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睿磐泰盛定开混合 : 华夏睿磐泰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华夏睿磐泰盛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01月06日 10:01:29 中财网

原标题:华夏睿磐泰盛定开混合 : 华夏睿磐泰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华夏睿磐泰盛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华夏睿磐泰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华夏睿磐泰盛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睿磐泰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华夏睿磐泰盛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6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7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8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0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31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3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3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40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40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4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7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8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4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4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转型
...............................................................................................................55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60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1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61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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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睿磐泰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华夏睿磐泰盛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夏睿磐泰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夏睿磐泰盛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根据基金合同转型条款转型而来,转型日为
2021年
1月
6日。华夏睿磐泰盛
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华夏睿磐泰盛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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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睿磐泰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华夏睿磐泰盛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睿磐泰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华夏睿磐泰盛六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21年
1月
6日起,“华夏睿磐泰盛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睿磐泰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的发
售、基金备案、封闭期、开放期、定期运作等转型前相关内容表述适用于“华夏睿磐泰盛六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余适用于“华夏睿磐泰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夏睿磐泰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睿磐泰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睿磐泰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睿磐泰盛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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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睿磐泰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华夏睿磐泰盛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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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睿磐泰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华夏睿磐泰盛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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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睿磐泰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华夏睿磐泰盛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模
式。



47、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8、封闭期:本基金封闭期长度为六个月,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
当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六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
后一日。若月度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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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睿磐泰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夏睿磐泰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睿磐泰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夏睿磐泰盛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基金合同转型条款转型而来,转型日为
2021年
1月
6日。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转型前);契约型开放式(转型后)

四、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21年
1月
5日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
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模式。


本基金封闭期长度为
6个月,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当日)或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含当日)至
6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
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如月度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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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睿磐泰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华夏睿磐泰盛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合同生效后,当某次开放期届满时,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将本基金转为“华夏睿磐泰盛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不再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此项运作方式的转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参照本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


2021年
1月
6日起,本基金转为“华夏睿磐泰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再以定期

开放的方式运作。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风险均衡方法进行多资产配置,积极管理,力求有效控制风险,实现基金资产长期

持续增值。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
告。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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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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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开放期届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转为普通开放式
基金(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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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模式。


本基金封闭期长度为六个月,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或自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六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
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若月度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
投资除外)。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且最
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转型后,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参照本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进行调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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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睿磐泰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华夏睿磐泰盛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
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
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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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开放期内,基金
份额净值在
T+1日内公告,封闭期内,基金份额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可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和
/或在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
费称为后端申购费。实际执行的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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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其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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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在当期开放期结束赎回款项仍
无法足额支付,则继续顺延至开放期后的工作日,并以后续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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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若在当期开放期结束,仍存在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则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继续顺
延至开放期后的工作日,并以受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
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
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可继续顺延至开放期后的工作日,并以受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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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形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
放期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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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份额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

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

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
1998年
4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100年
联系电话:
400-818-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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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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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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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年
9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14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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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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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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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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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
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
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开放期届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转为普通开
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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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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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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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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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在无明显利益冲突且不违反相关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产品投资本基金的,其所持基金份额享有
表决权,无需回避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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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的要求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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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
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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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
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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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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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风险均衡方法进行资产配置,积极管理,力求有效控制风险,实现基金资产长期持
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
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封闭期内,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风险均衡作为主要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平衡各资产类别对整个组合风险贡献,
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等资产上的投资比例,为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本
基金还将动态调整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在基于风险均衡资产配置策略应用过程中,本基金
将保持整个投资组合相对稳定的市场风险暴露,以达到长期稳定、相对积极的波动水平,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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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良好的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分为主动量化股票投资策略和基于风险均衡的股票投资策略。


(1)主动量化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选股优势,以多因子模型和事件驱动模型基础,并辅以其
他量化投资手段构建投资组合,力求寻找具有稳定收益的投资组合。量化多因子模型包含公
司基本面、技术指标、市场情绪等可量化的因素,如价值因子、动量因子、成长因子、情绪
因子等。事件驱动模型以深入研究上市公司增发、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大股东
/高管增减
持、限售股解禁、股票质押等上市公司事件为基础,分析特殊事件的动机、操作流程、预期
结果和对公司股价的影响,进而构建相应的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2)基于风险均衡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风险均衡策略自下而上的应用于同一行业内的股票和不同的行业中,在既定风
险下追求更好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3、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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