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德品质消费 : 诺德品质消费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1月04日 01:36:14 中财网

原标题:诺德品质消费 : 诺德品质消费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诺德品质消费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O











【重要提示】


诺德品质消费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
2020

11

10
日证监许可【
2020

2957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基金估值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
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具体
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
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含当日)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 录
一、绪言
................................
............................
1
二、释义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8
四、基金托管人
................................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1
九、基金的投资
................................
.....................
42
十、基金的财产
................................
.....................
5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8
十三、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3
十六、侧袋机制
................................
.....................
70
十七、风险揭示
................................
.....................
73
十八、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8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1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12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诺德品质消费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诺德品质消费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
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德品质消费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诺德品质消费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德品质消费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诺德品质消费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诺德品质消费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诺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
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
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
起至该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
换转出申请;该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含当日)起,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或
转换转出申请。若该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
个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诺德品质消费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1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年 6 月 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8号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
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孟晓君

联系电话:021-68985199

股权结构: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51%

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
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
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罗凯先生,董事、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江苏省交通
产业集团投资发展处。2007年7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华北


区渠道经理、华北区总监、市场总监助理、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负责人、
市场总监、副总经理。


薛嘉麟先生,董事,华中理工大学工学学士,北京邮电大学工学硕士。现
任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曾任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贝尔实验室高
级研究员,中关村科技软件有限公司咨询服务总监、副总裁、总裁,北京通软
联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中国通关网首席运营官,启迪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总经理,启迪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业
务总监、副总裁。


唐宁先生,董事,美国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经济学学士。现任宜信
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华创资本(CGC)董事长,
宜信(香港)控股董事长,富安易达(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喆颢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美国DLJ投资银行部(DLJ Investment
Bank)投资分析师,亚信(Asia Info)战略投资部总监。


Qian
Jun
先生,董事,
工程学博士,
Duke University
MBA


现任
宜信
惠民
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高级顾问,曾任美洲银行(美国)交易结构团队负
责人,摩根士丹利(香港
/
中国)亚太地区的团队负责人,华宝信托
有限
责任公

总经理。



尚筱女士,董事,河海大学经济学学士、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宜
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曾任上海博而思企业咨询
服务有限公司咨询顾问、上海安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陈达飞先生,独立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University of Minnesota
Law School 硕士。现任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岚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国巴黎商学院(Paris School of
Business)及美国华盛顿大学(University of Washington)访问学者。现任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创始合伙人等职务。


许亮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文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哈佛商学院MBA。

现任合一资本创始合伙人、董事长,新财知社董事长,曾任北京清华永新信息
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裁,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高级财务分析师、战略项


目经理,鼎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助理副总裁,北京永新视博数字电视技术有限
公司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集团副总
裁、光影工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大伟先生,监事,西安交通大学学士,国防科技大学硕士,清华大学硕
士。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曾任北京军区自动化
站主任,北京市天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宜信汇才商务顾问(北京)
有限公司渠道总监。


薛雯女士,监事,苏州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

现任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总监,曾任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资产运
营中心投资经理、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奕先生,监事,北京广播学院(现更名为:中国传媒大学)学士,清华
大学经管学院硕士。现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任清华
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培训部经理、赛尔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培训部总监、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共事务总监。



刘静女士,监事,清华大学本科毕业。现任职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曾任职于清华校友总会、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
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
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罗凯先生,董事、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江苏省交通
产业集团投资发展处。2007年7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华北
区渠道经理、华北区总监、市场总监助理、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负责人、
市场总监、副总经理。


陈培阳先生,督察长,清华大学法学学士,国立首尔大学国际通商硕士。

历任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专员,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主管、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市场总监助理、FOHF事业部副总监,利得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副总监,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助理
等职务。


严亚锋先生,首席信息官,南京大学学士。曾任杭州金宏智软件有限公司
软件工程师、杭州新利软件有限公司开发部项目经理、上海华腾系统软件有限
公司项目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天相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2011年7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担任信息技术项目经理、信息技术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胡志伟先生,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江苏证券有限公司(现“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亚洲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
经理。2005年8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投资研究部研究员、
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投资经理等职务。胡志伟先生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现任诺德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罗凯先生、总经理助理郝旭东先生、投资总监朱红先生、研究
总监罗世锋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赵滔滔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
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
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
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依法合理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
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
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
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
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
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
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
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
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
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
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根据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
)用基金财产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财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0
)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11
)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资产的行为。




5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
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
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
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
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稽核风控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
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
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
)稽核风控部


稽核风控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核风控部
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
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
)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
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
部控制措施。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时间:
1992

6

18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2002

75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
,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
长;招商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
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
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兼任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
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刘金先生,现任本行党委副书记,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
执行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伦敦代表处代表,山东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党委委员、副行长,工银欧洲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兼中国工商银行法
兰克福分行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毕业于山东大学英语语言文学
专业,
获文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
分行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

曾兼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

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0

3

31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多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182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4
510.99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
金、
QDII
、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
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
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委
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
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
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
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
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
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
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
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
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985121

联系人:宋娟

网址:www.nuodefund.com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010)63636363

网址:www.cebbank.com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本次发售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电话:400-888-0009

传真:021-68985090

联系人:武英娜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潘晓怡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潘晓怡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20年11月10日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20】2957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运作方式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起至该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的前一日止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6个月后的
月度对日(含当日)起,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若该月实际不
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
系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
披露。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1
00
万元


1.
2
0
%


100
万元≤
M<3
00
万元


1.
0
0
%


3
00
万元≤
M<
500
万元


0
.
8
0
%


500
万元≤
M


1000

/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金额(含认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金额(含认购费)适用固定费率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


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计算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0%,假设
认购资金利息为1.98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1.98)/1.00=98,816.21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若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
为1.98元,则可得到98,816.21份基金份额。


举例2:某投资人投资7,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每笔1,000.00
元,假设认购资金利息为138.08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7,000,000.00-1,000.00=6,999,000.00元

认购份额=(6,999,000.00+138.08)/1.00=6,999,138.08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7,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若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
息为138.08元,则可得到6,999,138.08份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认购时间安
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发售的实际情况
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
定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
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
上直销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投资
人在募集期内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申
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对于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管理人网站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但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

6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
/
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份

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和赎回的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
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
融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
规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当日)起,基金管理
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每份基金
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当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
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
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对于尚未开始办理赎回或者转换
转出业务的基金份额,投资者提出的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不成立。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
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但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
金的直销网点、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目前仅对个
人投资者开通)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
额少于
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
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
00
万元


1.50%


100
万元≤
M

3
00
万元


1.20%


300
万元≤
M

5
00
万元


1.00%


500
万元≤
M


1000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6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不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并
另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申购金额(含申购费)适用于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金额(含申购费)适用于固定金额费用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某投资人当日申购本基金1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50%,该投资人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基金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0=93,830.6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申购费用为1,477.83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3,830.64份。


7、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假定某投资人在某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赎回该笔基金
份额10,000份,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800=12,800.00元

即:投资人在某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赎回该笔基金份额
10,000份,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2,800.00
元。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或者经履行适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具体延期支付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可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3)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
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
回部分作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
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