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稳悦混合A : 国寿安保稳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1月06日 13:40:54 中财网

原标题:国寿安保稳悦混合A : 国寿安保稳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寿安保稳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稳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20年11月17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稳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97号)注册并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
业债、公司债(含可续期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公开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45%),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
的信用债券中,其经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主体评级须在AA+(含AA+)以上。主体评
级为AAA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50%-100%;主体评级为AA+的信用债投资
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整,并以


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
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特定投资标的带来的风险等。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
度和总额度限制,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港股市场股价波动
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
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其他境外市场的风险等。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
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6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6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7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9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100




第一部分 绪言



《国寿安保稳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国寿安保稳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稳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稳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稳悦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稳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寿安保稳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稳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
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
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且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
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0、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1、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是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2、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
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设立日期:2013年10月29日

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耿馨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文核准设立。基金管理
人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85.03%;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4.9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投资
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
员,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
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凡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SMD,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债务资本市场部行政负责人等。现任中国
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左季庆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中国人
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现任澳大利亚
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罗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华中科技大学管理
学院讲师、博士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评论》副主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南昌农商银行独立董事,深圳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会计学院党总支书记兼
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
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建海先生,监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中国人寿保险(集
团)公司办公室总务处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监审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股东代表监事、监审部总经理、办公室
主任、风险管理及合规部总经理。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经理、高级
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


马胜强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业务主办;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二级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
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石伟先生,资产配置总监,学士。曾任兴全基金公司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兼固收总监、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配置总监及投资管理二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股票投资总监,硕士。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及基金经理。


董瑞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硕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基
金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息收益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基金经理。


王文英女士,总经理助理,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经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信息官、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福新先生,总经理助理,博士后。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教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
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中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高级主管、投资管理部评估分析处经理、人民币投资管理处高级
经理、委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大朋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MBA。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总部总经
理、上海丰佳集团罗马尼亚EVERFRESH公司总经理、巨田证券有限公司客户部职员。现
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阚磊先生,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OF基金投资部副总监。2019年2月起任国寿安保尊荣中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1月起任国寿安保安泽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桑迎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9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0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
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
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
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
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
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
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确定风险
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尽管其并非内部控
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
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
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
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隔离,经
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保证账簿分设,会
计核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
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
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
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
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人员
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为,以便于各部门
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
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
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究、公司
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室和综合管理部门
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
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
序。


(4)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
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
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5)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合规管理部进行合法合规审
核。


督察长和合规管理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的执行情
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合规管理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合规建议和政策
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合规方面的培训。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年12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6528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9]81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周直毅

电话:021-68475608

传真:021-68476936

上海银行成立于1995年12月29日,是一家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外资股份及
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位于上海, 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601229。


上海银行以“精品银行”为战略愿景,以“精诚至上,信义立行”为核心价值观,近
年来通过推进专业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着力在中小企业、财富管理和养老金融、金融市
场、跨境金融、在线金融等领域培育和塑造经营特色,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上海银行目前在上海、北京、深圳、天津、成都、宁波、南京、杭州、苏州、无锡、
绍兴、南通、常州、盐城等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形成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和中西部重
点城市的布局框架;发起设立四家村镇银行、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诚消费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上银国际有限公司,并与全球120多个
国家和地区近1500多家境内外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上海银行自成立以来市场影响力不断提升。被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城商行工作“卓越
贡献奖”。被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为2019年中国企业500强第219名、
2019年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第85名。被证券时报授予2019中国城商行资产管理品牌
“君鼎奖”。


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9年度发布的“全球银行1000强” 榜单中,按照一级资本
排名,上海银行位居第68位,较上一年度上升8位。近年来,上海银行在该榜单中排名连


年提升。


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授予上海银行的长期发行人和长期存款评级从
“Baa3”上调至“Baa2”,短期发行人和短期存款评级从“Prime-3”上调至
“Prime-2”,评级展望稳定。反映出上海银行资本实力不断增强,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
产质量同业领先。


截至2019年12月末,上海银行资产总额22,370.8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0.32%,存
款总额(不含应计利息)为11,860.7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3.77%;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为9,725.0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4.32%;拨备覆盖率337.15%,较上年末提高4.20个百
分点。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托管产品部、
托管运作部、行管运作部、稽核监督部、系统管理部,平均年龄30岁左右,100%员工拥
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2009年8月1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截至2020年3月末,上海银行已托管46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为天治新消费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证财通中国可
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前
海开源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月月盈定期支付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博时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
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慧成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
裕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尧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荣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国融融信消费严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悦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
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蜂巢
添幂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进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景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远纯债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兴业中证银行50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增润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中欧同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盛合三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洋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惠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创新
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泰申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宁
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和浦银安盛盛晖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928.78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上海银行有关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共
同组成。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托管
业务内控稽核工作,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全面性原则: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
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的稽核监督团队,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部室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体系。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前提,保证托管资产的
安全与完整;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
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
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
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专门的稽核监督人员组织各业务部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


施。

4、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定期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保证业务连续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
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网址:
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966

联系人:干晓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 - 23238888

传真:021 - 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蔡晓慧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11月17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稳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97号)注册进行募集。


一、基金的名称

国寿安保稳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和募集金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基金份额的类别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1、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且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0.80%
0%
100万元≤M<300万元0.50%
300万元≤M<500万元0.20%
M≥500万元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期之内多次认购的,需按单一交易账户认购期累计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
算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4、计算举例
例: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80%,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80%)=297,619.05元

认购费用=300,000-297,619.05=2,380.95元

认购份额=(297,619.05+30)/1.00=297,64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
可得到297,649.05份A类基金份额。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22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首次认购/
单笔追加认购金额的最低限额均为1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认购
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含认购费),单笔追加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金额的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内(包括该日)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
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均为1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基金

26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请参见更新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
上限请参见更新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
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1.00%
0%
100万元≤M<300万元0.60%
300万元≤M<500万元0.30%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N<7日1.50%1.50%
7日≤N<30日0.75%0.50%
30日≤N<180日0.50%
0%
N ≥180日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27


和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多次申购的,需按单一交易账户当日累计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申
购费用。


对于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C类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
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1:假定T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50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1.00%)=495,049.50元
申购费用=500,000-495,049.50=4,950.50元
申购份额=495,049.50/1.0560=468,796.88份
即:投资人投资5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

28


到468,796.88份A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2: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3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0日,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300,000×1.1060=331,800.00元
赎回费用=331,8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331,800.00-0=331,8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30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0

元,持有期所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331,8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29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上述第4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30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基金管理人
接受的该持有人的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
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两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
相关公告。

十九、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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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同时通过精选个股,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
业债、公司债(含可续期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公开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45%),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的
信用债券中,其经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主体评级须在AA+(含AA+)以上。主体评级
为AAA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50%-100%;主体评级为AA+的信用债投资占
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港股。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整,并以调
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评估市场的系


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比例,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除主要的股票及债券投
资外,本基金还可通过投资衍生工具等,进一步为基金组合规避风险、增强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优选行业中的绩优股票。本基金将通过全球视野选择在行
业中具备竞争优势、成长性良好和估值合理的股票。在价值取向上,采用合适的股票估值模
型与分析系统选股模型,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行业股票,构造投资组合。本基金认为,通过
定量和定性分析,并结合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实地调查研究,最后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估值
分析,可筛选出那些获利能力强、成长性高、财务健康、核心竞争优势明显、公司治理完善
的上市公司。具体策略如下:

(1)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精选策略建立在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产业政策分析、行业景气度分析、行
业生命周期分析和行业竞争结构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定性评价和行业估值模型分别筛选出在
短、中、长期内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行业。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行业竞争结构、行业
景气度变动趋势等因素,对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进行动态跟踪分析,挑选优势行业和景气
行业,使资产配置在优选行业间轮动。在此基础上,通过专业人员深入调研和分析,实现对
行业个股的精选。


(2)个股精选策略
1)个股定量分析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考察盈利能力、估值水平等指标,并根据这些指标进行打分、排序
和筛选,从而建立本基金的股票备选库。

其中盈利能力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收益率(ROE)、总资产报酬率(ROA)、主营业
务收入同比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增长率,估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市盈率(P/E)、市
净率(P/B)、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例(PEG)。


2)个股定性分析策略
本基金将从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运营状况、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核心竞争力等
几个方面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以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关注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特征、行业景气度和行业集中度等,同
时关注公司在所处行业中的地位,关注公司是否在生产、技术、市场等方面具备行业领先地
位,及其是否在所在行业地位具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运营状况:关注公司是否治理结构完善、股东和管理层结构稳定、各项财务指标状况稳
定良好,公司具备清晰的发展战略,并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内控有力。

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关注公司是否具有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和良好的治理结
构。是否具有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是为公司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把握正确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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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方向,保证企业资源实现最优配置的基础和前提,而良好的治理结构能促使公司管理层恪
尽职守、协调发展,提高决策效率,使得公司管理能使以企业规模扩张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
目标,实现长期的战略发展。


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现有核心竞争力,判断公司在现有规模、资源、技术、品牌、产
品服务和创新等方面是否具备竞争对手长期内难于复制的优势,在此基础上,关注公司主营
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在行业中的地位,包括公司主营产品或服务是否具备良好的发展前
景,是否具备成本优势,体系和团队是否具备较强的执行能力、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等。


3)估值分析
对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前的估值分析,主要包括横向比
较分析和纵向比较分析。横向比较分析指对市场中同类企业的估值水平进行横向比较,纵向
比较分析指对拟投资上市公司的历史业绩和发展趋势进行纵向比较。


(3)港股通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跨市场对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国际可
比公司估值水平等多因素综合选择投资方向和个股,重点投资于基本面良好、估值合理、具
备稀缺性或具有成长性的优质港股。


3、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久期调整策略、信用债投资策略、分
散投资策略、回购套利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等投资
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
积极调整。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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