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责任投资混合A : 金鹰责任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0年12月28日 11:11:23 中财网

原标题:金鹰责任投资混合A : 金鹰责任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鹰责任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0年12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558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
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
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经济、政治、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类型与投资标的引起的特定风险,法律文件风
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其
中,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特有风险包括:(1)本基金股票资产配置比例相对较
高而带来的资产配置风险;(2)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而面临的香港股票市场及港股通机制
带来的风险;(3)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
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等特殊品种而面临的其他额外风险;(4)本基金
参与融资业务的特定风险。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目的,本基金为保障基金
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赎回需求相适配,可能在特定环境下启
动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金鹰责任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敬请投资者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7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6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37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金鹰责任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责任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金鹰责任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责任投资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金鹰责任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鹰责任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金鹰责任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颁布、1999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
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者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深
港通)

62、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11楼自编1101之一J7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楼

法定代表人:王铁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范程程

联系电话:020-83283441

股权结构: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33770

66.19%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250

24.0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9.80%

总计

5102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王铁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南开大学财政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先后任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长江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东旭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


李兆廷先生,董事,北京交通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任石家庄市柴油机厂技
术员、车间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



姚文强先生,董事,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深圳代办处财务部负责人,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主管,浙江证券深
圳营业部投资咨询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市场总监,招商基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南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南方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颜康富先生,董事,暨南大学经济学学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彩田支行副行长、长城支行信贷部经理、
总行信贷审批部风险管理高级经理、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授信审批部
副总经理、总行贷审会副主任、广州分行副行长、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首
席风险官。现任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周建余先生,董事,浙江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东莞分
公司担任会计、财务主管、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体育东路营业部财务经理、广
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主管、高级主管、经理、高级经理、广州越
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总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中心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
总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总经理。


黄雪贞女士,董事,英语语言文学硕士,历任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助理和证券事务代表、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主
任、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主任、
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


魏宏超先生,独立董事,香港公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哈
尔滨市分行计划资金处主任科员、民族证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民族证券长春
营业部总经理、民族证券总公司经纪业务督导、民族证券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
经理等职务。现任海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唐宜红女士,独立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对外经济贸易
大学担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等职务,2010年5月至2020
年7月在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先后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等
职务。现任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崔书文先生,独立董事,辽宁财经学院经济学学士,历任经济日报信息部编
辑、主任助理、副主任、证券部主任、新闻研究部主任、财经新闻部主任、产经
新闻部主任、高级记者、首席记者等职务。


(二)监事会成员

姚志智女士,监事,党校本科学历、会计师、经济师。历任郴州电厂职员、
郴州市农业银行储蓄代办员、飞虹营业所副主任、国北所主任、广州天河保德交
通物资公司主管会计、广州珠江啤酒集团财务部主管会计、广州荣鑫容器有限公
司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州白云山侨光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
白云山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白云山化学制药创新中心财务负责人、
广州白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部长、广州医药海马品
牌整合传播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


赖德昌先生,监事,本科学历,历任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员、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郭素颖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研究所研究员,盛盈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姚文强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
财务部负责人,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主管,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投
资咨询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市场
总监,招商基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总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南方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等职务。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娇娇女士,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
目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三部高级主办、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办公室新业务/产品管理组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运营
部负责人。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刘盛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化学工程硕士,历任长江证券有限公司
电脑主管、平安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巨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天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
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职务。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
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
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职务。


(四)拟任基金经理

倪超先生,2009年6月加盟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行业研究员,
消费品研究小组组长、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6月起任金鹰行业优势基金经理。

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担任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4月至2018年1月任金鹰元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1月8日起
转型为金鹰元祺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至2018
年3月任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但
任金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起担任金
鹰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0年6月起任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9月起任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王喆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林龙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立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丽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2、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王喆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立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耿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

林龙军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
经理;

林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龙悦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
理;

戴骏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
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邱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投资主管。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
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
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
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四)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
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合规风控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
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
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合规风控部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规风控部对
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中国证
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
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
控制措施。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
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6.99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联系人:韩鑫普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具有百年历史的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传承了招商局集团
长期积淀的创新精神、市场化管理理念、国际化运营模式及稳健经营的风格,经
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A类AA级券商。招商证券具有稳定持续的盈利能力、
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全面专业的服务能力。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在
国内设有258家营业部,同时在香港、新加坡、英国、韩国设有子公司;全资持
股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
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招
商基金管理公司,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招商证券的
战略远景是“以客户为中心,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最佳投资银行”。公司
将以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长,推动证券行业进步,立志打造产品丰富、
服务一流、能力突出、品牌卓越的国际化金融机构,成为客户信赖、社会尊重、
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的优秀企业。


2、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多人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经验,以及大型IT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
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100%,高级管理人员均
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开
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
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除此之
外,招商证券于2012年10月获得了证监会准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试点
的正式批复,成为业内首家可从事私募托管业务的券商,经验丰富,服务优质,
业绩突出。截至2020年三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39只公募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
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
最高风险决策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公司风险
偏好、风险容忍度及各类风险限额指标,全面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风险管
理部、法律合规部及稽核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稽核人员,依照


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
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
系统;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
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
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11楼自编1101之一J7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楼

法定代表人:王铁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蔡晓燕

联系电话:020-22825633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www.gefund.com.cn



(二)代销机构

(1)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名称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11楼自编1101之一J7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楼

法定代表人:王铁

电话:020-3828303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张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心北塔15楼

法定代表人:邓柏涛

电话:020-81836088

传真:020-31952316

经办律师:欧阳兵、谢洁、何官益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海华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石文先

电话:027 86770549

传真:027 85424329

邮编:430077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兵、董晓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20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20]3558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信息。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一)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份额认购费为:

认购金额M(元)

认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200万

0.80%

200万元≤M<500万

0.20%




M≥500万

1000元/笔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者重复认
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网点投资2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20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1.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1+1.20%)=197,628.46元

认购费用=200,000-197,628.46=2371.54元

认购份额=(197,628.46+200)/1.0000=197,828.46份

即:投资者投资2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97,828.46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所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一)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二)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三)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
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
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四)认购的限额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
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
制;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认购的,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含认购费),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
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超过部分
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可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某一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五)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若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
统或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
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
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基金时,申购最低金额为5万元(含申购费,
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
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赎回份额的,单笔最低
赎回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份,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
需全部赎回。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赎回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受限制,持有
基金份额不足10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三)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


回份额、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
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为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200万

1.00%

200万元≤M<500万

0.30%

M≥500万

1000元/笔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二)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180日

0.75%

180日≤Y<365日

0.50%

365日≤Y<730日

0.25%

Y≥730日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Y≥30日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在30日以上(含)且少于90日(不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在90日以上(含)且少于
180日(不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在180日以上(含)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
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三)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
销售费率。


(六)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 =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0=93,830.64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3,830.64份A类基金份额。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0=95,238.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5,238.10份C类基金份额。


(三)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且持续持有期为60日,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800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0=10,800元

赎回费用=10,800×0.75%=81元

净赎回金额=10,800-81=10,719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且持续持有期为60日,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8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719元。


例2: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0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80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0=10,800元

赎回费用=10,8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10,8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0天,假设赎
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8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8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五)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


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
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
正常交易的情形。


(六)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
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八)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九)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
单日和/或单笔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
某项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十)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二)(三)(五)(六)(七)(十)(十一)项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六)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
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四)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单个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5%的赎回申请,对于单个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赎回申
请,与当日其它赎回申请一起,按照上述(1)(2)方式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
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二十、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
安排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根据相关法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
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永续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责任投资”主题相关
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
资业务。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走势、政策走势、证券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分析,主
动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


例并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动态调整,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收益。


(二)股票投资策略

1、责任投资主题界定

公司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实现商业价值的同时,还要承担对相关利益者、
对环境、对社会等多维度的责任,履行公司责任即要求企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注重环境效益、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将积极履行公司责任的公司作为投资标的,有利于规避存在负面事件或行为
的个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风险。公司责任能够更有效地衡量企业的可持续
发展能力,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激励企业关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及员工保障等
非财务影响,推动企业长期可持续经营发展。历史经验表明,重视公司责任的企
业非但不会因此而减少利润,反而能够进一步增强其核心竞争力。


本基金在投资范围内,主要通过负面筛选和正面评级打分方法,从以下维度
筛选符合“责任投资”主题界定的优质上市公司:

(1)公司治理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通过公开信息与主动调研的方式,从分红水平、投融
资情况、资本回报率、股东结构、管理层稳定性、高管资质和激励机制、信息披
露质量等多维度分析公司的治理水平,优选具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公司。具体
评估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分红水平:年度分红/净利润,并与同行业公司对比。


投融资情况:公司历年的投资、融资次数及金额。


资本回报率:净利润/投入资本,并与同行业公司对比。


高管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股权激励,并与同行业公司对比。


股东结构:控股股东利益是否与公司长期利益一致。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完整、清晰。


(2)环境效益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避免投资于环境污染风险高、环境治理能力差、环
保投入意愿低、持续受到监管重大处罚的公司。具体评估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环境污染风险:公司是否处于高污染、高耗能的产能过剩行业。


环保投入:公司环保设备、项目的投资额,并与同行业公司对比。



环境舆情:过去三年公司出现环境问题负面信息的频率。


监管处罚:过去三年因环境问题受到重大监管处罚的频率。


(3)社会责任

本基金将从人力资本、产品质量与创新、社区建设、监管处罚等多方面考核
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具体评估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人力资本:职工薪酬,是否设置员工持股计划,五险一金覆盖率,工伤率等。


产品质量与创新:产品质量保障体系,研发投入,发明专利数,过去三年产(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