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优化 : 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原标题:长城优化 : 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长城优化升级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 2 1 年第 1 号 )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二 一 年 一 月 长城 优化升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城 优化升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成。根据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类别并相应修改基金 合同条款的公告》,长城 优化升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5 年 8 月 3 日起更名为“ 长城 优化 升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别由“股票型”变更为“混合型”,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 长城优化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 2011 年 9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11]1538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4 月 2 0 日生效。 重 要 提 示 (一) 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和基金合同 。 (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系由于基金经理信息发生变更而进行相应更新,并 更新了基金管理人情况,上述内容更新截止日为 202 1 年 1 月 4 日。 除另有说明外, 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10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 9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 36 九、基金的业绩 ......................................................................................................... 50 十、基金的财产 ......................................................................................................... 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5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六、风险揭示 ......................................................................................................... 6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2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长城优化升级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长城优化升级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本基金 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 指 长城优化升级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长城优化升级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长城优化升级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 指《 长城优化升级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长城优化升级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长城优化升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 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1 1 . 《 销售 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0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1 . 投资 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3 . 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 4 .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 5 . 直销机构:指 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6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7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 8 .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 9 .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长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 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 1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 2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 3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 4 . 基金募集期 : 指 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5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6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7 . T 日 : 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 工作日 3 8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9 . 开放日 : 指 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日 40 .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1 . 《 业务规则 》: 指 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 共同遵守 4 2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 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4 .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 5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6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7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8 . 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9 . 元 : 指人民币元 50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 1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2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3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4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5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6 .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7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8 . 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 况 1 .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3 .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4 . 法定代表人: 王军 5 .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 . 设立日期: 2001 年 12 月 27 日 7 . 电话: 0755 - 23982338 传真: 0755 - 23982328 8. 联系人:袁柳生 9 .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68 - 666 10 . 注册资本 : 壹亿伍仟万 元 11 .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 合计 100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 1 )董事 王军先生,董事长,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1999 年 7 月进入中国 华能集团工作,曾任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 2018 年 11 月出任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春杨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01 年 3 月至 2002 年 10 月任职于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 2002 年 11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职于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广发基金筹备期),历任研究发展部产品设计小组组长、机构理财部 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和督察长职务。 2020 年 7 月出任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飞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1997 年 6 月加入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营业部总经理、创新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营销 管理总 部副总经理、广州天河北营业部总经理、广东分公司(筹)负责人等职务; 2015 年 3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长城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长城证券 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兼广东分公司总经理; 2019 年 8 月至今,任长城证券副总裁。 许明波先生,董事,博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建工作 部(党委办公室)主任。曾任职于安徽省无为县农机公司。 1998 年加入长城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历任计划财务部财务管理室经理、财务管理中心会计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深圳东园 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财务管理中心主任会计师、审计监察部总经理、国际业务发展(香 港)办公室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 干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 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 朱静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东方金融 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自 1992 年 7 月至 1995 年 5 月任西安 矿山机械厂职员, 1995 年 5 月至 1999 年 2 月任上海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 部经理、副总经理, 1999 年 3 月至 2015 年 2 月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 职员、业务规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 张文栋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曾任职于深圳 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 10 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二部 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运营总监。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市 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会长,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宏观分析处 处长;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长城证券董事长;招商证券董事长;中国银联首任董事 长、总裁;上海国际集团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董事长等职务。 唐纹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电力部科学研究院系统所工程师,中国 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能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 记。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 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党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温子健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已退休。曾任内蒙古广播事业局技术员 , 南京物资学 校教师 , 人民日报记者 , 深圳证券时报社有限公司社长兼总编辑。 ( 2 )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 部副 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2003 年 4 月至 2015 年 3 月,历任长城证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2015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长城证券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 2019 年 4 月至今,任长城证券董事会秘书。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曾任职 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 2003 年 1 月起历任北 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 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杨斌先生,监事,硕士。现 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合规法 务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中国人 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自 1998 年 7 月至 2004 年 3 月任上海证管办稽查 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自 2004 年 3 月至 2015 年 5 月先后于上海 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机构一处、期货监管处、法制处等部门任职,历任主任科员、 副处长、处长。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 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 2002 年 7 月进 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务 中心工作。 赵永强先生,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行保障部总经理。 2004 年 7 月加入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任职财务会计; 2008 年 4 月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任职于资金部、财务部; 2010 年 4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运行 保障部。 袁柳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08 年 6 月至 2014 年 2 月任职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2014 年 3 月至 2018 年 4 月任 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运营部总监; 2018 年 4 月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 理部总经理。 崔金宝先生,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2002 年 8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职于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 2013 年 9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职 于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 2019 年 10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理。 张静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5 月曾任职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2007 年 5 月进 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 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1 年 10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公司总经理助 理、研究部总经理。 沈阳女士,副总经理兼机构 理财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建兴先生,副总经理兼电子商务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 广播公司、光宝电子 ( 天津 ) 有限公司、北京长天集团、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信息技术部和 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 处、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 员等职务。 2011 年 12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 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周诗博 先生, 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经济学双学士、工学硕士。 2016 年 10 月进入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研究员、权益类基金经理助理兼策略研究员。 长城优化升级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如下:刘颖 芳女士 自 2012 年 4 月 20 日至 2014 年 9 月 5 日担任长城优化升级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于雷先生自 2013 年 3 月 8 日至 2015 年 6 月 25 日担任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何以 广先生自 2015 年 5 月 26 日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担任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郑帮强先生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至 2018 年 8 月 3 日担任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张捷先生自 2 018 年 8 月 3 日至 2 021 年 1 月 4 日担任 长城优化升 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 . 公募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代),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张勇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 何以广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 2 )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 3 )发售基金份额; (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5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 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 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 )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1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 ) 编制 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 ( 13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16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 )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23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4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5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6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 27 )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 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 2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 3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 4 )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 5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 .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 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 应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 4 )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 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5 )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 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6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 3 . 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 1 )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 2 )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 3 )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 4 )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 5 )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 6 )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4 . 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 1 )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 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 行 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 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 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 2 )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 层次对公司的风 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 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 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 3 )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 险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 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5 .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 规控制声明书 (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8 年末,集团资产规模 23.22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4.96% 。 2018 年度,集团实现净 利润 2,556.26 亿元,较上年增长 4.93% ;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13% 和 14.04% ;不良贷款率 1.46% ,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 17.19% ,保持领先同业。 2018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 2018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 2018 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最具创新力银行”、 《银行家》“ 2018 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 2018 年金龙奖 — 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 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 2018 年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8 年 “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 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 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 11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 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 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贷经营 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担任领导职 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 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 (R)QDII 、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 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9 年二 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92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 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 最佳托 管银行”、 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 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 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 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 0755 - 23982244 传真: 0755 - 23982259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68 - 666 网址: www.ccfund.com.cn ( 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上直销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 ing/ )、长城基金管家(手机 APP )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以登 录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长城基金管家(手机 APP )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 台,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条款、了解基金网 上交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2 . 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 及时 在网站上公示 。 本基金销售 机构及联系方式 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军 成立时间: 2001 年 12 月 27 日 电话: 0755 - 23982338 传真: 0755 - 23982328 联系人: 阳雄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68 - 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6 - 37 层 负责人: 张学兵 电话: 0755 - 33256666 传真: 0755 - 33206888 联系人: 李伟健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 0755 - 25028023 传真: 0755 - 25026023 联系人:昌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9 月 22 日证监许可 [2011]1538 号文核准, 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募集,募集期自 2012年3月19日至2012年4月18日,共募集 523,254,064.01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2 ,3 4 8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4 月 2 0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 混合 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 四 )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 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 或 者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构名录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此最低申购 金额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全额赎回时不受 该限制。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不设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具体如下: ( 1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 50 万元(含) - 200 万元 1.0 % 200 万元(含) - 500 万元 0.5 %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 2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3 % 50 万元(含) - 200 万元 0.2 % 200 万元(含) - 500 万元 0.1 %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 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 各项费用。 2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6天 1.5% 7 天 - 1 年 0.5% 1 年 ( 含 ) - 2 年 0.25% 2 年 ( 含 ) 以上 0 注: 上表中, 1 年 按 365 天 计算 。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总额 = 赎回份数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 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未完) |