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安悦一年持有期混合A : 鹏华安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鹏华安悦一年持有期混合A : 鹏华安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鹏华安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20 年 10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关于准予鹏华安悦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 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 前景 、 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 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 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 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 可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 评级 风险。本基金还 可 投资国债期货 和 股指期货 等金融工具,而国债期货 和 股指期货 属于高风险投资工具,相应市 场的波动也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较高风险。 本基金属于 混合 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 票 型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对于单笔认 / 申购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 一年( 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 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 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的约定另行计 算) ,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 自行承 担。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和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 裁中心),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2 第二部分 释 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6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05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鹏华 安悦 一年 持有期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鹏华 安悦 一年 持有期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或 “ 基金 ” )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 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安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鹏华安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安悦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鹏华安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安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安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 、开放 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准)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到期 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 金 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 41 、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每份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的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42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一年后的对应日,如无对应日或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的下一个工作日。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 持有期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 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 43 、《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 、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9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人认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 /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 / 申购费用的基 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6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 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 、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 、法定代表人:何如 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 、电话:( 0755 ) 82021 233 传真:( 0755 ) 82021155 7 、联系人: 吕奇志 8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 、股权结构: 出资 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 长、党委副书记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 2008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 证券营业部电子商务部经理、 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浙 江管理总部总经理、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经纪事业部总裁。自 2019 年 8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 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 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 ) 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 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监、 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自 2010 年 11 月开始担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Andrea Vis mara 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自 2016 年 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史际春先 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 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自 2008 年 9 月开始担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 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 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 财务公司工 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自 2013 年 11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 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 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总裁助理,兼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6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SA 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 出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 资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责人。自 2016 年 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 :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9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 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总裁助理、首席市场官兼机构理财总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自 2015 年 9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 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法律事务部律师; 2016 年 4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经 理,高级合规官,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自 2019 年 9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 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自 2008 年 12 月起担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 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 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 员,自 2015 年 10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 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督察长,自 2014 年 12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首席信息官。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 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总裁助理, 自 2015 年 9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 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 长,自 2015 年 2 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部总监,自 2017 年 3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王石千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 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2014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高级债券研究员,从事债 券投资研究工作,现担任公募债 券投资部基金经理。 2018 年 3 月起担任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基金经理 , 2018 年 04 月至 2020 年 02 月担任鹏华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4 月担任鹏华丰利债券( LOF )基金基 金经理, 2018 年 07 月担任鹏华可转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1 月担任鹏 华信用增利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11 月担任鹏华弘盛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07 月 担任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09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鹏华丰饶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2019 年 09 月担任鹏华永泽 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07 月担任鹏华 安惠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07 月担任鹏华安睿两年持有期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王石 千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 董事总经理( MD ) / 基金经理,鹏华 新兴产业混合、鹏 华研究精选混合、鹏华创新驱动混合、鹏华研究智选混合、鹏华价值驱动 混合基金、鹏华科技创新混合、鹏华新兴成长混合、鹏华成长智选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副总监 / 基金经理, 鹏华养老 2045 混合发起式( FOF )、鹏华聚合多资产混合( FOF )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 )合法合规性原 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内部控制体系 ( 1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 ( 2 )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 ( 3 )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制措施 ; ( 4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 ; ( 5 )业务部门:对本部门 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 ( 6 )员工:依照公司 “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 ”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 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措施 ( 1 )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 ( 2 )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 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 ( 3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 ( 4 )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 ( 5 )建立 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 ( 6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 ( 7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 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 ( 8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 ( 9 )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 “ 禁止买入股票名单 ” 、 交叉交易等方面 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 ( 10 )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 2003 36 注册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 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2 年跻身《财富》 (FORTUNE) 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 名第 1 62 位;列《银行家》 (The Banker) 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 位。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0.80 万亿元。 2020 年 1 - 9 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 人民币 527.12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 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 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 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为履行行长 职责)、执行董事, 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 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 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2016 年 9 月至 2 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 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 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 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 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 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 2 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 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 光大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 市场中心总经理); 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 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部总经理,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本 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 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于新 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00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 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 RQD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E 资金、 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 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 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 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 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 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 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 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 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 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 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 - 82021233 传真: 0755 - 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 www.phfund.com ( 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 楼 502 房 联系电话: 010 - 88082426 传真: 010 - 88082018 联系人: 张圆圆 ( 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 021 - 68876878 传真: 021 - 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 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3305 室 联系电话: 027 - 85557881 传真: 027 - 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 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 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 020 - 38927993 传真: 020 - 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 、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 ) 82021 877 传真:( 0755 ) 82021165 联系人: 范伟 强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66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潘晓怡 经办会计师:单峰、潘晓怡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 2020 年 10 月 9 日证监许可 [ 2020 ] 2512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 投资人 就发售和 认 购事 宜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 型基金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起一年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 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该 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 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因 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另行计 算。 二、 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 募集方式 及场所 通过 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 其他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 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情况变更、增减 销售 机 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 六、 募集 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 七 、基金份额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销售在外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 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 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 . 00 元。 2 、 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认购 费率,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 M (元) 一般 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100 万 0. 60% 0. 24 % 100 万 ≤M< 3 00 万 0.40% 0. 12 % 3 00 万 ≤M< 5 00 万 0.20% 0 . 06%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 投资人 认购 A 类 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 、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 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4 、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 1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则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 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面值 ;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 认购份额总额 =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 份额 。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 认购 份额总额 =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 份额 。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 费率为 0.60 %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2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10,000/ ( 1 + 0.60 % )= 9, 9 40 . 36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10,000 - 9,9 40 . 36 = 5 9. 64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面值= 9,9 40 . 36 /1.0 0 = 9,9 40 . 36 份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5.20 /1.00 = 5.20 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9,9 40 . 36 + 5.20 = 9, 9 45 . 56 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 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9,9 45 . 56 份。 ( 2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面值 ;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 =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