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药 : 广发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1月04日 01:36:22 中财网

原标题:创新药 : 广发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广发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二一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20

9

3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

2476
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的风险、基
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
风险、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终止清盘风险等等。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中证创新药产业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
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
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创新药产业指数成份股中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
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创新药产业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
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确保具
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
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
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
金合同》,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次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等章节信息进行更新,更新内容
截止日为
2020

12

31
日。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
2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2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4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9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
6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0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02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3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
104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
发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广发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广发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简称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18

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
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
、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30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
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37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41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4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8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9
、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
、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
、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创新药产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
生的变更


52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
、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
6
、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7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8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9
、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
指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
目的



60
、元:指人民币元


6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
、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3
、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4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
算)


6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9
、基金份额折算:指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
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7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72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
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3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105

-
49848
(集中办公区)


3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
33



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8

5



6
、电话:
020
-
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
、联系人:程才良


8
、注册资本:
14,097.8
万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0%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0%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0%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0%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0%






100.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执行董事,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会员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政策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一届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委员,深圳
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理事、薪酬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
职副会长、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广东金融学会理事会副会长、理事,广东省金融发
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中证机
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中国证券博物馆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广东上市公司协会第五
届理事会副会长、会员代表。曾任中国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河北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
长(挂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
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
任。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兼任证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
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
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副总经理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兼任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香江集团有
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任深
圳市政协委员,中国侨联青委会副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曾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

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匡丽军女士:董事,硕士,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云客数字技术有限
公司董事,广东微量元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广东植物龙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



州市纽帝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中共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副书
记。曾任广州科技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科员,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人事部(办公室)
部长,广州市科达实业
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
任、董事会秘书。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曾任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
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
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
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
复旦大学兼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学术
委员会委员,兼任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会计与珠算
心算学会
会长、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兴
-
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东软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辽宁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等。






2
、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兼任广东省广发基金公益基金会理事长。曾
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
务部总经理、营
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
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
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
经济师
。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
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农业科学
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
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管
理总部总经理、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汇优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招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荣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程才良先生:督察长,博士,副教授。曾在辽河石油勘探局研究院、重庆商学院、广东民
族学院、广东证监局、
厦门证监局、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
、基金经理


罗国庆先生,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研究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设计研究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及量化研
究员、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5

10

13
日至
2020

5

25

)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2015

10

13
日至
2020

8

25

)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中证全指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7

31
日起任职
)
、广发中证全指建筑材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8

2
日起任职
)
、广发中证全指家用电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2017

9

13
日起任职
)
、广发中证传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2017

12

27
日起任职
)
、广发中证传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1

2
日起任职
)
、广发中证
10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2018

11

2
日起任职
)
、广发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9

5

27
日起任职
)
、广发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
(

2019

5

27
日起任职
)
、广发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2020

1

20
日起任职
)
、广发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20

4

13
日起任职
)
、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

202
0

5

26
日起任职
)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

2020

8

26
日起任职
)

广发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20

12

3
日起任职
)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助理王海
涛先生、总经理助理陈少平女士、价值投资部总经理傅友兴先生、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刘格菘
先生和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等成员组成,王海涛先生担任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席。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债券投资部总经理谢军先
生、
现金指数投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基金经
理毛深静女士、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高詹清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助理毛昞
华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决策
委员会由常务副总经理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张敬晗女士、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李耀柱先生、
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杨定光先生、宏观策略部总经理武幼辉先生、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部总
经理高詹清先生等成员组成,易阳方先生担任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基金管理人
FOF

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助理
金亚先生、总经理助理陈少平女士、债券投资部总经理谢军先生、
宏观策略部总经理武幼辉先生、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吴成强等成员组成,金亚先生担任
FOF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
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
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
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
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
、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10

31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
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
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
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0

9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854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808
只,
QDII
基金
4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
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

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
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
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1
)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



电话:
020
-
83936999


传真:
020
-
34281105



2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楼
11

1101
单元


(电梯楼层
12

1201
单元)


电话:
010
-
68083368


传真:
010
-
68083078



3
)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905
-
10



电话:
021
-
68885310


传真:
021
-
68885200



4
)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可通过上交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
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代销机构
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
-
59378856


传真:
010
-
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
29 层、
10 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
020-
37181333


传真:
020-
37181388


经办律师:杨琳、刘季平


联系人:王晓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
020-
28812888


传真:
020-
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


赵雅、马婧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20年
9月
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
2476号文注册。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20年
11月
16日至
2020年
11月
27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
民币
1.00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20

12

3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
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
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二、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
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未来本基金
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
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
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
,经向
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
(交易代码:
515120
;场内简称:创新药;扩位证券简称:创新药
ETF


2021

1

4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基金份额的
上市
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 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
、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
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

3

4

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以中证创新药产业
指数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
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IOPV
),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考。



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
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
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若上海证券交易所调
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 其他


1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
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3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4
、若未来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
ETF
的新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开展相应业务。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
予以修改,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在相
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
理申购。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
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2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
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
、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
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申购基金份额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



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
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
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
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因被国家
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算
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为
1,000,000
份。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或赎回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披露,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
公告。



4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0%
的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
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T

预估现金部分、
T
-
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



“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
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
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
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
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
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
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
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创新药产业指数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
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
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
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
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
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
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个交易日(简称为
N+2日)内,
基金管理人
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N+
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
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N+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

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
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
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
T日)后至
N+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第
20
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权益变动,则
进行相应调整。



N+2日后第
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第
21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
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




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申购基金份额
该证券参考价格只替代证券的数量第
)现金替代比例(
.
..
.
..
n1i%100i%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
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参考基金份
额净值目前为该
ETF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
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

其中,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主
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
开盘参考价确定。




4)退补现金替代



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创新药产业指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成份股;



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
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
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
1-赎回现金替代折价
比例)。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
于申购时使用退补现
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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