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 : 招募说明书(修订后)

时间:2020年12月31日 18:40:57 中财网

原标题:信息安全 : 招募说明书(修订后)














中信保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原信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信保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根据《信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信诚中证信
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信诚信息安全A份额与信诚信息安全B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2日在指定媒介发布《信
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和B类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信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的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2020年12月31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中信保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基金
折算基准日次日正式生效,《信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时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
险等。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 录
重要提示 ...................................................................................................................................................................2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25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冻结与质押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7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78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79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0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6

第一部分 绪言

《中信保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中信保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保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
信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信保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保诚中证信
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信保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信保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8、法律法规:指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6、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0、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信保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信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失效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5、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
回、转换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4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5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
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
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1、标的指数:指中证信息安全主题指数

62、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其他
估值机构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保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142号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68649788

联系人: 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
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信托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Wai Kwong SECK(石怀光)先生,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新
加坡星展银行常务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资深院士、新加坡交易所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道富银行和信托公司亚太区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投资
首席执行官、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董事。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
亚区域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
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
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硕士。历任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
香港机场管理局财务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航空物流总经理,南华早报
集团首席财务官,信和置业集团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
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
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
更名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
集团成员。


2、监事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


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
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
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
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颖女士,副总经理,理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中信集团业务协同部二处处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历任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软
件事业部总经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电子商务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


4、督察长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
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基金经理

黄稚女士,理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担任资产管理部产品
经理;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产品经理。2015年6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师、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中证500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信保诚中
证800医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信保诚中证800有色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中信保诚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信保
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信保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杨旭先生,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负责人、基金经理;

范楷先生,总经理助理、多策略与组合投资部总监;

提云涛先生,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江峰先生,投行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
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未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进行证券投资,未事先向基金管
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
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
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
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
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
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
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
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
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
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
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
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
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
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
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
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
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
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
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
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83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783只,QDII基金4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
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


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
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
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
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
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
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蒋焱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2、场内销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赵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信保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信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5月12日《关
于准予信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93
号)的注册,于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19日期间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
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部函
[2015]1970号),《信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
6月26日起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信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信诚中证
信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信诚信息安全A份额与信诚信息安全B份额的运作,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2日在指定
媒介发布《信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和B类份额终止
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信诚中证信息
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2020年12月31日(基金折
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中信保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准日次日正式生效,《信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必要信息的变更。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条
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可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场外、场内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具体
办法将另行公告。


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通过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
下。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确
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登记机构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
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基
金份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没有生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
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
申购费)人民币。投资者在办理场外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时,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
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
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
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场外赎回时,赎回最低份额为1份,且通过场内单


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不足1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
新)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份额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及赎回费用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率不超过5%,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3、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场外申购费率

M<50万

1.0%

50万≤M<100万

0.6%

M≥100万

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4、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的实
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场外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赎回费率为
1.5%。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注册登记机构
登记的原场内份额登记确认日开始计算。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份额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


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
返还给投资人。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0元申购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4.95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额=49,504.95 /1.128=43,887.37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0元申购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3,887.37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0元申购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
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99,009.90 =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25=96,595.02份

因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尾法保
留至整数位,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595份,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
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退款金额=0.02×1.025=0.02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从场内申购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595份,退款0.02元。


2、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从场外赎
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28.70=11,451.3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从场外赎回,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例四: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证券登记系统、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因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1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据法律法规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项;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
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对于场内赎回部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按照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
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
规则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
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四、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数量化指数投资,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实现对
中证信息安全主题指数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投资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信息安全主题指数
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债券、债券回购、中期票据、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
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信息安全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指数,即原则上按照标的指数中成份股组成
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当发生特殊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
流通量发生变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等其他原因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
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
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基本面替代:按照与被替代股票基本面及规模相似的原则,选取一揽子标
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相关性检验:计算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选
取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
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并构建替代股组
合。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
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以及对冲因
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
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
度并报董事会批准。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信息安全主题指数。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信息安全主题指数收益率+5%×金融同业
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
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
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本


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
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受此限;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受此限;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5%,投资于中证信息安全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
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20)、(21)、(22)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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