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泰远见混合A : 同泰远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同泰远见混合A : 同泰远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同泰 远见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基金管理人: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 ................................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 2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5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9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93 第二十三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 ..... 9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 95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 ................................ ......... 96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12 月 19 日证监许可 [ 2019 ] 2895 号 文注册募集 , 基金合同 于 2020 年 9 月 7 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与投 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特定投资标的相关的特定风险;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管理风险、运作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 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资产可 投资于存托凭证,除了面临股票的共性风险外,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的特 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司注册地在境外所带来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差异风险、境外基础 证券价格波动引起的存托凭证价格波动风险以及存托人等中介机构的欺诈及操作风险等风 险。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 ,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 作为金融衍生品,存在市场 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杠杆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 价格 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及《同泰 远见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同泰 远见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指《同泰 远见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同泰 远见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同泰 远见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同泰 远见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同泰 远见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 2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4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5 、 销售机构:指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 6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7 、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8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9 、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 1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3 、 存续期:指基 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4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7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8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9 、 《业务规则》:指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2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 4 、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4 5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4 6 、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 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 7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8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9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 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 1 、 元:指人民币元 5 2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 3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4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5 、 基金份额净值: 针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指计算日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 5 6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7 、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 8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9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名称: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 ( 南 区 )T2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马俊生 设立时间: 2018 年 10 月 11 日 注册资本: 壹 亿元整 电话: 0755 - 235378 00 传真: 0755 - 23537801 联系人:赵晓勤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 万元 ) 股权比例 % 出资形式 刘文灿 3,820 38.2 现金 刘韫芬 3,200 32 现金 上海蓝尚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2,000 20 现金 马俊生 490 4.9 现金 王雪梅 490 4.9 现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刘文灿先生,董事长,硕士, 15 年公募基金经营管理经验,曾任华夏基金财务总监、人 力资源总监、合规与风控总监等职务。 马俊生先生,董事,硕士, 20 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平安证券副总裁、华泰联合证 券总裁,分管过证券研究、投资银行、资产管理、风险投资、海外投资等多项业务。曾任中 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刘韫芬女士,董事,学士, 18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国投瑞银运营部副总经理,熟 悉公募基金运营各个环节和流程。 韩世君 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曾任北京市决策咨询中心副 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何拄峰 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外交部世界 知识出版社编辑组组长,新华社《中国 证券报》社记者部主任、驻中国证监会记者、新闻评论员等,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总监, 江南宏富基金公司(筹)董事总经理。 王海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秘书长,历任《 21 世纪经济报 道》记者、评论员、研究员、社论委员会召集人。 2 、监事会成员 石姗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综合部人事主管,曾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人 事经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刘文灿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马俊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孙万龙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1 4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博时基金南方机构部客户 总监、华安基金华南机构负责人、富荣基金副总经理。 滕大江先生,督察长,学士, 23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平安证券风控经理、平安大 华风控经理、前海开源监察稽核部总监、富荣基金督察长,具有丰富的合规及风险管理经验。 杨伍先生,首席信息官,学士, 16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曾任 民生加银基金 信息技术部 运维主管 、信达澳银基金 信息技术部总监、 平安科技 产品副总监 。 4 、基金经理 杨喆先生,硕士, 18 年从业经验。 2001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国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 2005 年 8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瑞泰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006 年 5 月至 2014 年 12 月先后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策略组负责人、投资主办人; 2014 年 12 月 至 2019 年 6 月任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及量化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投资主办人。 2019 年 8 月 28 日起担任同泰开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11 月 26 日起担任 同泰慧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20 年 4 月 27 日起担任 同 泰 竞争 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20 年 9 月 7 日起担任 同泰 远见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卞亚军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硕士。曾任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经理助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监,上海濠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 2020 年 8 月 加入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兼基金经理。 2020 年 9 月 23 日 起担任同泰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起担任同泰远 见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公司总经理马俊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任卞亚军 、 投 资研究部总监 杨喆 。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 14 )按 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 应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 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反馈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3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职责明确并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 1 )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 2 )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 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 3 )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制度、内部稽核业务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 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 010 )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 RQFII 、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854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808 只 , QDII 基金 4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托管业务 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 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 SAS70 ”、“ AAF01/06 ”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 www.tongtaiamc.com 客服电话: 400 - 830 - 1666 ( 2 )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交易平台 住所 及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 ( 南 区 )T2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马俊生 电话: 0755 - 23537896 传真: 0755 - 2353780 8 客服电话: 400 - 830 - 1666 联系人: 吴宇擎 2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调整本基金的 销售 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 ( 南 区 )T2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马俊生 电话: 0755 - 23537833 传真: 0755 - 23537803 联系人: 刘韫芬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张晓荣 联系人: 杨小磊 联系电话: 13825264952 传真: 0755 - 83040876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杨小磊、杨桂丽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 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12 月 19 日证监许可 [2019]2895 号文注 册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自 2020 年 6 月 18 日至 2020 年 9 月 3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283,877,440.47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5,174 户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9 月 7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采取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方式,并在 6 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 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但申请经登记机构 受理的不得撤销;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 “ 先进先出 ” 的原则,对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成立; 基 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赎回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如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支付相应顺延。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 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本基金 投资人 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前 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 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投资人全部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 笔最低赎回份额 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个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 关公告; 3 、本基金投资人在单个 基金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 不低于 10 份,若由于基金份 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导致投资人 单个 基金 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 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 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A 类份额 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 100 万 1.50% 100 万 ≤M < 2 00 万 1.00% 2 00 万 ≤M < 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 、赎回费用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A 、 C 类份额持有人收取 不同的赎回费。 ( 1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个月 0.75% 3个月≤N<6个月 0.50% N≥6个月 0.00% 备注: 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针对持有期限而言, 1 个月指 3 0 日。 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时间少于 1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 A 类份额时间大于等于 1 个月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 类份额时间大于等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 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 类份额时间大于等于 6 个月的投资人,不收取赎 回费用。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1个月 0.50% N≥1个月 0.00% 备注: 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针对持有期限而言, 1 个月指 30 日。 对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时间少于 1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 C 类份额时间大于等于 1 个月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用。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1 )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适用于比例费率的情形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适用于固定费用的情形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 ,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 + 1.50%) = 98 , 522.17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 98 , 522.17 = 1 , 477.83 元 申购份额= 98 , 522.17/1.0160 = 96 , 970.64 份 ( 2 ) C 类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60 =98,425.20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1)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2500×0.75%=937.50元 赎回金额=100,000×1.2500-937.50=124,062.50元 ( 2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0 0,000 .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适用 的赎回费率为 0. 5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500×0.50%=525.0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500-525.00=104,475.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八、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 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 发生 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会计系统、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 8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9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 败。 10 、基金合同约定、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生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