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睿泽三年定开混合C : 关于东方红睿泽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关于东方红睿泽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红睿泽三年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 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21年2月1日(含)起对东方红 睿泽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和《东方红睿泽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 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修改。本次修改主要涉及增加C类基金份额,同 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的相关 表述,并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进行更新。上述事项属于 《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增设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C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11032),单独公布基金净值信息。C类基金份额首次 开放申购业务时,C类基金份额的首日基金份额净值同A类基金份额的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之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单独计算净值信息。 2、相关费用说明 C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相同,但在投资者申购 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 L ) 适用赎回费率 L<7 日 1.5% 7 日 ≤L<30 日 0.75% 30 日 ≤L<180 日 0.5% L≥180 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承担,对份额持续 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30日但小于3个月的,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注:一个月按30日计算) (3)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 (4)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5)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0.40%的年费率计提。 3、登记机构 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A类基金份额 的登记机构仍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C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 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 资者可登录上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 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 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C类基金份额,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有关业务规则 (1)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且C类基 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其他场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申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红利再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最低金额。 2)最低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不得低于1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 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C类基金份额 低于1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 务,也不开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4)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进行披露。 6、《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东方红睿泽三年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东方红睿泽三年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 《信披办法》规定网站,并根据《信披办法》的规定披露更新后的《东方红睿泽 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及《东方红睿泽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更新》(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7、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 上述有关内容并按照《信披办法》进行披露。 (2)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式基金,于2018年1月31日成立,每三年开放一 次。本基金目前尚处于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已于2018年10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 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 告说明。 (3)本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于2020年12月31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s://www.dfham.com) 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 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920-0808)咨询。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于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公告。 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 : 东方红睿泽 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 释义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 年2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 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第二部 分 释义 30、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登记系统 30、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和/或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 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 第二部 分 释义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 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券 投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 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情况的账户 第二部 分 释义 43、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 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 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 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 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 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 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43、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 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 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 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 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 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 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A类基金份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 交易 第二部 分 释义 47、《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的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7、《业务规则》:指《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适用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业务规则 第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 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后序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三部 分 基金的 基本情 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 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 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 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 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 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 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 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 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 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 金份额。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 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 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 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 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 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 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 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 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转让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的C类 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第三部 分 基金的 基本情 况 四、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第一 个封闭期内,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后续的封闭 期和开放期内,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四、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第一 个封闭期内,申请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后,在后续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内,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部 分 基金的 基本情 况 十、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 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一 十、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新增)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及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 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 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 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 金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上海东方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 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 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 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一 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 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上 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 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 仅指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第七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 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 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投 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C类基金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 换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 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 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 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 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 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 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 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 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 金份额。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 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 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 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 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 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 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 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转让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的C类 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第七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三、申购和赎回期间 1.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 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三、申购和赎回期间 1.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 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转让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的C类基金 份额不上市交易。 第七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四、申购与赎回场所 ……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需使用 上海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其中,上海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 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 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 四、申购与赎回场所 ……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 外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需使用上海证 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其中, 上海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 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第七部 分 基金份 六、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六、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额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 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 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七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九、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 有或承担。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 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 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后或在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指定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在不晚于每 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 或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先 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按 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 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 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九、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 或承担。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 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 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 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在基金的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指定网站、上市的证 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场外申购 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场内申购时,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尾法保留到 整数位,小数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 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 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享有或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 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享有或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第七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 金资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下一个开放日不在本开放期内而 将跨越下一个封闭期,则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将在本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全部被 受理,赎回金额以本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基金管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 资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下一个开放日不在本开放期内而 将跨越下一个封闭期,则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将在本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全部被 受理,赎回金额以本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基 理人确认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后,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可以适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开放期内,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情形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对 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按 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 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金管理人确认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后,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可以适当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开放期内,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 形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 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对其 进行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按普 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 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 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20%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第七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十七、基金份额的登记、交易、系统 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 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 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 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 证券账户下。 十七、基金份额的登记、交易、系统 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 则。场外认购、申购的各类基金份额或通 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A类基金 份额均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上 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 转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 下。 2.基金份额的交易 (1)在封闭期内,登记在登记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 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2)在封闭期,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可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在开放期,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通过跨 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4)在开放期,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内 赎回,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3.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4.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 2.基金份额的交易 (1)在封闭期内,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A类基金份额可以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在封闭期,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可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在开放期,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其中A类基金份 额还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 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在开放期,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 内赎回,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5)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3.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 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同一登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 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时,可办理已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 …… 4.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 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办理。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 不支持C类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第八部 分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 31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 31层 授权代表:任莉 第八部 分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 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 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第八部 分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 定最低期限; 第九部 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要求调整该等报酬的除外;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根据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或 调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第九部 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2)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 式;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2)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 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产估值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外公布。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六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 护费; 1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 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10、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 护费; 11、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 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第十六 部分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0.4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 理人调整管理费、托管费,需于调整实施 前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 调高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调整管理费、托 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率,需于调整实施前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 3、本基金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其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登记在上海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 的收益分配方式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 3、本基金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其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上海证券账 户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仅现金分 红一种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 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 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在开放期 内,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指定网站、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若本基金终止上市并转型为非上市 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 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 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 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在开放期 内,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指定网站、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若本基金终止上市并转型为非上市 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基金合同摘要根据正文调整 附件 2 : 东方红睿泽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 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一、基 金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 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1 、 37 、 39 、 40 层 邮政编码: 200010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 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招商银行 )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 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1 、 37 、 39 、 40 层 邮政编码: 200010 授权代表:任莉 ……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 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招商银行 )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三、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四、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 行为。 五、基 金财产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保管 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 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 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 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 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 八、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估 值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 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债后的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的总数,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 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 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债后的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 该 类 基金份额的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 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外 公布。 十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 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存期 不少于 15 年 。 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 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存期 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十三、 基金有 关文件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档案的 保存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 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 保密义务并保存 至少十五年以上 。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 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 限 。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 保密义务并保存 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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