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龙头 : 工银瑞信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0年12月28日 11:11:10 中财网

原标题:科技龙头 : 工银瑞信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


工银瑞信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证监许可[2020]3219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买卖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杠杆风险和金融
模型风险等)、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股票型ETF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股指期
货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跟踪误差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可能面临因此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市场风险等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
关的风险。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中证科技龙头指数”,追
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本基
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
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
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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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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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募集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33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6
十一、基金的投资
.........................................................................................................................51
十二、基金的财产
.........................................................................................................................58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5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86
二十四、备查文件
.........................................................................................................................87



工银瑞信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工银瑞信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
瑞信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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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中证科技龙头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工银瑞信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经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
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
9月1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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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6、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7、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
算及相关业务


28、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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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n指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
时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
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0、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申购
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的行为
4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5、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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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6、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7、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科技龙头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8、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49、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0、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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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
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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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

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座6-9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
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
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海璐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代行董
事长职务。

1997年7月开始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管理信息部、办公室、金融市场部工作;
2010年9月至2019年1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2019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Michael Levin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美洲和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

Levin
先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机构和
私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在
2011年8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
L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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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是AsiaCrest Capital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 Capital是一家位于香港的对冲基金
FoF。再之前,他曾在
Hite Capital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

Levin先生也是
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的联合创始人。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拥有超
过20年的经验。

Levin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理学士学
位。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
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
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
A&M大学经济系
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
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

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
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云
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顾
问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
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
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
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

2005年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商银
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风
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

2014年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国工商银
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
2006年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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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
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

ACCA非执业会员。

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
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
2009年6月加
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

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校
团委副书记。

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

2011年加入工银
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

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
2003年至2005年任职
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

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王海璐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
部经理,
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2005年
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1997年7月至2002年9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职员、
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
2002年10月至2003年5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03年6月至2006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
员、基金经理。

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1989年8月至1993年5月,
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
1993年6月至2002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
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
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

2005年加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
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01年4月至2005年6月,
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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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成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持有人,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处长;工行河南新乡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执行
董事、副总经理。2017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刘伟琳女士,10年证券从业经验。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工程博士;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
历任金融工程分析师、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指数投资中心产品及营销支持部研究
负责人兼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深证100指数分级基金(自2018
年4月17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2014年10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沪深3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17日至今,担任工
银中证500指数分级基金(自2020年2月18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基
金(自2020年11月26日期变更为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5
年7月23日至2020年11月3日,担任工银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15
日至2018年5月4日,担任工银瑞信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6月
15日,担任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年5月20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8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0月17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1月1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6月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海璐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银
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2020年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3年1月28日至2014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月20日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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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2017年5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10月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11月18日至2018年8
月28日,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12月22日,
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12月28日,担任工银瑞
信中国制造
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
18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10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21日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3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保本
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自2016年2月
19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3年6月26日至2018年2
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月4日至2018年2月23日,担任
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9月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
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
17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券
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
2010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

2011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9月23日至2019年2月13日,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9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4月28日
至2018年3月2日,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29日至2018
年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1月
24日,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3月28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6月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
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
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级
副经理;
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投资
中心总经理。


石正同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1990年至1995年,任职
于荷兰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协理;
1995年至2002年,任职于日本大和投资信托(香港)有限
公司,担任资深投资经理;
2003年至2004年,任职于台湾英国保诚投资信托公司,担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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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
2004年至2006年,任职于台湾汇丰中华投资信托公司,担任投资管理部副总裁;
2006
年至2008年,任职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2008年至2013年,
任职于台湾景顺投资信托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2014年至2016年,任职于台湾中
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担任全球权益市场负责人;
2017年至2018年6月,任职于尤梅投资公
司,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章赟先生,
13年证券从业经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学专业博士,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研
究生;曾先后在上海天狮津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数量分析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量化投资经理,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投资组长(量化执行总监);2014年
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总经理。


修世宇先生,
13年证券从业经验;清华大学会计学专业博士;先后在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在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分析师;
2012年加入工银瑞信,现
任研究部基金经理。

2014年10月22日至2018年2月27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
基金经理;
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12月17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
4.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杜洋先生,
10年证券从业经验;
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能源设施研究团队负
责人、基金经理。

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6月11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3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8年11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9年4月2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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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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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
记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
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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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提前
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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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
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
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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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内控
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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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
1995年10月2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
复》(证监许可
[2014]104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12,926,776,02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限期

联系人:吴俊文

联系电话:
010-6083888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
”)成立于
1995年10月25日,前身是中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于
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于2011年10月
6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截至
2018年末,中信证券总资产为人民币
6531亿元,净资产1568
亿元。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6.5%)

目前,中信证券拥有主要全资子公司
4家,分别为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
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拥有主要控股子公司
2
家,即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业务许可证,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
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此外,中信证券还具有以下业务资格: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认可的业务资格:网上交易、受托理财、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QDII)、直接投资业务、银行间市场利率互换、自营业务及
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股指期货交易资格、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格、股票收益互换业务试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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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自营业务及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国债期货交易业务资格、黄金等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
及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试点资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卖出业务资
格。


(2)交易所核准的业务资格: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做市商、权证交易、质押式回购业
务、港股通业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股票期权自营业务、
上证50ETF期权合约品种主做市商。

(3)中国证券业协会核准的业务资格:报价转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柜台
交易业务、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和经纪业务、场外期权、互联网证券业务。

(4)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资格: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成员、短期融资券承销、银
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

(5)其它: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结算甲类结算参与人、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
可证(外币有价证券经纪业务、外币有价证券承销业务、受托外汇资产管理业务)、企业年
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政策性银行承销团成员资格、全国社保基金转持股份管理资格、全国
社保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资格、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资格、转融通业务试点资格、保险兼业代
理业务资格、新三板做市商、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资格。

2、主要人员情况


2014年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产品管理、估
值核算、托管结算、监督稽核、同业服务、渠道服务、代理清算、营销管理、跨境运营、募
集监督、运营规划支持、客户服务、风险管理、基金评价、客户方案、综合等业务组。部门
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均已具备
2
年相关业务经验。截至
2019年6月30日,部门员工共计
110人,平均具备
3年以上托管业务相
关从业经验。


吴俊文女士,中信证券托管部行政负责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及应用学学士,
2000
年7月至2014年7月,担任中信证券清算部执行总经理,主要负责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
及自营投资业务的业务运营管理工作,
2014年7月起任中信证券托管部行政负责人。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
2014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证券自取得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
“忠于所托,信于所管
”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
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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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托管服务。

4、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证券保证托管业务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运作流程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托
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和人员;
3)有效性原则:建立对内控制度及其执行的监督、评价、反馈和完善机制,保证内控
制度有效执行;
4)审慎性原则: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与完整;
5)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
“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
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6)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
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7)独立性原则: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小组必
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小组;
8)相互制约原则:托管部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制定
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以及高效。


主要制度包括《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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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清算管
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
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
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做到业务分工合理、业务运行和操
作流程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业务相互隔离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以便勤勉
尽责的履行托管义务。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涉及托管项目、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和资产估
值、投资监督、信息技术系统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基金托管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
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同时为
了保证和验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中信证券定期聘请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
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财产保护控
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
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
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
促其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等内容进行合
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编写托管人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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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评价。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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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座6-9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
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2599

联系人:宋倩芳

联系电话:
010-66583193

公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电话:010-50938931

传真:010-50938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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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一文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朱宏宇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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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0年11月27日证监许可[2020]3219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方式募集发行: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以及网下股票认购等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
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
股票进行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公告中列明。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其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本基金将自
2021年1月4日至2021
年1月15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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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

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照
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发售代理机构
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认购安排


1、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
海证券账户”)。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
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科技龙头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
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
中证科技龙头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认购,则还应
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

②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
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②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
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人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4)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已购买过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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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具体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50万份以下
0.8%
50万份(含)
-100万份
0.5%
100万份以上(含)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申请多次现金
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
0.8%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与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

得超过99,999,000份。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

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可撤单,申请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3、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
=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
1,000份本基金,假设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认购费率为


0.8%,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1.00×1,000×(1+0.8%)=1,008元
认购佣金=1.00×1,000×0.8%=8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
1,008元资金,可得到1,000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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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
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4、清算交收: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
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
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5、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800,000份,认购费率为
0.5%,假定认购金额

产生的利息为
10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
1.00×800,000×0.5%=4,000元
认购金额=
1.00×800,000×(1+0.5%)=804,000元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份额=
800,000+100/1.00=800,100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800,000份,认购费率为
0.5%,假定认购金额

产生的利息为
10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804,000元,可得到
800,100份基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
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
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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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



4、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万份以上(含
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5、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
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6、清算交收:
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
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第
4个工作日将汇总的认购款项及其利
息划往基金托管专户。其中,认购款项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
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
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
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
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7、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


(十三)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与认购限额: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发售机构的规定
,到发售机构网点办理认购手续
,并备足认
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
,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中证科技龙头指数成份股和
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
100股的
整数倍。



3、特殊情形


(1)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
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
,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
,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个工作日
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2)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
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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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
=Σni=1(第i只股票在
T日的均价
×有效认购数量
)/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资
者仅提交了
1只股票的申请,则
n=1。

(2)“第i只股票在
T日的均价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T日行情数据,以该股
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T
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T日为本基金发
售期最后一日。

若某一股票在
T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
(转增)、配股
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
T日的
均价进行调整:


1)除息:调整后价格=
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2)送股:调整后价格=
T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
3)配股:调整后价格=
(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1+每股配股比例
)
4)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
(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1+每股送股比例+每
股配股比例
)
5)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
(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
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
(3)“有效认购数量
”是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

1)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计算方式详
见届时相关公告。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
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基金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
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投资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
4个工作日起可用。

2)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
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
整。

5、清算交收
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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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基金发售期结
束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进行冻结,
并将投资者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认
购专户。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
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
,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
,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
流程,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
生效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
初始登记。通过发售直销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遵照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则办理。



6、认购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7、特别提示
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

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
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
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募集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
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五)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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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
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
构予以冻结,并由登记机构过户至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
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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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本基金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请详见届时披露的份额折算公告。基金份额折算后,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
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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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亿元人民币(含募集股票市值);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

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

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日内发布基金终止

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
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届时,基金管理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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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四)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

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
+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
新成交价的乘积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位。若上海证券交易所调
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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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