 18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 ( 23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 24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5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6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 27 )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9 】 1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仟贰佰肆拾柒亿玖仟肆佰壹拾壹万柒仟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 )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 3 ) 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 4 )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 户 ,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 7 )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9 )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 4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6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7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 8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 )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0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11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12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 13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4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5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6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 款项 ; ( 17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8 )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19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 20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 21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22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3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4 )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须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 3 )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 遵守基金合同; ( 2 )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3 )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5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6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 的改变而有所改变。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 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 0 日内召开。 5 、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 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出具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2 )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 于在权利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 额的 50 % (含 50% ) 。 2(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